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
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
中国历史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
(  )农银贷卡领字(  )第  号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申领人与发卡人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约。
第一条 申领人已知悉并全面理解《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下称章程)的内容,自愿向发卡人申领具有消费信贷、预借现金、还款等功能的金穗贷记卡(下称贷记卡)。
第二条 申领人声明与保证
1、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以及章程,履行本合约的约定。
2、根据发卡人要求提供完整、准确、真实的资料,同意并配合发卡人调查了解申领人有关收入、财产、负债、资信方面的情况。
3、同意发卡人保留并处理申领人的个人资料,授权中国农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通过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打印、保存申领人的个人基本信息和信用报告;或向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申领人个人基本信息和信用情况。
4、向发卡人提供的各种及联系人资料如有变更,及时通知发卡人。否则,由此产生对账单及函件寄失、发卡人无法及时联系申领人而产生的延误和损失由申领人承担。
5、贷记卡仅限申领人本人使用,不转借、转让或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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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妥善保管贷记卡和密码,因保管不善、转借他人、密码泄漏或其他不谨慎、不良行为发生的卡片冒用或信息盗用等损失,由申领人承担全部责任。
7、不得以与特约商户发生纠纷和对交易有疑问为由拒绝支付所欠发卡人的款项。
8、按章程、本合约以及发卡人公布的金穗贷记卡收费标准中规定的标准和方式及时缴纳因使用贷记卡产生的全部欠款、利息及各种费用等,并按下列顺序还款:费用(包括不限于滞纳金、超限费)、利息、预借现金、消费贷款。如遇收费标准调整,同意以生效后的收费标准缴纳。
第三条  贷记卡账户管理:
1、申领人选择在发卡人处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下称结算账户),发卡人接受申领人委托,为申领人提供结算账户服务。
2、申领人在发卡人处开立、使用和撤销结算账户应遵守女网排名《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使用贷记卡外币账户时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3、申领人不得利用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出租、出借结算账户,不得利用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
4、申领人未按规定使用支付结算工具,违规使用结算服务或者未支付结算和服务费用的,发卡人有权停止其结算账户的支付。
第四条 申领人可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人向发卡人申领附属卡。申领人的信用额度与其附属卡持卡人共享。附属卡交易及产生的费用均记入申领人账户。主卡及附属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均由申领人承担。附属卡持卡人享受本合约中除专属于申领人的权利,
同时承担本合约各相应条款规定的义务。
第五条  发卡人将根据申领人的资信状况核定申领人的信用额度,视申领人的消费、还款情况及资信情况的变化调整其信用额度,并在对账单中或以其他方式通知申领人。该通知为本合约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 申领人收到贷记卡后,须按发卡人要求办理卡片启用,已作卡片启用的贷记卡方可进行交易;申领人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相同的签名,并在用卡时使用此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申领人承担。凡记载有持卡人签名的交易凭证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对毋须或无法进行签名的交易,申领人不得以交易单据上无签名或无交易单据为由拒绝付款。
第七条 申领人办理卡片启用后,发卡人将向申领人寄出密码信封。申领人应及时修改并妥善保管自己的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密码是识别身份的唯一标识,密码相符即视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第八条 申领人使用贷记卡在境内商户消费可以选择凭密码或凭签名完成交易,并可修改交易方式。
第九条 贷记卡发生交易、费用或欠款未还时,发卡人将按月向申领人提供对账单。当期欠款不超过10元人民币或1美元(或等值外币)时,不向申领人寄送对账单。申领人应注意查收对账单并主动核对账务,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支付欠款。申领人在账单日(于寄出贷记卡时的信函上列明)10日后仍未收到对账单的,应及时向发卡人索要对账单,否则视为申领人已收到。申领人收到对账单后应及时对账,如有疑问,有权要求发卡人协助查询。如在账单日后30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全部交易。申领人有权对有疑问的交易提出拒绝支付的申请,但在证明交易真实性之前,申领人仍应先支付所欠款项。
第十条 申领人预借现金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应支付自银行记账日起的利息。对于申领人能按期全额还款的消费贷款在免息期间内(自银行记账日起至对账单上记载的到期还款日)享受免息待遇。对于申领人未能按期偿还全部消费贷款,应支付全部消费贷款自银行记账日起的利息;若最低还款额(在对账单上列示)也未能足额偿还,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申领人连续两次(含)以上未能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的,发卡人有权停止该卡使用。
第十一条 申领人若超过发卡人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在本周期账单日营业终了前未能偿还超额部分,应按超额部分的5%支付超限费,全部欠款均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
第十二条 预借现金和消费贷款均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利息,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贷款利息、滞纳金、超限费按月、按币种计收复利。
第十三条李碧华鬼魅系列 申领人可以选择主动偿还欠款或提供存款账户并约定由发卡人自动扣款偿还欠款的方式还款。
第十四条 申领人贷记卡账户内的存款不计付利息,提取存款需支付提现手续费。
第十五条 申领人贷记卡遗失或被盗,应通过办理挂失。挂失自挂失手续完成后即时生效,生效后不能撤销,发卡人将为申领人补发新卡。密码遗忘不能办理挂失,申领人应通过办理密码重置。贷记卡挂失生效后发生的损失,由发卡人承担,但以下情况除外:有证据显示申领人与他人共谋欺诈或有其他不诚实行为;发卡人调查情况,遭申领人拒绝的。
第十六条 申领人未按期偿还全部欠款,发卡人有权从申领人任何账户中划收,并可以就申
领人的违约行为对外进行公开披露。
第十七条 贷记卡有效期最长为三年。发卡人在卡片到期日前两个月通知申领人,申领人不愿继续使用的,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方式通知发卡人,否则发卡人将视其自愿继续使用而自动为其换发新卡。贷记卡有效期届满后申领人继续使用贷记卡的,发卡人与申领人不再另行签订合约,申领人从发卡人领取并且使用贷记卡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将继续适用本合约。
第十八条  贷记卡所有权属于发卡人。申领人资信状况恶化、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章程、本合约及相关规定,发卡人有权停止申领人继续使用贷记卡,对相关账户进行止付,并自行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卡片,对未清偿款项进行追索。二手房网签
为维护双方的权益,发卡人也可在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对申领人账户进行止付。
第十九条 申领人若要终止本合约,应在偿还账户所有欠款后向发卡人提出销户申请,并将账户下所有卡片交还,办结有关手续。发卡人受理申领人销户申请60日后为其办理正式销户手续,申领人仍应偿还正式销户手续完成前发生的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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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发卡人承诺恪守对申领人信息的保密义务,但法律、法规、规章、监管当局另有规定以及合约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未尽事宜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按照银行卡联合组织、国际组织的规则办理。双方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可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向发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本合约及其所依据的章程由中国农业银行制定、解释和修改。修改时将在相关营业场所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后生效,对双方产生约束力。申领人不接受该修改,可在公告期间内办理销户手续。超过公告期间仍未至发卡人处办理销户手续的,视为接受章程和本合约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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