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企业个人贷款风险分类指引!
银⾏企业个⼈贷款风险分类指引!
企业贷款及个⼈贷款时常听银⾏贷款机构的客户经理提起征信报告⾥的“正常”、“可疑”、“损失”等,但不知道具体说的是什么,协贷⽹整理了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全⾯的解释回答了上⾯的问题。将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现在做什么行业赚钱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国有商业银⾏、股份制商业银⾏、邮政储蓄银⾏,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融租赁公司:
现将《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辖内各银⾏业⾦融机构。
⼆○○七年七⽉三⽇
贷款风险分类指引
第⼀条为促进商业银⾏完善信贷管理,科学评估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民共和国银⾏业监督管理法》、《中华⼈民共和国商业银⾏法》及其他法律、⾏政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条本指引所指的贷款分类,是指商业银⾏按照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其实质是判断债务⼈及时⾜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
第三条通过贷款分类应达到以下⽬标:
(⼀)揭⽰贷款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动态地反映贷款质量。
(⼆)及时发现信贷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强贷款管理。
(三)为判断贷款损失准备⾦是否充⾜提供依据。
第四条贷款分类应遵循以下原则:
(⼀)真实性原则。分类应真实客观地反映贷款的风险状况。
坐飞机不能带什么(⼆)及时性原则。应及时、动态地根据借款⼈经营管理等状况的变化调整分类结果。
(三)重要性原则。对影响贷款分类的诸多因素,要根据本指引第五条的核⼼定义确定关键因素进⾏
评估和分类。
(四)审慎性原则。对难以准确判断借款⼈还款能⼒的贷款,应适度下调其分类等级。
第五条商业银⾏应按照本指引,⾄少将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正常:借款⼈能够履⾏合同,没有⾜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额偿还。
关注:尽管借款⼈⽬前有能⼒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些可能对偿还产⽣不利影响的因素。
次级:借款⼈的还款能⼒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法⾜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担保,也可能会造成⼀定损失。
可疑:借款⼈⽆法⾜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损失。
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第六条商业银⾏对贷款进⾏分类,应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借款⼈的还款能⼒。
(⼆)借款⼈的还款记录。
(三)借款⼈的还款意愿。
(四)贷款项⽬的盈利能⼒。
(五)贷款的担保。
(六)贷款偿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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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银⾏的信贷管理状况。
第七条对贷款进⾏分类时,要以评估借款⼈的还款能⼒为核⼼,把借款⼈的正常营业收⼊作为贷款的主要还款来源,贷款的担保作为次要还款来源。
借款⼈的还款能⼒包括借款⼈现⾦流量、财务状况、影响还款能⼒的⾮财务因素等。
不能⽤客户的信⽤评级代替对贷款的分类,信⽤评级只能作为贷款分类的参考因素。
第⼋条对零售贷款如⾃然⼈和⼩企业贷款主要采取脱期法,依据贷款逾期时间长短直接划分风险类别。对农户、农村微型企业贷款可同时结合信⽤等级、担保情况等进⾏风险分类。
第九条同⼀笔贷款不得进⾏拆分分类。
将就春天不开花第九条同⼀笔贷款不得进⾏拆分分类。
第⼗条下列贷款应⾄少归为关注类:
(⼀)本⾦和利息虽尚未逾期,但借款⼈有利⽤兼并、重组、分⽴等形式恶意逃废银⾏债务的嫌疑。
(⼆)借新还旧,或者需通过其他融资⽅式偿还。
(三)改变贷款⽤途。
(四)本⾦或者利息逾期。
(五)同⼀借款⼈对本⾏或其他银⾏的部分债务已经不良。
(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发放的贷款。
第⼗⼀条下列贷款应⾄少归为次级类:
(⼀)逾期(含展期后)超过⼀定期限、其应收利息不再计⼊当期损益。
(⼆)借款⼈利⽤合并、分⽴等形式恶意逃废银⾏债务,本⾦或者利息已经逾期。
第⼗⼆条需要重组的贷款应⾄少归为次级类。
重组贷款是指银⾏由于借款⼈财务状况恶化,或⽆⼒还款⽽对借款合同还款条款作出调整的贷款。
重组后的贷款(简称重组贷款)如果仍然逾期,或借款⼈仍然⽆⼒归还贷款,应⾄少归为可疑类。
重组贷款的分类档次在⾄少6个⽉的观察期内不得调⾼,观察期结束后,应严格按照本指引规定进⾏分类。
第⼗三条商业银⾏在贷款分类中应当做到:
(⼀)制定和修订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管理政策、操作实施细则或业务操作流程。
(⼆)开发和运⽤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操作实施系统和信息管理系统。
(三)保证信贷资产分类⼈员具备必要的分类知识和业务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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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完整的信贷档案,保证分类资料信息准确、连续、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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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建⽴有效的信贷组织管理体制,形成相互监督制约的内部控制机制,保证贷款分类的独⽴、连续、可靠。
商业银⾏⾼级管理层要对贷款分类制度的执⾏、贷款分类的结果承担责任。
第⼗四条商业银⾏应⾄少每季度对全部贷款进⾏⼀次分类。
如果影响借款⼈财务状况或贷款偿还因素发⽣重⼤变化,应及时调整对贷款的分类。
对不良贷款应严密监控,加⼤分析和分类的频率,根据贷款的风险状况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五条逾期天数是分类的重要参考指标。商业银⾏应加强对贷款的期限管理。
第⼗六条商业银⾏内部审计部门应对信贷资产分类政策、程序和执⾏情况进⾏检查和评估,将结果向上级⾏或董事会作出书⾯汇报,并报送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
检查、评估的频率每年不得少于⼀次。
第⼗七条本指引规定的贷款分类⽅式是贷款风险分类的最低要求,各商业银⾏可根据⾃⾝实际制定贷款分类制度,细化分类⽅法,但不得低于本指引提出的标准和要求,并与本指引的贷款风险分类⽅法具有明确的对应和转换关系。
商业银⾏制定的贷款分类制度应向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进⾏报备。
第⼗⼋条对贷款以外的各类资产,包括表外项⽬中的直接信⽤替代项⽬,也应根据资产的净值、债务⼈的偿还能⼒、债务⼈的信⽤评级情况和担保情况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其中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资产。
分类时,要以资产价值的安全程度为核⼼,具体可参照贷款风险分类的标准和要求。
第⼗九条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通过现场检查和⾮现场监管对贷款分类及其质量进⾏监督管理。
第⼆⼗条商业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贷款分类的数据资料。
第⼆⼗⼀条商业银⾏应在贷款分类的基础上,根据有关规定及时⾜额计提贷款损失准备,核销贷款损失。
第⼆⼗⼆条商业银⾏应依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披露贷款分类⽅法、程序、结果及贷款损失计提、贷款损失核销等信息。
第⼆⼗三条本指引适⽤于各类商业银⾏、农村合作银⾏、村镇银⾏、贷款公司和农村信⽤社。
政策性银⾏和经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信贷业务的其他⾦融机构可参照本指引建⽴各⾃的分类制度,但不应低于本指引所提出的标准和要求。
第⼆⼗四条本指引由中国银⾏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五条本指引⾃发布之⽇起施⾏,在本指引发布施⾏前有关规定与本指引相抵触的,以本指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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