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发展历程-
我国⽂化遗产保护的发展历程-
我国⽂化遗产保护的发展历程
单雯翔
摘要:2005年12⽉《国务院关于加强⽂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的发布,加快了我国从“⽂物保护”⾛向“⽂化遗产保护”的发展进程。本⽂系统地归纳了我国⽂化遗产事业的发展与实践过程,主要包括早期⽂物保护理念的形成、新中国成⽴后多层次⽂物保护体系的建⽴和新时期⽂化遗产保护理念的扩展与实践。
关键词⽂化遗产;⽂化遗产保护
进⼊21世纪,⾯对蒸蒸⽇上的经济社会发展形势,⼈们开始关注⽂化遗产的保护。⽂化遗产保护概念不断扩⼤,保护理念也不断深化。今天,⽂化遗产保护已不再是单纯的物质⽂化遗产的保护,⽽是更多地⽴⾜于对⾃然⽣态环境、历史变迁轨迹、⼈的内⼼世界的尊重。因此,重新认识⼈类社会复合系统中的⽂化遗产保护,是新的时代赋予我们的重要任务所在。
1、早期⽂物保护理念的形成
我国素有保护古代遗物的悠久传统,正像商周时期的青铜器上常见铭⽂“⼦⼦孙孙永保⽤”所表达的理念,
⼈们存祈愿江⼭社稷世代相传的同时,对前朝的珍贵器物,也有了妥善保存、永续利⽤的愿望。商周时期,皇室、贵族宗庙内“多名器重宝”,保存着为数不少的青铜器、⽟器以及其他前朝的遗物。汉代皇室收藏亦⼗分丰富,“创置秘阁,以聚图书”,其中既有典籍,也有绘画。但是,长期以来统治阶层只是将这些器物看做赋予其政权合法性的某种依据,或仅为满⾜个⼈私好。唐代⽂化⿍盛,从此时的诗句“每著新⾐看药灶,多收古器存书楼”(张籍《赠王秘书》)、“唯爱图书兼古器,在官犹⾃未离贫”(朱庆余《寄刘少府》)中可以看,当时⽂⼈雅⼠即热衷于收藏和鉴赏前朝器物。宋代⽂化再兴,被视为中国考古学前⾝的⾦⽯学,即形成于北宋时期,主要是以肯铜器和⽯刻为主要对象,进⾏⽐较系统的分类、著录并加以考证和研究。北宋曾巩的《⾦⽯录》最早使⽤“⾦⽯”⼀词,之后,吕⼤临的《考古图》及《释⽂》是现存最早⽽较有系统的古代器物图录;赵明诚的《⾦⽯录》著录⾦⽯拓⽊已多达两千种。⾄南宋,⽆论是钱币、玺印、铜镜,还是画像⽯、砖⽡等物均有著录。于是,⾦⽯学开始在我国成为专门之学,为研究五代以前,尤其是研究商周秦汉史,提供了宝贵的资料。
“⽂物”⼀词在我国出现较早,最早见于战国初期成书的《左传》。《左传·恒公⼆年》中有“夫德,俭⽽有度,登降有数,⽂物以纪之,声明以发之”的记载。在《后汉书·南匈奴传》中亦有“制⾐裳,备义物”的记载,但是从⽂献记载中可以了解到,“⽂物”在当时主要是指礼乐典章制度,与现代的“⽂物”基本是不同的概念。但是到了唐代,杜牧诗:“六朝⽂物草连天,天淡云闲今古同”,其中所称“⽂物”即指前代的遗物,其含义已接近于现代所认识⽂物的概念。从宋代开始,往往将前朝器物统称之
为“古器物”或“古物”。在民间,明代和清代初期⽐较普遍使⽤“古董”或“⾻董”,到清代乾隆年间⼜有了“古玩”⼀词。
“⽂物”准确概念的产⽣是近代科学兴起与发展的结果。诞⽣于近代西⽅的考古学,尝试⽤科学发掘和断代的办法获取古代遗存,并将那些古代遗存变成科学地复原⼈类历史和⽂化的⼯具,这些古代遗存也就有了“⽂物”这⼀具有全新内涵和意义的词汇。在我国,20世纪初通过对古代遗存发掘和研究,⽽重建古代历史的现古学出现,才带来了现代意义上的“⽂物”的概念。这⼀概念改变了⼈们对待古代遗存的思维习惯和⾏为⽅式,对待古代遗存价值的认识也更多地从“物质”转到了“⽂化”。
我国在政府层⾯开始重视⽂物古迹的保护⾄今已有百年以上的历史。清光绪三⼗⼆年(1906 ),朝廷设民政部,拟定《保存古物推⼴办法》,通令各省执⾏。“早在清光绪三⼗四年(19081颁布的《城镇乡地⽅⾃治章程》中,就将‘保存古迹’列为城镇乡的‘⾃治事宜’”(张松,2005)。清宣统元年(1909),朝廷⼜组织官员、学者调查国内碑碣、造像、绘画、陵墓、庙宇等⽂物古迹。“全国各地现存之古代桥梁、寺庙,⼏乎绝⼤部分均在清代进⾏过修葺”(谢⾠⽣,1993)。1905年民族实业家张謇在南通创建南通博物苑,是我国第⼀座博物馆。1912年民国政府筹建国⽴历史博物馆,1914年在故宫外朝成⽴古物陈列所,同年颁布《⼤总统禁⽌古物出门令》。