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文兰、中国人民解放军西部战区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纪文兰、中国人民解放军西部战区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24 
【案件字号】(2020)川01民终505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良谷付冬琦徐苑效 
【审理法官】陈良谷付冬琦徐苑效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纪文兰;中国人民解放军西部战区总医院 
【当事人】纪文兰中国人民解放军西部战区总医院 
【当事人-个人】纪文兰 
【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西部战区总医院 
【代理律师/律所】江敏泰和泰律师事务所;钟雨珂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江敏泰和泰律师事务所钟雨珂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江敏钟雨珂 
【代理律所】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蒋佳恩到底出了什么事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纪文兰;中国人民解放军西部战区总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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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观点】一审法院在未进行因果关系鉴定的情况下,直接认定西部总医院的诊疗行为与患者纪文兰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缺乏事实依据。 
【权责关键词】撤销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在未进行因果关系鉴定的情况下,直接认定西部总医院的诊疗行为与患者纪文兰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缺乏事实依据。鉴于纪文兰在二审中坚持通过鉴定确定相关争议事实,可能导致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6民初832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纪文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03.6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西部战区总医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1719.05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1-11-03 00:4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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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压单位换算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民终505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纪文兰。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景春。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西部战区总医院,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天回镇蓉都大道某某。
     法定代表人:代方国,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敏,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雨珂,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纪文兰与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西部战区总医院(以下简称西部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均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6民初83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在未进行因果关系鉴定的情况下,直接认定西部总医院的诊疗行为与患者纪文兰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缺乏事实依据。鉴于纪文兰在二审中坚持通过鉴定确定相关争议事实,可能导致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6民初832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纪文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03.6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西部战区总医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1719.05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  陈良谷
审判员  付冬琦
审判员  徐苑效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幼儿园老师工作总结书记员  张兴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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