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高院发布2021年度陕西法院十大审判执行案件
陕西高院发布2021年度陕西法院十大审判执行案件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2.04.25
【分 类】其他
正文
 
陕西高院发布2021年度陕西法院十大审判执行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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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凯等28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基本案情】
  2004年以来,被告人陈凯通过开设,牟取非法利益,逐步形成了以其为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秦旭红等8人为骨干成员,被告人彭忠军等6人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付力军等13人为其他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长期从事开设违法犯罪活动,并采取暴力、威胁及其他手段有组织的实施了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开设、非法买卖支、非法持有支弹药、非法拘禁等25起违法犯罪活动。组织成员还在组织之外实施了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共计21起犯罪活动。为树立非法权威、逞强争霸,该组织及其成员非法持有15支、4支、288枚子弹,其中“”手2支。
  【裁判结果】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被告人陈凯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买卖支罪、非法拘禁罪、赌博罪等罪名,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27名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分别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买卖支罪、非法持有支、弹药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拘禁罪、开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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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赌博罪等罪名,判处十五年一个月至二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29万元至1万元数额不等的罚金。一审宣判后,陈凯等18人提出上诉,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对陈凯的判决,其余除对个别罪名认定不当部分予以改判外,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以陈凯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长期从事赌博犯罪活动,并在2015年前后通过与勾连,引入网络,通过召集经商人员和公职人员参赌,敛取巨额经济利益,造成大量资金流向,严重影响了当地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该犯罪组织为增强威慑力,持有大量支弹药,特别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后仍不收敛,严重威胁当地的社会和人民众生命财产安全。人民法院依法对以陈凯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从严从快惩处,充分彰显了常态化扫除黑恶势力犯罪,切实增强人民众幸福感安全感的坚定决心。
  一审: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2021)陕0722刑初15号
许世友儿子  二审: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7刑终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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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普众实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
  西安普众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众公司)设立于2002年,系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800万元,公司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销售、物业管理等。其开发建设的“鼎翰名苑”商品房项目于2011年6月开工,五证齐全。后因经营不善造成资不抵债,项目陷入停工状态。2017年9月,项目施工单位申请对普众公司进行破产重整。
  【裁判结果】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受理后,查明普众公司开发的“鼎翰名苑”项目为合法开发项目,5栋主体工程和部分安装工程已完工,重整复工既可用未售房屋及二期项目收益弥补资不抵债问题,又可保障300余套已售房屋顺利交付,遂于2018年9月5日裁定对普众公司进行重整。同时与住建、市政等部门多次协商,指导破产管理人制定重整计划,促使项目有序复工、稳步推进。2021年2月2日,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普众公
司重整程序。8月28日,根据重整计划,通过破产强清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该项目228套房屋,成交金额逾2.41亿元。
  【典型意义】
  该案为我省通过府院联动机制,在破产重整司法程序中化解项目烂尾风险的成功案例。在破产重整过程中,人民法院为使项目复工引入财务投资人解决建设资金问题,并将建设资金作为共益债务随时清偿,确保了资金安全和有序施工,为交付合格房屋、实现资产价值最大化、提高债权清偿率奠定了坚实基础。区委、区政府鼎力支持,多次组织相关部门解决破产和复工中的衍生问题,为重整程序的推进提供了坚实后盾。该案的重整,有效化解了项目烂尾风险可能带来的民生和社会稳定问题,充分彰显了重整的价值,为法律手段解决工程项目烂尾问题作出了有益的探索。
内地好看的电视剧  一审: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1破1号系列
 
3
  鹤壁国龙物流有限公司诉西安西电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1年1月,鹤壁国龙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龙公司)与西安西电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电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国龙公司向西电公司购买两台电力变压器,单价749.5万元,共计1499万元,交货时间为2011年6月15日。2011年7月,西电公司向国龙公司发函称:产品交货期与国家重点工程可控电抗器交货期冲突,加之其公司生产能力的局限,造成案涉产品交货时间推迟。最终国龙公司确认实际交货时间为2011年10月16日,实际迟延履行123天。国龙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要求西电公司支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134.91万元。
  【裁判结果】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西电公司延迟交货行为构成违约,判令西电公司支付国龙公司违约金134.91万元。宣判后,西电公司提起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西电公司申请再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予以驳回。
  【典型意义】
  “每个案件就是一个营商环境”。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是民商事审判的基本要求。该案西电公司隶属大型国有中央企业,国龙公司为河南省中小微民营企业。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严格依法裁判,司法公正的天平不因被告属于本地企业而有所倾斜,既保护小微企业的合法利益,又对国有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发挥警示教育和价值引导作用,彰显了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全面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原则,是持续优化我省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
  一审: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0)陕0104民初414号
  二审: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1民终9472号
  再审审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陕民申1670号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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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某芬等人诉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16日,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制药公司)发布公告称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该决定书,制药公司存在相关年度报告有重大遗漏、未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行为,故对制药公司给予警告和60万元的处罚,同时对制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吴某芬等人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基于对制药公司虚假陈述行为的信任投资股票,期间因此遭受的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和印花税损失依法应由制药公司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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