1919年朱启钤在南京图书馆发现宋《营造法式》抄本后,在1925年由商务印书馆⼤量印制引起国内外学术界对我国古代建筑的重视和研究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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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代意义的⽂物保护始于1920-1930年代。1922年北⼤成⽴以马衡为主任的考古学研究室是我国最早的⽂物保护研究机构。1925年建⽴故宫博物院。为了维护国家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保护⽂物和科学标本,1928年国民政府设⽴了“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这是由国家设⽴的第⼀个专门保护管理⽂物的机构,同年内务部颁发《名胜古迹古物保存条例》。1930年6⽉国民政府颁布《古物保存法》,这是我国历史上由国家公布的第⼀个⽂物保护法规。1931年7⽉⼜颁布了《古物保存法细则》,开始将古代建筑纳⼊义物保护的范畴。1935年民国政府颁布《暂定古物的范围及种类⼤纲》,内容涉及古⽣物、史前遗物、建筑物、绘画、雕塑、铭刻、图书、货币、舆服、兵器、器具、杂物12类,其中建筑物义包括城郭、关塞、宫殿、衙署、书院、宅第、园林、寺塔、祠庙、陵墓、桥梁、堤闸及⼀切遗址。同年,北平市政府编辑出版了《旧都⽂物略》,还成⽴了专门负责研究、修整古代建筑的“旧都⽂物整理委员会”。
⾃20世纪初,⼀些开明⼈⼠、进步学者对我国古代建筑进⾏系统渊查并整理出版。1929年朱启钤等⼈发起成⽴中国营造学社,其宗旨是系统地运⽤现代科学⽅法,对我国古代建筑进⾏“法式”和⽂献⽅⾯的实地调查测绘和研究考证。中国营造学社内设法式组和⽂献组,分别由梁思成和刘敦桢任组长。在1932-1937的5年时间内,先后对我国137个县市、1823座各类古代建筑进⾏调查,详细测绘古代建筑206组,绘制测绘图稿1898张,编辑出版《中围营造学社汇刊》共7卷22期,并出版《清式营造则例》等专门书刊。直到全国解放前⼣,清华⼤学梁思成主持编录的《全国重要建筑⽂物简⽬》共登录古代建筑450余处,其中提出了将“北京城全部”作为⼀个项⽬列⼊保护范围的思想。
2、多层次⽂物保护体系的建⽴
1949年以后,⽂物保护作为新中国国家⽂化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政府统筹进⾏管理。由政务院以及后来的国务院所颁布的⼀系列有关⽂物保护的法规均沿⽤了“⽂物”⼀词,为保证在“第⼀个五年计划”的基本建设⼯程中做好⽂物保护⼯作,1953年lO ⽉中央⼈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了《关于在基本建设⼯程中保护历史及⾰命⽂物的指⽰》。1956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在农业⽣产建设中保护⽂物的通知》,要求“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对历史和⾰命⽂物遗迹进⾏普查调查⼯作”,⾸先对已知的重要的古⽂化遗址、古墓葬、⾰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碑碣等,由省、⾃治区、直辖市⼈民委员会公布为保护单位,做出保护标志。该⽂件⾸次提出“保护单位”的概念,这也是在全国范围内进⾏的第⼀次⽂物普查。根据第⼀次⽂物普查编印了各省、⾃治区、直辖市⽂物保护单位名录共7000多处。1961年国务院颁布《⽂物保护管理暂⾏条例》,规定各级⽂化⾏政管理部门必须进⾏经常性的⽂物调查⼯作,并选择重要⽂物,根据其价值⼤⼩,报⼈民政府核定公布为⽂物保护单位。《条例》正式提
