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欣欣、中国人民解放军北部战区空军医院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欣欣、中国人民解放军北部战区空军医院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09 
【案件字号】(2021)辽01民终265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孙晓芳孙卓李娜 
【审理法官】孙晓芳孙卓李娜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李欣欣;中国人民解放军北部战区空军医院  三国演义中的经典故事
【当事人】李欣欣中国人民解放军北部战区空军医院 
【当事人-个人】李欣欣 
【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北部战区空军医院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微白城市【原告】李欣欣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北部战区空军医院 
【本院观点】关于被上诉人是否应当支付上诉人经济赔偿金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自认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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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并未提举新证据。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被上诉人是否应当支付上诉人经济赔偿金的问题。本案中,上诉人自认已经接到被上诉人单位“2020年清明节放假通知”,该“通知”明确要求“所有人员不得离沈”,且3月13日被上诉人单位工作中亦有明确通知写明“所有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沈”。虽然上诉人离开沈阳的日期并非清明节放假期间(2020年4月4-6日),但2020年4月我国仍然处于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上诉人作为医院工作人员,更应该了解疫情防控的重要性,故其于2020年4月18日未经向被上诉人单位报备的情况下于疫情期间离沈外出确有不当。被上诉人据此解除与上诉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合法解除。一审此处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另,上诉人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准予。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李欣欣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0 12:48:38 
【一审法院查明】白居易的古诗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0年12月10日,原告在被告处入职,从事医务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工资为计时工资,工资标准为700元每月,绩效工资(奖金)根据乙方实际劳动贡献确定。2020年4月24日,被告因原告在疫情期间未经允许私自离沈外出为由,向原告发出辞退通知书,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2010年8月至2010年12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工资差额补偿,因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12月10日签订劳动合同,原告于2020年提起劳动仲裁,已经超过仲裁时效,该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因原告系医务工作者,考虑到其工作性质,其在疫情期间未经允许私自离沈外出,系违法单位规章制度,被告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于法有据,不应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故该院对原告的该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4月份工资,因被告已经给付原告该月工资,故该院对原告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2020年2月至2020年4月的超劳补贴(加班费)共8623.25元,因原告对其主张未能提供证据,故该院对原告的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未休年假工资13550.38元的请求,因被
告提供原告已经休年假的相关证据,原告的该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该院对原告的该主张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补缴2010年8月至2010年12月的社会保险的请求,因原告的该请求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该院不予支持。  节约粮食
【二审上诉人诉称】李欣欣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二、请求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三、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庭审中,上诉人变更第二项上诉请求为要求被上诉人加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共计98126.85元,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在疫情期间期间未经允许私自离沈外出系违反单位制度,判令被上诉人与上诉人解除劳动关系,于法有据,系事实认定错误。首先,被上诉人关于“疫情期间期间未经允许私自离沈外出”的通知并不是其单位规章制度;2.即使一审法院认定“疫情期间期间未经允许私自离沈外出”的通知系被上诉人单位规章制度,但上诉人的行为尚不足以达到严重违反的程度,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被上诉人解除与上诉人的劳动关系,于法无据。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李欣欣、中国人民解放军北部战区空军医院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辽01民终2655号国庆中秋祝福语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欣欣。
     委托代理人:朱春光、刘筱,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北部战区空军医院,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小河沿路46号。
     法定代表人:杨宏伟,职务:院长。
     委托代理人:尚金凯。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欣欣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北部战区空军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20)辽0104民初44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李欣欣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二、请求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三、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庭审中,上诉人变更第二项上诉请求为要求被上诉人加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共计98126.85元,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在疫情期间期间未经允许私自离沈外出系违反单位制度,判令被上诉人与上诉人解除劳动关系,于法有据,系事实认定错误。首先,被上诉人关于“疫情期间期间未经允许私自离沈外出”的通知并不是其单位规章制度;2.即使一审法院认定“疫情期间期间未经允许私自离沈外出”的通知系被上诉人单位规章制度,但上诉人的行为尚不足以达到严重违反的程度,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被上诉人解除与上诉人的劳动关系,于法无据。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中国人民解放军北部战区空军医院辩称:同意一审判决。
原告诉称     李欣欣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2010年8月至2010年12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9625.37元;2、判令被告加倍支付违法解除到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共98126.85元;3、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2020年4月份的工资4516.79元;4、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2020年2月至2020年4月的超劳补贴(加班费)共8623.25元;5、判令被告
支付原告自2010年8月至2020年4月未休年假工资13550.38元;6、判令被告补缴2010年8月至2010年12月的社会保险;以上总计144442.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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