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大《青岛市旅游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青岛市人大《青岛市旅游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青岛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青岛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青岛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0.01.04
【分 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青岛市旅游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征集部门:青岛市人大
  征集时间:2010-01-04 至 2010-01-15
  主题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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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初审了《青岛市旅游条例(草案)》。现将《青岛市旅游条例(草案)》及草案说明在青岛政务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欢迎社会公众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意见征集截至时间:2010年1月15日。
 
青岛市旅游条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空调的1.5匹是多少瓦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规划与发展、旅游资源保护、旅游经营服务、旅游安全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旅游业发展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发挥资源优势,突出地方特,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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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把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旅游工作的领导,建立旅游工作协调机制,促进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市、区(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有关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业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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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游行业协会可以根据会员需求,组织市场拓展、参与旅游促销、发布市场信息、推介旅游产品、进行行业培训和交流等活动。
 
第二章旅游规划与发展
  第七条 市、区(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地旅游发展规划和旅游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旅游专项规划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
  区(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旅游发展规划和旅游专项规划,应当征求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和旅游专项规划,应当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景区、饭店等旅游项目,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和旅游专项规划,并按照有关标准配套建设停车场、公共厕所、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残疾人无障碍设施等服务设施。
  已规划的停车场、公共厕所、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残疾人无障碍设施等配套服务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确需改变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九条 规划部门在审批重大旅游建设项目选址时应当征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重大旅游建设项目由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市发改、市建设等有关部门确定。
  第十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青岛市旅游形象宣传促销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旅游宣传促销网络,组织开展城市旅游形象宣传、旅游产品促销和大型旅游活动,开拓国内外客源市场。
  区(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围绕青岛旅游城市整体形象,结合本地旅游特,确定本地旅游宣传形象并对外推介。
  第十一条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旅游客运需要,开通环城观光专线和郊区旅游专线,并在前海一线等主要旅游景区开通区间旅游专线。
  第十二条 旅游高峰期间,市旅游、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可以在进入市区主要路口设立集散点,及时疏导进入市区的旅游车辆。
  旅游高峰期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主要旅游景区的交通疏导和管理,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适时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交通管制措施,保障交通畅通。
  第十三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旅游信息公共服务系统,实现本市有关旅游信息
互通,并向社会发布;加强主要旅游集散区域远程监控和应急指挥,实施客流调控。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全市统一的旅游呼叫电话,并组织在机场、车站、客运码头、旅游集散点、主要旅游景区等场所设置旅游咨询站(点)和电子查询设施,为旅游者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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