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高院发布2019年度全省法院十大案件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0.04.16
∙【分 类】其他
正文
2019年全省法院十大案件
1.董某等38人案
基本案情
2015年6月至2017年12月,被告人董某、肖某慧、曾某为实施电信,冒用他人信息先后注册成立了北京国信建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建智恒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通过招聘,组织杨某、张某等35名被告人,从“企信宝”“企查查”等网站查询到被害人信息后,以北京国信建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向被害人,虚构公司师资力量,夸大培训效果、试题资料押题精准度或者编造公司能“包过”“保过”相关考试等谎言骗取被害人信任,在被害人交纳少部分培训费后,又以为被害人办理学位证书、代办报名的方式,进一步骗取被害人继续交纳相关费用,如果被害人考试不能通过,又以办理所谓绿建筑工程师证等无标准、无价值的证书再次欺骗被害人继续交付钱款,先后致使全国各地数百人受骗上当,犯罪数额高达9670640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董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肖某慧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其他各被告人判处五年及以下不等有期徒刑;对被告人张某某、孙某某等9人因情节相对较轻,判处缓刑;对被告人岳某某、刘某某等8人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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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使用干粉灭火器
随着现代科技的快速发展,电子通讯越来越多融入人们的日常生活,在为社会生活提供更加便捷服务的同时也给社会安全管理带来巨大挑战。基于电信网络而实施的犯罪便是其中之一,且成为当前普通刑事犯罪的主要方式和手段。在此类犯罪中,被告人利用电话、网络等通讯工具对不特定人发布虚假信息实施,与传统犯罪相比组织性更强、危害范围更广,如果任其蔓延,不仅严重危害人民众财产安全,而且极易引发各种极端行为、破坏电子网络交易诚信体系,严重扰乱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人民法院对此类犯罪重拳出击,依法加大惩处力度,有效遏制其发展势头,有力保障了人民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了社会安全稳定。同时在具体案件办理中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受蒙骗参加或刚参加不久、犯罪情节较轻的被告人处以较为轻缓的刑罚,既彰显了司法的权威,又保证了司法公正,惩处得当,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胡鑫、胡刚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基本案情
胡鑫、胡刚系亲兄弟,2008年开始,二人相互投资、相互勾结,先后成立多家公司,以经营各自公司为名,招募成员,形成稳定的组织结构,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自2008年起,胡鑫利用恒久沙石料有限公司,通过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垄断七里镇沙石料行业十年之久。在2012年,为达到把持农村基层政权的目的,胡鑫又通过非正常手段当选铁家堡村党支部书记,成立恒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插手房地产开发,并利用自己村支部书记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对地产开发补偿协议不满的部分商户店铺,强行实施断水、断电、锁门、门前堆垃圾等行为,迫使其搬离;对仍拒绝搬迁的商户,召集人员实施;并指使公司会计人员逃避缴纳税款7112448.49元。同时,胡鑫还实施了职务侵占、挪用公款、挪用资金、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妨害作证、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多种犯罪。而胡刚利用锦浩繁小贷公司、担保公司向他人担保、放贷,对到期不能还贷的借款人,采取滋扰、威胁、殴打、牙签胶水堵门锁等“软暴力”方式催款,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此外,还实施了强迫交易、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等犯罪。
裁判结果
对该涉黑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胡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胡刚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对其余被告人分别判处十五至一年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二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对全案予以维持。
典型意义
2019年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深挖根治年,胡鑫等人通过恶意把持基层职权、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有组织的进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腐蚀、拉拢基层党组织和政府部门工作人员,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攫取巨额非法利益,为非作恶,称霸一方,给当地众造成了极大的心理恐慌。犯罪活动辐射面大,涉及领域广,危害人数众多,严重影响了人民众的正常生活生产秩序。该案被确定为省上重点挂牌督办案件,由省法院院长张海波同志包案督办,也是目前甘肃省唯一由公安部督办的案件。肃州区人民法院对胡鑫等人依法从严惩处,胡鑫等人被分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二年至一年不等的刑罚,彻底铲除了蛰伏在七里镇一带近十年的社会“毒瘤”。该案背后的“保护伞”也被彻底打掉。该案
的依法、公正、高效审理,积极回应了众诉求,极大地震慑了犯罪,提升了人民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有力促进了当地社会生态和政治、经济生态的改善。
3.徐某麟抢劫案
基本案情英斗犬
房屋转让协议书 2005年8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徐某麟来到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东路农垦大厦院内意图抢劫。随后尾随住该大厦1905室的被害人王某(殁年36岁)一同乘坐电梯,趁王某入室未关门之机,强行进入房间向王某索要钱财,遭到王某反抗。二人扭打、夺刀过程中,徐某麟在王某身上捅刺三十余刀致王某当场死亡,王某之子谷某某(殁年8岁)发现后上前拉扯、阻挡,亦被徐某麟捅刺十余刀并当场死亡。后被告人徐某麟换上男主人的衣物并抢走笔记本电脑、手机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王某系生前被他人用锐利刺切器多次刺伤颈部、躯干、四肢造成颈内静脉破裂、肺脏、脾脏破裂及颈部、躯干、四肢诸多创口导致大失血而死亡;谷某某系生前被他人用锐利刺切器多次刺伤颈部、躯干造成颈内静脉破裂、肺脏、肝脏、脾脏、肾脏破裂及颈部、躯干诸多创口导致大失血而死亡。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徐某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徐某麟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核准。经核准,日前,被告人徐某麟已被执行死刑。
典型意义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被告人徐某麟入户抢劫,在抢劫过程中行凶,毫无节制,造成被害人母子二人当场死亡,虽长期潜逃最终难逃法律制裁。徐某麟的犯罪行为,不仅剥夺了两个无辜的生命,侵害“家”这一予人安宁温馨的神圣领地,也令一个幸福家庭瞬间跌入黑暗深渊,给被害人亲属造成难以愈合的巨大精神创痛,极大破坏社会安全稳定。对此种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从严惩处,该处以极刑的坚决判处死刑,切实维护人民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平安甘肃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本案由省法院张海波院长担任审判长审理的重大刑事案件,是落实司法体制改革精神要求,引领院庭长办案常态化、实质化,使最优质审判资源回归审判一线的实际举措和具体示范。
4.甘肃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袁某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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