出“⽂物保护单位”的名称及内容界定,明确规定根据⽂物保护单位的价值分为三个不同的保护级别,即全国重点⽂物保护单位、省级⽂物保护单位和县(市)级⽂物保护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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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国务院公布了第⼀批全国重点⽂物保护单位180处。1974年8⽉国务院颁布《关于加强⽂物保护⼯作的通知》,使“⽂化⼤⾰命”期间⼀批珍贵⽂物免遭损失。1981年我国开展了第⼆次全同⽂物普查,
共调查登记不可移动⽂物40余万处,并先后公布了2351处全国重点⽂物保护单位、8000余处省级⽂物保护单位、60000余处市县级⽂物保护单位。1982年⽥家《⽂物保护法》公布实施,将“⽂物”⼀词及其包括的内容⽤法律形式同定下来:“⽂物是⼈类在历史发展过程中遗留下来的遗物、遗迹”。“⽂物是指具体的物质遗存,其基本特征是:第⼀,必须⾜由⼈类创造的,或者是与⼈类活动有关的;第⼆,必须是已经成为历史的过去,不可能再重新创造的。“当代中国根据⽂物的特征,结合中国保存⽂物的具体情况,把‘⽂物’⼀词作为⼈类社会历史发展进程中遗留下来的,由⼈类创造或者与⼈类活动有关的⼀切有价值的物质遗存的总称。”“其范围实际上包括了可移动的和不可移动的⼀切历史⽂化遗存,在年代上已不仅限于古代,⽽⾜包括了近、现代,直到当代”(谢⾠⽣,1993)。该法规定:“保存⽂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历史价值和⾰命意义的城市”由国务院核定公布为历史⽂化名城,建⽴起了历史⽂化名城保护制度。国务院分别于1982年、1986年和1994年核定公布了第⼀批⾄第三批国家历史⽂化名城名单。2002年新修订的《⽂物保护法》,并公布实施,确⽴了“保护为主,抢救第⼀,合理利⽤,加强管理”的⼯作⽅针,为新时期⽂物事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物保护的范围有所扩⼤,即包括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窟寺和⽯刻、壁画;与重⼤历史事件、⾰命运动或者著名⼈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艺美术品;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稿和图书资料等;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产、社会⽣活的代表性实物。同时,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和古⼈类化⽯同⽂物
⼀样受国家保护。⽬前,⽂物保护单位分为:古⽂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窟寺及⽯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其他6⼤类。该法还规定:“保存⽂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历史价值或者⾰命纪念意义的城镇、街道、村庄”,由省级⼈民政府核定公布为历史⽂化街区、村镇,并报国务院备案。在国家层⾯上建⽴起了历史⽂化街区、历史⽂化村镇保护制度。⾄此,我国在⽂物保护领域形成,单体⽂物、历史地段、历史性城市的多层次保护体系。
3、新时期⽂化遗产保护实践
为了加强⽂化遗产保护,全⾯提升⽂化遗产保护⽔平,2005年1 2⽉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强⽂化遗产保护的通知》。此后,⽂化遗产保护理念进⼀步扩展,可从相关的实践⼯作中窥见⼀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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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长城保护⼯程
