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心理健康服务导则
青少年心理健康服务导则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青少年心理健康服务的基本原则、服务内容及要求、服务保障。
本文件适用于6-18周岁青少年心理健康的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9433 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南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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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心理健康服务adolescent mental health service
以青少年为对象,运用心理健康专业理论知识、技术和技能,为其提供教育培训、监测预警、帮扶助困、干预调适、跟踪的服务,以促进其健康成长。
4 基本原则
4.1 预防为主
坚持“防为主、防为上”,全面普及和传播心理健康知识,加强人文关怀和生命教育,有效预防和应对心理危机事件发生。
4.2 全面覆盖
建立健全青少年心理健康服务体系,为青少年提供教育培训、监测预警、帮扶助困、干预调适、跟踪等全过程心理健康服务。
4.3 精准服务
加强人才引育,提升专业能力,综合运用数字化等手段,实施分类管理,提供精准服务。
4.4 社会联动
坚持党委领导,健全家庭、学校、政府、社会、孩子“五位一体”责任体系,共同促进青少年心理健康服务科学、规范。
5 服务内容及要求
5.1 教育培训
5.1.1 应建立人才引育机制,积极引进医院精神科医师和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加强专业队伍建设,组建由精神卫生专业人员、公检法司部门心理专家、高校心理学领域学者、心理咨询师、社会工作者等组成的专家队伍。宜将心理健康服务人才纳入专业技术岗位管理体系。
5.1.2 应开展青少年健康教育和科普宣传,倡导青少年保持健康心理状态、科学运动、合理作息、均衡膳食,引导青少年安全合理使用电脑和智能终端设备,减少心理行为问题和精神障碍诱因。
5.1.3 应按照GB/T 29433要求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每月不少于2次。
5.1.4 应开展健康家庭评选工作,示范引导家庭教育。学校应通过家校通、家长委员会、家长开放日等机制,每年对学生家长开展心理健康宣教培训不少于2次。宜推广家长学校积分制,激励家长参与家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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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监测预警
5.2.1 应建立青少年心理健康状况数据采集平台,开展心理健康状况监测、心理危机筛查,针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高危青少年体、困境青少年体,建立信息档案,动态管理。
5.2.2 应根据心理危机的类别分类制定干预方案,分级预警。
5.2.3 应建立互联网云平台心理测评系统,在线开展精准心理健康测评,并针对性地提供心理咨询和心理疏导干预服务。
5.2.4 应建立健全公安、民政、医院、学校等单位信息共享机制,制定保密规定。
5.3 帮扶助困笔记本电池充不进电
5.3.1 应建立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三社联动帮扶机制,推进社会工作者进家庭结对帮扶活动。
5.3.2 应加强心理援助等专业社会组织培育,引导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开展青少年心理健康志愿服务项目。
5.3.3 应依托幸福邻里中心、儿童之家、职工心灵驿站等阵地,开展关爱帮扶。客户
5.3.4 应建立“一对一”结对帮扶制度,重点针对单亲、离异、重组、留守、贫困、残疾等体学生及家庭开展帮扶。
5.3.5 应坚持公益帮扶,依托政府举办的心理咨询机构对热线转介的咨询者提供公益服务,并开通绿诊疗通道提供诊疗服务。
5.3.6 应为涉案青少年提供心理咨询、心理疏导,帮助涉案家庭青少年疏导心理压力和不良情绪。5.3.7 应建立侵害妇女儿童权益重大案(事)件防范处置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应保护受害青少年隐私,防止二次伤害。
5.4 干预调适
5.4.1 应针对贫困、留守、流动、单亲、残疾、遭遇校园欺凌、丧亲等处境不利学生给与重点关爱,以下情况应主动开展心理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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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子女,应开展家庭关爱;
——针对疑似有心理行为问题或精神障碍的学生,应指导家长陪同学生到医疗机构寻求专业帮助;
——针对患有精神障碍的学生,应保障其得到医疗服务。
5.4.2 应针对各类突发事件中受影响青少年人进行应急心理援助和心理危机干预。
5.4.3 应建立各类心理咨询机构,加强与公安、消防、社会应急救援力量的工作联动机制,针对青少年心理危机干预和援助队伍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突发事件发生时,应立即开展个体危机干预和体危机管理。(以上两项是否重复)
5.4.4 应建立心理援助服务平台,整合社会力量理资源,参与心理咨询、危机干预服务。
5.5 跟踪
5.5.1 应加强心理诊疗服务,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加强临床心理科和青少年心理科建设;县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开设精神(心理)门诊,并开通心理健康直通车,乡镇卫生院宜配备专(兼)职人员。
5.5.2 应开展跟踪回访,回访形式包括:
——针对接受过心理健康服务,心理健康问题不太严重的青少年,应抽取一定比例随机回访;
——针对心理健康问题较严重的青少年,应定期回访;
——针对有强烈的自杀意念或自杀未遂的青少年,应密切观察监护,制定危机预案,定期跟踪随访。
6 服务保障
6.1 应将青少年心理健康纳入当地精神文明建设总体规划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体系。
6.2 应建立完善的心理健康服务体系,主要包括:
——市本级及县(区)应建设青少年心理健康服务中心;
——乡镇(街道)、村(社区)应依托城乡综合服务设施或基层综治中心建立心理健康服务站或心理咨询(辅导)室,配备心理辅导人员或社会工作者;
——高等院校应设立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室),按照师生比例不少于1:4000配备从事心理辅导与咨询服务的专业教师;
——中小学校应设立心理辅导室,并配备专职或兼职教师;
——特殊教育机构应配备专职或兼职心理健康工作人员;
——开设心理援助热线,安排专业人员24小时值守接线,并及时对接相关部门,处理热线反映的青少年心理健康问题。
6.3 应建立心理健康服务技术指导中心,制定行业规范,规范心理健康服务。
6.4 应定期对校园周边区域的娱乐场所、电子信息产品和互联网进行专项整治,及时消除影响青少年健康成长的不良因素。
6.5 应利用广播、电视、书刊、影视、动漫等传播形式,组织创作、播出心理健康宣传教育精品和公益广告,利用青少年喜闻乐见的形式传播现代文明理念、提高心理健康意识。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2]《浙江省精神卫生条例》
[3]《“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
[4]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宣部等12部门联合印发《健康中国行动——儿童青少年心理健康行动方案(2019—2022年)》(国卫疾控发〔2019〕63号)
[5]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宣部等22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心理健康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卫疾控发〔2016〕77号)
[6]中共湖州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青少年心理健康护航行动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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