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吉、皋兰县自然资源局、甘肃建投兴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其他行政行为
【审理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03
【案件字号】(2020)甘01行终23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卫王海燕王洋
【审理法官】王卫王海燕王洋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曹吉;皋兰县自然资源局;甘肃建投兴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天地物流有限公司;曹吉上诉请求
【当事人】皋兰县自然资源局甘肃建投兴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天地物流有限公司曹吉上诉请求
【当事人-个人】曹吉
【当事人-公司】it行业是什么工作 做什么的皋兰县自然资源局甘肃建投兴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天地物流有限公司曹吉上诉请求
【代理律师/律所】贺彦甘肃雷诺律师事务所;荔天宏甘肃雷诺律师事务所;华永中甘肃得舍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贺彦甘肃雷诺律师事务所荔天宏甘肃雷诺律师事务所华永中甘肃得舍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贺彦荔天宏华永中
【代理律所】甘肃雷诺律师事务所甘肃得舍律师事务所
520送女孩子礼物【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曹吉;甘肃建投兴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天地物流有限公司;曹吉上诉请求
【被告】皋兰县自然资源局
【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管辖第三人本证举证责任合法性证明责任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行政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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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长白山天池攻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规定:“自然资源违法案件由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辖,但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本案中,曹吉认为涉案四块土地被非法毁坏、侵占,向皋兰县自然资源局提交《非法侵占耕地查处定性申请书》,要求皋兰县自然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罚,实质是对违反土地管理行为的举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皋兰县自然资源局具有对涉案土地是否存在被毁坏、侵占的事实进行核查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在诉请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对其主张的基础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或对相关事实承担合理性的说明责任。现曹吉向皋兰县自然资源局提交《非法侵占耕地查处定性申请书》,并提交《土地承
指标生包经营权证》、照片、村委会证明等证据,要求皋兰县自然资源局对涉案土地被毁坏、侵占的事实进行行政处罚,已经完成了初步的举证责任。皋兰县自然资源局辩称其于2013年11月13日作出皋国土资罚字[2013]第85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及2018年8月23日作出编号为2018-35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对涉案土地进行了行政处罚。曹吉认为涉案土地被非法毁坏、侵占的面积与皋兰县自然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罚的面积不符,存在未处罚的情形,要求皋兰县自然资源局重新作出行政处罚。一审法院以曹吉不能提供其承包地明确的四至范围及具体坐标的相关证据,认为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对此,本院认为曹吉现持有的涉案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记载的土地四至均为“荒坡”,坐标界址不明。曹吉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土地现状发生改变,证载四至不明的情况下,要求其承担涉案土地的四至范围及具体坐标的证明责任过于苛责。在曹吉客观上不能提供土地的明确四至范围的情况下,皋兰县自然资源局作为具有法定职责的国土资源的查处机关,应该就其作出行政处罚所涉及土地的四至具体范围以及现在是否仍存在涉案土地被侵占的情形穷尽调查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履行查处职责。本案庭审过程中,法庭限期皋兰县自然资源局核查涉案四块土地的四至具体范围及土地是否被征收的相关文件,但其怠于履行职责,逾期仍未能提供上述相关证据。因此,皋兰县自然资源局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
利法律后果。一审法院对此认定不当,本院予以指正。 综上,上诉人曹吉的上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19)甘0103行初275号行政判决; 二、被上诉人皋兰县自然资源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上诉人曹吉20某某年7月10日提交的《非法侵占耕地查处定性申请书》作出行政行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1 01:19:03
曹吉、皋兰县自然资源局、甘肃建投兴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判决书
冰箱夏季调到几档合适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甘01行终23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曹吉。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皋兰县自然资源局(原皋兰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甘肃省皋兰县名藩大道建德大厦某某。
负责人赵玉林,该局局长。
出庭负责人杨重雄,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贺彦,甘肃雷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荔天宏,甘肃雷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甘肃建投兴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榆中县城建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榆中县城关镇栖云南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吴继德,该公司董事长。
地暖进水烫手回水不热 委托代理人华永中,甘肃得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甘肃天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店子街某某div>法定代表人徐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军。
委托代理人熊乃静。
审理经过 上诉人曹吉不服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19)甘0103行初27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曹吉,被上诉人皋兰县自然资源局出庭负责人杨重雄、委托代理人贺彦、荔天宏,原审第三人甘肃建投兴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华永中,原审第三人甘肃天地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物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7月10日曹吉向皋兰县自然资源局提交《非法侵占耕地查处定性申请书》,要求皋兰县自然资源局对兴隆公司、天地物流公司在其承包经营的四块耕地(地块代(地块代码简写分别为2963、4541、4542、4945违法占地行为作出四份行政处罚决定。2018年9月7日皋兰县自然资源局向曹吉出具皋国土资函〔2018〕178号《关于忠和镇崖川村村民曹吉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主要内容为:经现场查看了解,曹吉在忠和镇崖川村三社王家沟有承包的耕地4处,农牧局于2017年12月25日给曹吉
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均无四至坐标,部分承包地现状已发生变化。一是4945号(109国道以东)部分耕地,被天地物流公司建该厂大门及办公楼西南角所占用;二是2963号(109国道以西)部分耕地,被天地物流公司建设西大门及围墙所占用;三是王家沟脑4542号地块,2010年8月4日皋兰县人民政府批复给县城投公司作为储备开发土地,经榆中县城投公司招标由兴隆公司开发储备用地,但由于曹吉因征地价格过低而未征收,其他农户的耕地均被征收,因此曹吉耕地被搁置,其他农户征用的土地已推平现已开发利用,曹吉的耕地自然形成一个坑,属征地遗留问题;四是崔家沟4541号旱地属已平整好的土地,发证前后现状无改变,无建筑物和构筑物,因此不存在企业非法占地行为。据此,皋兰县自然资源局作出处理意见为:1.对2012年天地物流公司建设该公司时占用曹吉1某某国道以东部分耕地的行为,皋兰县自然资源局已于2013年11月13日以皋国土资罚字[2013]第85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天地物流公司进行了处罚。2.对天地物流公司非法占用崖川村集体土地的违法事实,皋兰县自然资源局已于2018年8月23日以2018-35《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天地物流公司进行了处罚。另查明,皋兰县自然资源局于2013年11月13日作出皋国土资罚字[2013]第85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天地物流公司于2012年11月20日成功竞得位于忠和镇崖川村王家沟口国有建设用地82.3亩,用途为商业用地。此后在施工过
程中,天地物流公司土地使用权范围以西超占土地面积553.3平方米(0.83亩),占用土地的性质属农用地(耕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以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4,426元的处罚。再查明,2018年8月23日皋兰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编号2018-35《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天地物流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忠和镇崖川村土地修建彩钢大棚及建筑物,占用土地的性质属农用地(耕地、果园)、国有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经现场勘测,占用土地面积12369.8平方米(18.555亩),其中:国有建设用地面积4802.0平方米(7.203亩),耕地面积5367.4平方米(8.051亩),果园面积255.6平方米(0.383亩),未利用地1944.8平方米(2.917亩),建筑面积5725平方米(其中符合规划面积4503平方米,不符合规划面积1222.0平方米)。皋兰县自然资源局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没收违法建筑物4503平方米;3.拆除违法建筑物1222.0平方米;4.113,974元。还查明,皋兰县人民政府于2017年12月25日向曹吉家庭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共确认2963、4541、4542、4945、5282(均为地块代码简写)五块耕地合计37.3亩,四至范围均无具体坐标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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