长城是⼈类历史上修筑时间最长、⼯程最⼤,对社会影响最深、最⼴泛,留存⽂化信息最丰富的古代建筑⼯程。但长期以来,长城的⼈为破环明显,主要表现为取材性破坏、建设性破坏和旅游开发性破坏三个⽅⾯。因此,将长城作为⼀项完整的⽂化遗产保护项⽬,纳⼊统⼀保护管理体制,成为⽂化遗产保护⼯作的重要⽬标。在这⼀指导思想下,国家⽂物部门组织编制了《“长城保护⼯程(2005-2014)”总体⼯作⽅案》,⽅案对长城资源调查、长城保护⽴法、长城保护规划编制和长城保护抢险修缮等⽅⾯作出了系统的安排。2006年12⽉国务院公布《长城保护条例》。⽬前,“长城保护⼯程”总体
⼯作⽅案进⼊全⾯实施阶段。⼀是
全⾯开展长城资源调查;⼆是制定长城保护专项法规,即在《长城保护条例》的法规框架下,逐步建⽴起完善的长城保护法规体系,特别是积极推动长城沿线各省、各城市结合当地长城保护⼯作实际,及时制定地⽅性法规和专项法规,划定长城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三是编制《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纲要》,即从保护长城本体及其环境的真实性、完整性出发,在对长城进⾏全⾯研究评估的基础上,就规划的原则、性质、⽬标,保护区划、保护措施、相关环境治理和⽣态保护,以及展⽰开放、管理等⽅⽽,做出具有实际指导意义的原则性规定;四是加强重点地段的长城抢险维修,即本着⽂物保护⽅针和严格按照“不改变⽂物原状”的原则进⾏修缮,在保持原有布局、原有形制、原有材料、原有⼯艺的前提下,优先安排抢修价值重⼤、濒危的长城段落;五是加强长城保护科学研究,对长城保护理论和保护技术、长城管理体制和管理⽅式等相关问题进⾏深⼊研究。
3.2“⼤遗址”保护国家项⽬库
“⼤遗址”是我国⽂物⼯作者根据⽂化遗产的特征以及保护和管理⼯作的实际需要提出的重要概念,专指⽂化遗产中规模⼤、价值⾼的⽂化遗址。针对⼤遗址的保护与城市开发建设、区域经济发展的⽭盾,以及许多⼤遗址在各种⼈为和⾃然因素的蚕⾷、破坏下逐步残缺甚或灭失的现实,近年来加⼤了⼤遗址保护研究⼒度,通过⾼句丽遗址、股墟遗址、⼤明宫遗址等保护项⽬的实施,初步积累起⼤遗
址保护的成功经验,其中⾼句丽王城、王陵和贵族墓葬以及安阳殷墟先后被列⼊《世界遗产名录》,为⼤规模抢救保护⼤遗址提供了成功范例。因此,从2005年起,国家开始设⽴⼤遗址保护专项资⾦,加⼤了投⼊⼒度,特别是设⽴⼤遗址保护国家项⽬库,⾸批100处⼤遗址列⼊其中。
3.3⼯业遗产保护
取什么名字长期以来,⼈们重视保护农业社会时期留下的⽂化遗产,⽽对于⼯业遗产的保护未能引起重视,以致近年来沈阳、哈尔滨、重庆以及上海、北京等城市的⼀xie重要⼯业遗产,在城市改造和房地产开发中迅速消失。近年来,⼈们开始认识到⼯业遗产也是⽂化遗产不可分割的⼀部分。⼯业遗产具有历的、社会的、科技的、经济的和审美的价值,直观地反映了⼈类社会发展的重要过程,是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物证。保护⼯业遗产也是保持⼈类⽂化的传承,维护⽂化的多样性和创造性,促进社会不断向前发展的重要举措(2006年4⽉l8⽇百余位⽂化遗产保护领域的专业⼈⼠和来⾃全国各⼯业城市的代表,汇聚⽆锡召开⾸届中国⼯业遗产保护论坛,形成《⽆锡建议》,号召⼯业遗产是整个⼈类⽂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城市化加速进程中应加以妥善保护。随后国家⽂物局向全国发出加强⼯业遗产保护的通知,启动了国家层⾯保护⼯业遗产的⾏动。在已经启动的第三次全国⽂物普查中,已经将⼯业遗产作为重要的普查对象,对⼯业遗产的认定、保护和合理利⽤制定相应的标准;开展⼯业遗产保护相关法规、规章的制定⼯作,使经认定具有重要意义的⼯业遗产通过法律⼿段得到强有⼒的保护;对于列⼊⽂物保护单位的具有重要意义的⼯业遗产,最⼤限度地维护其功能和景观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使
