关于外交人员管理规定
一字成语关于外交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设一支高素质的驻外外交人员队伍,保障驻外外交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规范驻外外交人员管理,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驻外外交人员,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机构从事外交工作的人员、领事工作人员,使用行政机构的人员,外交等级。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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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法所称驻外外交代表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中国常驻联合国和其他政府间国际组织的领事馆和代表机构。中国
  驻外外交人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如果本法没有规定,适用公务员法。的规定
  第三条驻外外交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外交部统一领导驻外外交代表机构的工作,并会同其他派出机构对驻外外交人员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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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责任、条件、义务和权利
  第五条驻外外交人员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国家主权、安全、荣誉和利益;
  (二)执行国家外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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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发展中国与东道国的关系,参与国际组织的活动,促进双边和多边友好交流与合作;
  (五)维护中国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零零发
  (六)报告东道国情况和相关地区的国际形势、;
  (7)介绍中国的情况和国内外政策,增进东道国和世界对中国的了解;
  (八)履行其他外交或领事职责。
  特命全权大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东道国的代表。
  第六条驻外外交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二十三周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
  (五)具备胜任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工作能力和语言能力;
  (六)身体状况、永久居留所需的心理素质和适应能力;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任命为外国外交官:
  (一)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被国家机关开除的;
  (四)持有外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许可;
  (5)配偶具有外国国籍、持有外国长期或永久居留证;
  (6)其他不能被任命为驻外外交官的情况。
  第八条驻外外交人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忠于祖国和人民,维护民族尊严;
  (二)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尊重东道国的法律和习俗;
  (三)忠于职守,勤勉尽责,完成任务;
  (四)服从派出部门的调度,遵守驻外外交代表机构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
  (五)严格遵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六)出国工作期间不得辞职;
  (七)按照规定向外交使团和派出部门报告重大个人事项;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驻外外交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的工作条件;
  (二)获得适合在国外工作、生活的工资和福利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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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派遣前和出国工作期间参加培训;
  (5)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驻外外交人员在工作期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相应的特权和豁免。
  驻外外交人员不得滥用特权和豁免,未经批准不得放弃特权和豁免。
  第三章职位和级别
  第十一条驻外外交人员的职务分为外交职务和领事职务。级
  外交职位分为:特命全权大使、代表、副代表、部长、公使衔参赞、参赞、一秘、二秘、三秘、随员。
  领事职责分为:总领事、副领事、领事、副领事、领事专员。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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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外国外交官实行外交等级制度。级
  有七个外交级别:大使级、部长级、参赞级、一秘级、二秘级、三秘级、随员级。级
  外国外交官的外交级别应根据其在外国外交机构中的职位、公务员职务级别和外交工作需要。来确定
  第十三条外交职务与外交级别的基本对应关系为:
  (1)特命全权大使:大使头衔;
  (2)代表、副代表:大使级、部长级、参赞级;
  (3)部长、公使衔参赞:公使;
  (4)参赞:参赞头衔;
  (5)一秘:一秘头衔;
  (6)二秘:二秘头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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