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金卡工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业务管理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区、市)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合作银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贷款。个消费贷款主要包括房屋装修、购买各类大额耐用消费品、子女婚嫁、个人按揭住房、个人自用车等个人生活消费贷款。个人生产经营贷款主要包括个人商用房贷款、个人商用车贷款、农户生产资料、个体工商户等贷款。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借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具有当地常住户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  各县行社要根据每一种个人贷款品种,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制定相应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实现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
第六条  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各行社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各行社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七条 各行社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二章  贷款条件
第八条  申请个人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道德品质良好,遵纪守法,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七)在农村信用社开立活期存款账户,能提供农村信用社认可的有效保证、抵(质)押担保。
(八)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个人生产经营贷款,除符合上述条件外,不得用于以下用途: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已列入我行社限制类、淘汰类客户的经营;
(三)资本市场投资;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的意思
(四)清偿不良金融债务。
第三章 受理与调查
第九条  农村信用社受理客户申请后,应于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内对客户进行尽职调查。借款人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黑星期天歌词大意(一)借款人如实填写的个人贷款申请表;
    (二)借款人有效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三)农户贷款要求提供家庭财产情况说明;城镇居民的借款人及其配偶所在工作单位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合法稳定收入证明或收入说明;
(四)财产共有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五)以保证形式担保的应提供保证人资信证明和保证人同意担保的证明文件;
    (六)以抵押、质押形式担保的,应提交抵(质)押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同意抵(质)押的证明、抵押物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质物权利凭证、资产评估报告、必要的保险证明;
    (七)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条  贷款调查。各行社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个人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价报告。
第十一条  贷款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
(二)借款人收入情况;
(三)借款用途;
(四)借款人还款来源、还款能力及还款方式;
(五)保证人担保意愿、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价值及变现能力。
第十二条  贷款调查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采取现场核实、电话查问以及信息咨询等途径和方法。
第十三条   在不损害借款人合法权益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将贷款调查中的部分特定事项审慎委托第三方代为办理,但必须明确第三方的资质条件。贷款人不得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
第十四条  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贷款面谈制度。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发放低风险质押贷款的,贷款人至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定借款人真实身份。
第四章 贷款风险审查与审批
第十五条  收银员岗位职责贷款审查应对贷款调查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审查贷款资料是否齐全。借款用途、金额、期限是否符合相应贷款种类的管理规定;
审查贷款内部办理流程是否符合规定。主要包括贷款的申请、调查等环节是否符合规定,尤其是贷款调查是否尽职,责任是否明确,调查是否全面,结论是否客观。重点关注调查人的尽职情况和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诚信状况、担保情况、抵(质)押比率、风险程度等。
浙江的大学有哪些 第十六条  贷款风险审查评价应以分析借款人现金收入为基础,采取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
全面、动态地进行贷款审查和风险评估。
第十七条  各行社应根据审慎性原则,完善授权管理制度,规范审批操作流程,明确贷款审批权限,实行审贷分离和授权审批,确保贷款审批人员按照授权独立审批贷款。对各基层信用社(支行)发放超权限大额贷款,继续执行《农村信用社县(区、市)联社审贷委员会议事规则》、《农村信用社县(区、市)信用联社风险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实行分权审批。
第十八条  对未获批准的个人贷款申请,贷款人应及时告知借款人。
第十九条  应根据重大经济形势变化、违约率明显上升等异常情况,对贷款审批环节进行评价分析,及时、有针对性地调整审批政策,加强相关贷款的管理。
第五章  合同签定与发放
第二十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
第二十一条  借款合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诚信承诺和贷款资金的用途、支付对象(范围)、支付金额、支付条件、支付方式等。
第二十二条 各行社应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有效防范个人贷款法律风险。借款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应当维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三条  个人借款合同按主从合同合一形式使用,但要区别借贷条款和担保条款的分别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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