专业⼯业博物馆和处于妥善保护和开放状态下的⼯业遗产地成为宣传⼯业遗产价值和保护事业的重要场所。
3.4乡⼟建筑的抢救
我国⼴⼤农村地区⽂化遗产数量众多。各级义物保护单位中,有半数以上分布在村镇,特别是具有鲜明地⽅特⾊的乡上建筑。当前正在全国范围内迅速展开的新农村建没,将为我国农村地区带来前所未有的巨变。这场深刻的历史变⾰,也对乡⼟建筑保护提出了紧迫的要求。特别是⼀些地⽅错误地把新农村建设理解为新村建设运动,存在简单的城市化倾向,造成乡村、民族、地域特⾊的丧失,⼤批乡⼟建筑的安全正在⾯临着极⼤的威胁。如何正确处理新农村建设与乡⼟建筑保护的关系,使乡⼠建筑的⽂化内涵、建筑特⾊、历史风貌得以有效保全,是事关我国⽂化遗产保护和新农村建设全局的重⼤问题。2007年4⽉围家⽂物局在⽆锡召开“中国⽂化遗产保护⽆锡论坛——乡⼟建筑保护”会议,来⾃全国⽂化遗产保护领域和相关专业的全体代表提
出“关于保护乡⼟建筑的倡议”,呼吁各级政府积极⾏动起来,动员并依靠全社会的⼒量,加强乡⼟建筑的保护,使我们民族的智慧与品格永远传承。近年来,国家陆续投资对全国重点⽂物保护单位中的乡⼟建筑进⾏了维修保护,各级地⽅政府也利⽤财政资⾦和吸引社会资⾦⽤于维修乡⼟建筑。引对各地⼤量历史⽂化村镇被破坏的状况,建设部、困家⽂物局共同设中了“历史⽂化名镇”和“历史⽂化名村”
制度,先后公布了三批共150余处国家历史⽂化名村、名镇。各级地⽅政府也陆续将⼀⼤批具有重要历史、⽂化、科学价值的乡⼟建筑和古村镇公布为相应级别的⽂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化名村、名镇,为乡⼗建筑的有效保护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同时,在世界遗产委员会⽇益注重世界遗产类别平衡性的背景下,乡⼟建筑这⼀新兴类别成为我围申报世界⽂化遗产项⽬的重点,“开平碉楼及村落”已于2007年成功列⼊《世界遗产名录》、“福建⼟楼”则成为2008年我国中报世界⽂化遗产的唯⼀项⽬。
3.5博物馆融⼊社会情人节祝福语简短10字
随着民众⽣括⽔平的⼈幅度提⾼,闲暇时间的增多,作为⽂化遗产重要传承机构的博物馆在丰富社会⽂化⽣括中扮演着越来越突出的⾓⾊,已经成为⼀个地区、⼀座城市发展⽔平的形象代表,公众旅游休闲和⽂化消费的重要选择。⽬前,我国博物馆总数已达2400多座。丰富博物馆品类和突出搏物馆特⾊,不仅是当前时代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博物馆事业⽣机与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不仅要追求博物馆数量的增长,更重要的是在丰富品类、突出特⾊上创新举措,调整博物馆建设的结构布局,优先⿎励和引导科技类、专题类、民族类以及民办博物馆的建设与发展,特别是填补空⽩的各类博物馆建设。⽬前正在积极筹建的有中国科技博物馆、中国妇⼥⼉童博物馆、中国民族博物馆等。服务民众是博物馆的天职,只有主动融⼊社会,拉近与公众的距离,增强亲和⼒,真正成为社会公众精神⽂化⽣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才能获得⽣存和发展的⼴阔空间。在2003年5⽉杭州市属国有博物馆物馆开始实施对公众免费开放,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2004年3⽉⽂化部、国家⽂物局发
布“关于公共⽂化设施向未成年⼈等社会休免费开放的通知”,全国博物馆逐步建⽴起向未成年⼈等社会体免费开放制度。2008年1⽉中宣部、财政部、⽂化部、国家⽂物局发布了《关于全国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的通知》,全国各地博物馆、纪念馆陆续实现对全社会免费开放。在当今⽂化呈现多样性的时代,⽂化遗产地和博物馆已经成为青少年的学习课堂。
3.6⾮物质⽂化遗产保护
