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西部战区空军医院、陈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中国人民解放军西部战区空军医院、陈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5.28  性格
【案件字号】(2021)川01民终9677号之一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两寸照片尺寸多大唐健孙睿郭静 
【审理法官】唐健孙睿郭静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中国人民解放军西部战区空军医院;陈吉 
【当事人】中国人民解放军西部战区空军医院陈吉 
【当事人-个人】陈吉 
【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西部战区空军医院 
【代理律师/律所】朱劲松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汤昌军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朱劲松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汤昌军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朱劲松汤昌军 
【代理律所】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西部战区空军医院 
【被告】陈吉 
【本院观点】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西部战区空军医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西部战区空军医院于2021年5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西部战区空军医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中国人民解放军西部战区空军医院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980元,减半收取2990元,由中国人民解放军西部战区空军医院负担。多预交的2990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2 02:06:22 
中国人民解放军西部战区空军医院、陈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1民终9677号之一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西部战区空军医院,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顺江路18号。2022跨年祝福语
     法定代表人:李健,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飞。
北京330公交车灵异事件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劲松,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吉。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昌军,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西部战区空军医院因与被上诉人陈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4民初3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西部战区空军医院于2021年5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西部战区空军医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中国人民解放军西部战区空军医院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980元,减半收取2990元,由中国人民解放军西部战区空军医院负担。多预交的2990元,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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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唐健
审判员 孙睿
审判员 郭静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朱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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