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浙江省银行卡发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浙江省银行卡发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公布日期】2012.01.31
【字 号】杭银发[2012]32号
【施行日期】2012.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浙江省银行卡发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银发〔2012〕32号)
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辖内各县(市)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浙商银行,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交通银行浙江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杭州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浙江省分行、杭州市分行,杭州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杭州分行,杭州联合银行,各外资银行杭州分行:
  为规范浙江省银行卡发卡行为,保障持卡人及发卡银行的合法权益,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制定了《浙江省银行卡发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附件1),现予以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各发卡银行要高度重视《办法》的实施,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全面理解《办法》的相关规定,切实加以贯彻落实。各发卡银行要认真对照《办法》的规定,对相关的银行卡发卡业务制度、操作规程等进行全面梳理,与《办法》相冲突的要及时予以修改和完善。
  二、斗破苍穹之丹帝各发卡银行要切实履行客户尽职调查职责,严格识别单位和个人申请人身份的真实性。
要充分借助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居民身份证阅读机具等多种手段核实相关个人的身份信息。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要持续识别持卡人身份,更新持卡人信息资料。要结合目前已在开展的存量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身份信息核实工作,对存量银行卡账户身份信息进行梳理和核实,切实落实账户实名制。
  三、各发卡银行要进一步加强单位和个人代理办理借记卡业务的管理。要按照《办法》的规定,尽快制定代理办理借记卡激活操作规程,并尽快向各自总行报告,在《办法》实施前完成发卡系统有关代理办理借记卡激活控制功能的改造。
  四、各发卡银行要在2012年3月20日前将本行发卡业务开展情况(附件2)报告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2012年4月1日后,各发卡银行新批准开办银行卡发卡业务、新增银行卡业务产品种类和业务功能、发生重大银行卡犯罪案件和风险事件等,要严格按《办法》规定及时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报告。
  五、提取住房公积金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要组织辖内发卡银行通过柜台、客户或电子银行等渠道,及时向持卡人告知《办法》的主要精神以及持卡人须履行的义务和责任。要继续开展安全用卡宣传活动,切实增强持卡人安全用卡意识。
  附件:1.浙江省银行卡发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2.发卡业务开展情况报告表
  二○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附件1
  浙江省银行卡发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省银行卡发卡行为,保障持卡人及发卡银行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卡业务健康发展,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银发〔2009〕142号)等有关银行卡业务管理规定,结合浙江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内发卡银行、持卡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是指由发卡银行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卡基支付工具。银行卡包括信用卡和借记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
  本办法所称发卡银行是指经批准开办银行卡发卡业务,与持卡人签订银行卡领用合同或协议,并向其提供发卡服务的银行机构。
  本办法所称持卡人是指向发卡银行申领银行卡,并使用银行卡全部或部分功能的单位或个人。王者荣耀雅典娜出装
  第四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人民币银行卡发卡业务(含双币种卡的人民币账户业务)。
  第五条 银行卡发卡业务应坚持“谁发卡、谁负责”,“充分了解客户”,“平等自愿、有序竞争”,保护持卡人资金和信息安全等基本原则。
  第六条 人民银行浙江省内各级分支行负责指导、管理、监督、检查辖内银行卡发卡业务。
92汽油价格今日多少钱第二章 银行卡申领管理
  第七条 已在银行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申领单位卡。
  经营业绩良好、管理规范、具有偿还能力、符合《贷款通则》规定贷款条件的单位可申领信用卡。
  第八条 单位申领单位卡,应按规定填制申请表,与发卡银行签订银行卡领用合同或协议,并提供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证明文件。申领信用卡的,还应提供相关财务报表。
边疆处处赛江南歌词  第九条 单位申领单位卡,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被授权人应为授权单位工作人员。
  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除出示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授权他人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及其有效身份证件,以及被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十条 同一单位可申领若干张单位卡,单位卡的持卡人由单位在申请时书面指定,并提供相应的持卡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十一条 个人可按本办法规定申领借记卡。
  第十二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拥有固定工作、稳定的收入来源或可靠的还款保障、良好的信用记录等条件的个人可申领信用卡。无稳定工作和收入的个人,原则上不得申领信用卡。在校学生必须在落实第二还款来源(父母或监护人、其他管理人等)后,方可申领信用卡。
  信用卡的主卡持卡人可为他人申领附属卡。异地医保转移
  第十三条 个人申领银行卡,应按规定填制申请表,与发卡银行签订银行卡领用合同或协议,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个人申领信用卡的,还应根据与发卡银行的约定提供相关工作及收入、资产等证明。在校学生申领信用卡,还须提交第二还款来源方愿意代为还款的书面担保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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