我国历史悠久、民族众多,所拥有的⾮物质⽂化遗产绚丽多彩。这⾮物质⽂化遗产源渊于中华⽂明,根植于民族民间⼟壤,保护好它们对于民族精神的延续,传统⽂化的弘扬,具有重要作⽤。当前我国⾮物质⽂化遗产的⽣存、保护和发展遇到很多新的情况和问题,⽽临着严峻形势。⼀⽅⾯,由于⽂化⽣态的改变,正在使⾮物质⽂化遗产逐渐失去赖以⽣存和发展的环境基础,许多⾮物质⽂化遗产正处于⽣存困难或已处于消亡状态。特别是⼀些依靠⼝传⼼授⽅式加以传承的⽂化遗产正在不断消失,许多传统技艺濒临消亡,⼤量有历史、⽂化价值的珍贵实物与资料遭到毁弃或流失。另⼀⽅⾯,⼀些地⽅保护意识淡薄,重申报、重开发,轻保护、轻管理,⽚⾯地开发⾮物质⽂化遗产的经济价值,随意滥⽤、机械复制、过度开发的现象相当普遍,致使⼀些⾮物质⽂化遗产显现的某种⽂明价值,因不合理的利⽤⽽中断。甚⾄⼀地⽅借继承创新之名随意篡改民俗艺术,损害了⾮物质⽂化遗产的原真性。同时,法律法规建设的步伐不能与保护的紧迫性相适应,⾮物质⽂化遗产保护标准和⽬标管理以及收集、整理、调查、记录、建档、展⽰、利⽤、培训等⼯作相对薄弱,与保护相关的⼀系列基础性
问题不能得到系统性解决。2005年3⽉围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我国⾮物质⽂化遗产保护⼯作的意见》,要求建⽴国家级和省、市、县级⾮物质⽂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逐步建⽴起⽐较完备的、有我国特⾊的⾮物质⽂化遗产保护制度。2005年12⽉国务院在《关丁加强⽂化遗产保护⼯作的通知》中,确妒了⾮物质⽂化遗产保护⼯作的指导⽅针,即“保护为主、抢救第⼀、合理利⽤、传承发展”。通知中明确⾮物质⽂化遗产,是指各种以⾮物质形态存在的与众⽣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化表现形式,包括⼝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和礼仪与节庆、有关⾃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艺技能等以及与上述传统⽂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化空间。通知要求积极推进⾮物质⽂化遗产保护的各项⼯作,开展⾮物质⽂化遗产普查;制定⾮物质⽂化遗产保护规划;抢救珍贵⾮物质⽂化遗产;建⽴⾮物质⽂化遗产名录体系;加强少数民族⽂化遗产和⽂化⽣态区的保
护。2006年5⽉国务院正式公布了《第⼀批国家级⾮物质⽂化遗产名录》,其中包括民间⽂学、民间⾳乐、民间舞蹈、传统戏剧、曲艺、杂技与竞技、民间美术、传统⼿⼯技艺、传统医药、民俗等共518项。
3.7世界⽂化遗产保护
在1980年代,特别是1985年我国政府加⼊《保护世界⽂化和⾃然遗产公约》以后,世界⽂化遗产的申报⼯作逐步展开。世界⽂化遗产,不强调保护管理层次,也没有规模上的严格划分,可以⼤到整个城
市、某个街区,⼩到单体建筑;但是更强调保护类型的划分,⽬前分为⽂化遗产、⽂化与⾃然双重遗产、⽂化景观遗产以及⾮物质⽂化遗产等多种类型。1987年长城等6项遗产被列⼊《世界遗产名录》。20多年来,我围已经拥有35处世界遗产,其中包括25处世界⽂化遗产、4处⽂化与⾃然双重遗产。世界⽂化遗产保护事业,为我国⽂化遗产保护与国际先进理念加强交流提供了机遇和条件,也使我国⽂化遗产保护机构与联合国教科⽂组织(UNESCO)、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国际⽂化财产保护与修复研究中⼼(ICCROM)等国际组织保持了经常性的联系和建⽴了⼴泛的合作关系。2006年12⽉颁布实施了《世界⽂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随即《中国世界⽂化遗产监测巡视管理办法》、《中国世界⽂化遗产专家咨询管理办法》相继制定实施。这些规章制度促进我国多层次⽂物保护体系与世界⽂化遗产保护体系相互融合、相互借鉴、相互⽀撑,其中监测巡视管理制度⽤以保证世界⽂化遗产的健康发展,专家咨询制度则对世界⽂化遗产保护管理中的重⼈问题
