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法院文化和自然遗产司法保护典型案(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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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得 张惠妹∙【公布机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
∙【分 类】其他
山东攻略正文
福建法院文化和自然遗产司法保护典型案(事)例
1.莆田武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福建省人民政府行政批复案
2.廖绩松盗掘古文化遗址案
3.李赛元等人盗窃文物案
4.王伙莲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5.苏廷玉故居物权保护、租赁合同纠纷案感谢信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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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莆田武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福建省人民政府行政批复案
基本案情
郭尚先故居是莆田市第二批文物保护单位。1993年3月,武夷公司取得包括郭尚先故居在内的5.88公顷国有土地使用权。2014年11月,莆田市政府向福建省政府提出申请,请求将郭尚先故居异地迁至绶溪公园内。省政府办公厅复函要求莆田市政府对郭尚先故居予以原址保护。武夷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复函。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根据莆田市政府的请示,郭尚先故居不属于法律规定“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的古建筑文物。省政府经征询省文化厅的意见,作出郭尚先故居应予原址保护的行政批复,并无不当。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武夷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古建筑与当地的地理、历史、气候条件以及风土人物、文化氛围密切相关,寄托着当地人
的情感与记忆,一旦脱离相关环境,容易对其文化脉络造成割裂甚至不可逆的损害,因此古建筑应尽量予以原址保护。人民法院依据法律相关规定,依法支持省政府要求予以原址保护的行政行为,确立了“原址保护优先”的司法裁判规则,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存古建筑文物的全部历史信息,充分彰显了司法助力文化遗产保护的决心和善意,让文物留存,让历史延续。
科创板开户案例二
廖绩松盗掘古文化遗址案
基本案情
2016年4月间,被告人廖绩松伙同他人,盗掘国家级古文化遗址保护区南平市建阳区水吉镇后井村芦花坪窑址内的建盏,并进行倒卖分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部分被盗掘的建盏,
经鉴定,被盗掘的建盏中有4块为二级文物,2块为三级文物,其余数十块为一般文物及文物标本。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廖绩松的行为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廖绩松到案后能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现,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主动退赃,可以减轻处罚。依法判处被告人廖绩松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0元,将被告人廖绩松犯罪所得款、扣押在案的建盏、参与盗挖的建盏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廖绩松未上诉。
典型意义
用不是而是造句 古文化遗址是反映古人类生活的重要文化遗迹,具有重要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对于树立文化自信,传承中华文明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建盏产自南平市建阳区,是中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建窑建盏烧制技术”列入第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录。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廖绩松盗掘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古文化遗址的行为作出判决,体现了国家严厉打击盗掘古文化遗址犯罪行为的司法政策导向,也体现了对被盗掘文物本身的完整保护,是对我国文物保护法律制度的全面、有力贯彻,凸显人民法院保护文物、守护遗产的决心和力度。秋雨绵绵的唯美句子朋友圈
案例三
李赛元等人盗窃文物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韦重超(另案处理)先后纠集被告人李赛元等人到漳浦县海域盗捞海底沉船上的文物瓷器共计105件,其中三级文物21件,一般文物82件,文物标本2件。该案为公安部挂牌督办。案发后,李赛元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经认定,上述盗捞文物价值合计34280元。漳浦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李赛元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的方法窃取国家所有的文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属共同犯罪。归案后,被告人李赛元等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能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以从轻、从宽处罚。遂依法判处李赛元等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没收作案工具。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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