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户小额信用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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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用贷款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为了提高农村信用合作社信贷服务水平,加大支农信贷投入,简化信用贷款手续,更好的发挥农村信用社在支持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而开办的基于农户的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要抵押、担保的贷款。它适用于主要从事农村土地耕作或者其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民、个体经营户等。
目录
简介
由来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细则
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及授信
贷款发放
贷后管理
农户小额贷款模式
农户小额贷款的风险
农户小额贷款风险防范
编辑本段简介
小额贷款目前可在邮储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办理。具体办理情况请您到当地柜台咨询。
以邮储银行小额贷款为例,目前,邮储银行小额贷款品种有农户联保贷款、农户保证贷款、商户联保贷款和商户保证贷款四种。农户贷款指向农户发放用于满足其农业种养殖或
生产经营的短期贷款,由满足条件(有固定职业或稳定收入)的自然人提供保证,即农户保证贷款;也可以由3至5户同等条件的农户组成联保小组,小组成员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即农户联保贷款。商户贷款指向微小企业主发放的用于满足其生产经营或临时资金周转需要的短期贷款,由满足条件的自然人提供保证,即商户保证贷款;也可以由3户同等条件的微小企业主组成联保小组,小组成员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即商户联保贷款。
农户保证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单户的最高贷款额度为5万元,商户保证或联保贷款最高金额为10万元。期限以月为单位,最短为1个月,最长为12个月。还款方式有一次性还本付息法、等额本息还款法、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等多种方式可供选择。
编辑本段由来
为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提高农村信用合作社信贷服务水平,增加对农户和农业生产的信贷投入,简化贷款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农村信用社于2001年推出一种新兴的贷款品种——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基于农户的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抵押、担保的贷款。
编辑本段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1、偿还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本质特征是贷款,偿还性是信贷资金的第一原
则。它既不同于一般商业金融的贷款,也有异于国外的一些机构捐助性资金的运作,
更不同于财政资金的扶贫补贴。因此,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高收贷率是维持其贷款活
动的持续不间断进行的最根本前提。
2、信用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我爱春天服务的基本对象是因贫困而缺少抵押物和担保人
但诚信度较高的农户体,如果沿袭商业金融的保证制度或采取变相的抵押担保方式
作为贷款风险的控制手段,就不能体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基本特征,其服务性也就
失去意义。
梦见自己哈哈大笑 3、投向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主要用于低收入农户种植业和养殖业的简单再生
产和小规模扩大再生产的资金供给,以及他们小额的生活消费资金。因此,一般的农
业生产企业、加工运输企业、工商贸易企业、乡镇企业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不是农户
小额信用贷款的供给对象,农村信用社也不应凑零为整对一些已形成规模化和专业化
农业生产经营企业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
4、方便性:商业银行发放贷款从申贷到放贷有一套较严格的程序和手续,农户
小额信用贷款要做到"手续简便",就要真正落实小额贷款证的总额控制、授期有效
,随时存取、柜台办理的信贷承诺。
5、自主性:农村信用社不仅是小额信用贷款的经营主体,更是小额贷款风险唯
一承担者,按照决策和风险责任统一的原则,贷款授权的期限、利率、额度应由农村
信用社作出最终的决策,其它行政主体不能干预,也不能在相关政策和制度上设置间
接障碍。
6、"三公性":为防范小额信用贷款的风险和防止发放主体"内部人"控制,
在对农户信用等级和贷款风险评估时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目前由村党政组
织、农户代表、信用社员工组成的评估小组是符合农村实际而也有利于"三公",把
评级"原则、标准、程序、条件"公开,有利于评估监督,有利于把非市场价格的资
金合理均衡地配置到农村的低收入体。
7、量力性:中国各农村信用社的运作环境差异性大,资金供应关系很不均衡,
有的地区农村信用社对负债依存度很高,但负债源又不足,资金供求矛盾突出。因此
要按照各信用社负债能力和自身的资产规模量力而行,关键是要搞好集约经营,提高
小额信用贷款的营销质量。
编辑本段细则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农村信用社工作会议精神,改进和加强农村信用社支农服务,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在支持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总行制定了《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至所辖地区执行。
各分支行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提出具体落实意见,并切实加强监管。农村信用社县联社要制定具体落实办法,以方便社员、方便农民,解决农户贷款难的问题。农村信用社要抓紧组织实施。
各分支行要注意收集有关情况,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上报总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的信贷服务水平,增加对农户和农业生产的信贷投入,简化贷款手续,更好地发挥信用社支农作用,根据《贷款通则》等有关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轮胎排名固特异
第二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信用社以农户的信誉为保证,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发放的小额信用贷款。
第三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使用农户贷款证。贷款证以农户为单位,一户一证,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
第二章 借款人及借款用途
第五条 信用社小额信用贷款借款人条件:
(一)社区内的农户或个体经营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农行支付密码 (二)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
(三)从事土地耕作或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可靠收入;
(四)家庭成员中必须有具有劳动生产或经营管理能力的劳动力。
第六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用途及安排次序:
(一)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费用贷款;
(二)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个体私营经济贷款;
(三)农机具贷款;
(四)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贷款。
第三章 资信评定及信用额度
第七条 信用社成立农户资信评定小组。小组由信用社理事长、主任、信贷人员、部分监事会成员和具有一定威信的社员代表组成。
第八条 农户资信评定、贷款额度确定步骤:
(一)农户向信用社提出贷款申请;
(二)信贷人员调查农户生产资金需求和家庭经济收入情况,掌握借款人的信用条件,并提出初步意见;
(三)由资信评定小组根据信贷人员及所在地社员代表或村民委员会提供的情况,确定贷款额度,核发贷款证。
第九条 农户资信评定分优秀、较好、一般等信用等级。
“优秀”等级的标准是:①三年内在信用社贷款并按时偿还本息,无不良记录;②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2000元以上;③自有资金占生产所需资金的50%以上。
“较好”等级的标准是:①有稳定可靠的收入来源,基本不欠贷款;②2023年清明假期调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1000元以上。
“一般”等级的标准是:①家庭有基本劳动力;②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500元以上。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评定标准、评定方法。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额度依据农户信用等级核定,最高额度由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和信用社县(市)联社商定。
第四章 贷款的发放与管理
第十条 对已核定贷款额度的农户,在期限和额度内农户凭贷款证、户口簿或身份证到信用社办理贷款,或由信用社信贷人员根据农户要求到农户家中直接发放,逐笔填写借据。
第十一条 信用社要以户为单位设立登记台账,并根据变更情况更换台账。贷款证的记录
必须与信用社的台账保持一致。不一致时,以借据为准。
第十二条 对随意改变贷款用途立体字ps教程、出租、出借和转让贷款证的农户,应立即取消其小额信用贷款资格。
第十三条 贷款发放后,信贷员要经常深入农户,了解和掌握农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贷款使用情况,加强贷后管理。信贷员要对提供给资信评定小组的考察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五章 贷款期限与利率
第十四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期限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周期确定,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因特大自然灾害而造成绝收的,可延期归还。
第十五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按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和浮动幅度适当优惠。
第十六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结息方式与一般贷款相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中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上级行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本段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及授信
(一)农户向信用社提出评定申请。
(二)客户经理 (信贷员)对申请评定信用等级的农户进行详细调查,内容包括:
1、查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审查申请人是否系本辖区农户,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申请人或家庭成员是否具备劳动生产或经营管理能力;
3、核实财产、综合收入情况;
4、借款需求是否合理;
5、申请人在农村信用社和其他金融机构有无不良信用记录;
6、向村两委及村民代表咨询该户的资信情况;
7、其他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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