进⾏研究论证,为决策提供专业咨询。同时,依照世界遗产委员会评审世界遗产的⼯作程序和规程,综合考虑真实性、完整性和平衡性,完成了《中国世界⽂化遗产预备名单》重设⼯作。在重新设定的世界⽂化遗产预备名单中,将“杭州西湖·龙井茶园”、“哈尼梯⽥”等作为“⽂化景观”的代表;将“⼤运河”、“丝绸之路中国段”等作为“⽂化线路”的代表;将“⼭陕古民居”、“皖南古民居”、“江南⽔乡古镇”、“藏、羌碉楼与村寨”和“黔东南苗族村寨”等作为乡⼠建筑的代表,体现了世界⽂化遗产类型的平衡性和多样性。
3.8新公布全国重点⽂物保护单位
2006年5⽉,国务院公布了第六批全国重点⽂物保护单位名单。⼀⽅⾯,第六批全国重点⽂物保护单位虽然仍沿⽤了第五批的分类法,即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占建筑、⽯窟寺及⽯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其他6类,但是,⼊选单位包括了⼀xie以往较少进⼊全国重点⽂物保护单位之列的,反映我国民族⽂化、地域⽂化和近现代⽂化⽣活、经济活动等⽅⾯的⽂化遗产。例如⼤⽣纱⼚、汉冶萍煤铁⼚矿旧址、青岛啤酒⼚早期建筑、⽯龙坝⽔电站等⼯业遗产;⽟⼭古茶场、聚馆古贡枣园、清农事实验场旧址、嵖岈⼭卫星⼈民公社旧址等农业遗产;⼤栅栏商业建筑、⾼邮当铺、哈尔滨莫斯科商场旧址、国际饭店等商业遗产;柳⽒民居、理坑村民居、杨⽒民宅、⽇斯满巴碉房等乡⼟建筑;马胖⿎楼、⼤召、康松桑卡林、聂塘卓玛拉康等少数民族遗产。同时,还包括中国营造学社旧址、中国西部科学院旧址、抗战胜利纪念堂、集美学村和厦门⼈学早期建筑等近代遗产;民族团结誓词碑、荆江分洪闸、郑州⼆七罢⼯纪念塔和纪念堂、唐⼭⼤地震遗址等现代遗产。另⼀⽅⾯,在第六批全国重点⽂物保护单位中,对近年来要求加强保护呼声较⾼的历史⽂化街区、历史⽂化村镇以及“线形⽂化遗产”、“⽂化景观遗产”等遗产类型也进⼀步做了有益的尝试。例如将⼆坊七巷和朱紫坊建筑、西门街古建筑、⿎浪屿近代建筑、烟台⼭近代建筑等历史⽂化街区,郭壁村古建筑、南屏村古建筑、上廿棠村古建筑、阿坝羌寨碉等历史⽂化村镇,井陉古驿道、独松关和古驿道、连城要塞遗址和友谊关、阿坝红军长征遗迹等⽂化线路遗产,坎⼉井地下⽔利⼯程、“⼆⼗四道拐”抗战公路、仕
⽔碇部、红旗渠等⽂化景观遗产,也列⼊了保护名单之列。⽽京杭⼤运河作为⼀个特殊的类型被列⼊名单,格外引⼈注⽬。这跨越今⽇四省两市辖区,连接20座左右城市,全长1794km的⽂化遗产廊道,整体列⼊保护项⽬,对⽂物保护单位制度⽆疑是⼀场⾰命性挑战。这次公布的⽂物保护单位的数量达l080处,⼏乎是前五批全国重点⽂物保护单位数量的总和。“但是,这个名单对中国的⽂化遗产保护的意义绝不仅仅体现存数字上。这些数字的背后有更多的问题值得我们认真思考”(吕⾈,2006)。主要体现在所展⽰的⽂化遗产内涵较为丰富,所包括的⽂化遗产范围较为⼴泛,所涉及的⽂化遗产内容更加深化,反映出当代⽂化遗产保护事业所应具有的整体性、拓展性和前瞻性。如何上传视频
3.9“⽂化遗产⽇”
1956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在农业⽣产建设中保护⽂物的通知》中的第⼀条就是要求⽂物保护⼯作不能仅仅依靠政府,⽽是要“加强领导和宣传,使保护⽂物成为⼴泛的众性⼯作”,并且提出了要建⽴众性⽂物保护⼩组的要求。50年之后,国务院决定⾃2006年起,每年6⽉的第⼀个星期六为我国的“⽂化遗产⽇”。由国家确定“⽂化遗产⼝”的设⽴,既有利于使⽂化遗产保护事业变为亿万民众的共同事业,也表明具有现代⽂明意义的,并被国际社会⼴泛认同的⽂化遗产观正在我国形成。保护⽂化遗产不仅是各级政府和专家学者的责
任,⽽且是每⼀个公民应该担负起来的责任,更是亿万民众的共司责任。⽂化遗产保护作为⼀项利在
当代、功在千秋的社会公益事业,需要动员⼴⼤民众的积极参与。民众既是⽂化遗产的创造者,也是⽂化遗产保护的主⼈。
注释:
其中“名胜古迹”项⽬包含湖⼭、建筑、遗迹3类,“古物”则包括碑碣、⾦⽯、陶器、植物、⽂玩、武器、服饰、雕刻、礼器、杂物10类。
6、遗产概念
20世纪末,“遗产”已成为⼀个关键词,通常是⼀种负⾯的含义(Hcwison,1987)。当然,这种表达是不完美的,虽然很多⼈企图显⽰遗产已变得⼗分突出( Hunter,1996)。在英国,它看起来很可能与19世纪出现的民族特征和⾝份的概念有联系,尤其反映在景观上(lowenthal,1991)。这就产⽣了“遗产”问题,这些是否保留了“不正确的”、抽象的和概念化的东西,⾃1980年代初期以来,“遗产”在保持/保存的争论中变成了⼀个很重要的词汇。争论者如休伊森(Hewison,1987)就反对“遗产”的崛
起,认为历史场所表现形象的选择和净化以及依赖于博物馆为基础的产业和⽂化。
“遗产”既不是历史亦不是场所,它是为⼤众消费⽽提供选择和展⽰的过程(如下图)。“遗产是通过对神话、意识形态、民族主义、地⽅荣耀、浪漫理想或简单的市场营销处理⽽成的⼀种历史商品”( Scho
uten,1995)。这是商品化的⼀种形式。因此,“遗产”与“保护残留的历史资源”是有着相当不同的意义的,⽽选择是这个过程的核⼼。将过去作为遗产进
⾏管理和解释也会产⽣问题:“某些现在打算作为遗产的已经受到批评,不仅仅存其外观上,更不幸的是,它们好像是因重⼤的历史件和时间性⽽变得珍贵并被展⽰出来”( Fowler,1989)。因此,保护与遗产的概念已相当分离,虽然近年来有将它们混淆在⼀起的趋势。
阿什沃思(Ashworth,1994)提出,“保存”的概念和实践从早期的保留古迹⾝份证明,向“保护”以及整个历史地区功能作⽤的全覆盖,冉到将其商品化并与消费相结合的历史性“遗产”地的演进,早期呈现出忽视可靠性和历史“正确性”的情形。这些在英国的早期实践中都能见到。
然⽽,存英国的体制中,对这种理论上的争论不多见。“遗产”这个词汇是在议会《1947年规划法》争论中⾸先使⽤的( Delafons,l997a),然后就⾃动停⽌了使⽤。随后⽴法中参考了其他的⽤语,包括“市民公共福利设施”( civic amenities)(《1967年城乡规划法》)。遗产的概念是由《欧洲建筑遗产年报》(1975)重新唤醒的。这个概念⾸先由桑迪斯于1969年在布鲁塞尔举⾏的国际会议上提出来,其中两个⽬的是:唤醒欧洲⼈民对其共同建筑遗产的必趣;保护及加强对建筑及建筑和历史区的兴趣。
这个⽤语在该年由达特茅斯⼥⼠(Lady Dartmouth)编辑的官⽅庆祝出版物中出现(DoE,1975),后来⼜在《国家遗产法》(1983)中重新出现,尽管正如约翰·德拉丰上⾯所摘述的,官⽅很不情愿运⽤这个词。但是,它不仅出现在该法的标题中,⽽且还出现在其所创⽴的团体的⽇常名字中:“英格兰遗产局”成了英国历史建筑和古迹委员会的正式名称。
英格兰遗产局(及后来的国家遗产部)在1980年代和1990年代遗产及其场所规划的扩⼤争论中⼀直起着重要的作⽤。这些争论有些发⽣于法庭上,并逐步增多,如华美外观案例检验了相关法律的判决和解释,同时也从内在或外在⽅⾯定义了遗产的概念( Suddards and Hargreaves,1996)。已经颁发的政策⽂件,特别是《DoE通告8/87》及其1994年的替代版本
PPG15(D0E,1994),以及《英格兰遗产局政策捐南》(英格兰遗产局,1995)都清楚地表明智⼒型的“遗产”概念正在被实践。这⾥存在着选择、改进(通常称为“强化”)、市场运营及提升以及解说等问题。然⽽,所有这都给受过良好教育的精英们留下明显的价值和态度印象( Thomas,1994)。
有⼀个领域还存在着争议,就是保存/保护的“遗产”价值得到⾼估,形成外表主义即历史的城墙或壳被保留了下来,⽽存其后⾯却是个现代化的建筑( Richards,1991)。在过去的15年中,这种现象有增⽆减;在某些如伯明翰的实例中,对上诉的同意后跟着的就是地⽅规划管理机构的拒绝同意(Barrett and Larkham,l994)。通常认为这是种保存建筑的唯⼀的成功⽅式,⽽其他的⽅式成本太⾼或不可⾏(相
关的实例可参见萨德兹和哈格⾥⽕斯(1996))。当然,这种情形被⼴泛接受实际上是⼀种政策倒退,特别是当申请拆毁⼀些19世纪的库房由于想保留“保存着外壳,但其外貌、周围环境或原有住房的氛围⽆法保存”⽽得到批准同意时,更是如此( Suddards and Hargreaves,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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