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度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评选揭晓!
为展现⼭东法院服务保障企业发展、优化营商环境⼯作新成效,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引导、⽰范作⽤,省法院开展
了“全省法院系统2020年度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评选活动。活动期间,各中院推荐报送案例共计百余篇,初步筛选了20篇,经过⽹络投票和专家评审,最终评选出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俱佳的10篇。现公布如下:
01
被告⼈曹延东等18⼈⿊社会性质组织案
(⼀)基本案情
被告⼈曹延东⾃2007年开始专门从事⾼息放贷⾏业,在被告⼈⾼明的帮助下不断完善犯罪⼿段,纠集、⽹罗被告⼈李峰等刑满释放⼈员和社会闲散⼈员,在潍坊市区及周边县市实施、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以曹延东为组织者、领导者,⾼明、李峰等⼈为⾻⼲成员,董⽫等⼈为⼀般参加者的⿊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实施犯罪活动50余起,致2⼈轻伤、8⼈轻微伤,涉、强迫交易、故意伤害等14个罪名。
(⼆)审理结果
本案由潍坊市中级⼈民法院⼀审,⼭东省⾼级⼈民法院⼆审,以组织、领导⿊社会性质组织罪、罪、罪、寻衅滋事罪、⾮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侵犯公民个⼈信息罪、强迫交易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法收购珍贵、濒危野⽣动物制品罪、虚假诉讼罪、妨害公务罪、妨害作证罪、容留他⼈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曹延东⽆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并处没收个⼈全部财产;对其余被告⼈分别判处⼗九年⾄⼀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对部分被告⼈判处数额不等的罚⾦;对被告⼈曹延东为⾸的⿊社会性质组织及其组织成员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违禁品以及⽤于犯罪的⼯具等,依法没收。
(三)典型意义
以曹延东为⾸的⿊社会性质组织,以民间借贷为名,预先在借款时设置诸多“套路”,并通过寻衅滋事、⾮法拘禁、强迫交易等⼿段索债,严重影响了正常债权债务关系的处理,扰乱了潍坊市区及周边县市的经济、社会⽣活秩序。对以曹延东为⾸的⿊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为依法严厉打击,增强了⼈民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有效维护了经济社会秩序,净化了当地营商环境,彰显了⼈民法院扫⿊除恶的坚强决⼼和司法权威。
02
吴斌合同、骗取票据承兑、骗取贷款宣告⽆罪案
(⼀)基本案情
2012年9⽉⾄2014年10⽉,吴斌经营的福建省长丰实业有限公司、福州市海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吴斌公司)与平安银⾏福州分⾏(以下简称平安银⾏)、兴源轮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源集团)签订多份三⽅合作协议,约定平安银⾏为吴斌公司向兴源集团开具银⾏承兑汇票定向⽤于购买轮胎。在协议履⾏过程中,兴源集团应吴斌公司要求将42838万元承兑汇票背书后返还,吴斌公司将其贴现后⽤于公司经营。其中2014年8、9⽉份,兴源集团背书返还承兑汇票2400万元,敞⼝1656万元吴斌公司⽆⼒偿还。2014年12⽉,平安银⾏为吴斌公司垫款1631.85万元⽤于偿还到期敞⼝,吴斌公司借款归还该垫款,后⼜从银⾏贷款归还借款。因吴斌公司⽆⼒偿还到期敞⼝,平安银⾏决定将敞⼝转为流动资⾦贷款以归还敞⼝,并要求兴源集团提供担保。2015年1⽉⾄4⽉,由兴源集团及其他担保⼈提供最⾼额连带责任保证,吴斌公司27次向银⾏申请流动资⾦贷款共计7839.8837万元⽤于归还敞⼝。后经法院判决和执⾏,吴斌公司尚⽋贷款2895.94962万元。
(⼆)审理结果
⼴饶县⼈民法院⼀审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吴斌犯骗取票据承兑罪、合同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以骗取贷款罪判处吴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宣判后,吴斌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提出
抗诉。东营市中级⼈民法院⼆审审理认为,认定吴斌合同的证据尚未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依法裁定驳回抗诉。在案证据不能认定银⾏是基于吴斌公司的欺骗⾏为⽽陷⼊错误认识发放贷款,原判认定吴斌犯骗取贷款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依法撤销原判,改判吴斌⽆罪。
(三)典型意义巧解姻缘天作合
企业间的经营活动纷繁复杂,对于企业的⽣产、经营⾏为,只要不违反刑事法律的规定,不得以犯罪论处。对于合同履⾏过程中产⽣的争议,如⽆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不宜认定为刑事犯罪。在审理骗取贷款案件时,应认真审查贷款⽤途、贷款保证等⽅⾯采取欺骗⾏为产⽣的原因,及其与贷款发放之间的因果关系,不能还本付息的原因等,避免将贷款过程中出现的瑕疵材料⼀律视为“欺骗⾏为”、将不能归还贷款的⾏为⼀律视为“骗贷⾏为”。本案对涉案的民营企业负责⼈宣告⽆罪,体现了⼈民法院坚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切实贯彻罪刑法定、证据裁判、疑罪从⽆的原则,严格区分罪与⾮罪的界限,坚决防⽌利⽤刑事⼿段⼲预经济纠纷,是⼈民法院发挥审判职能作⽤保护民营企业及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具体实践。
03
沂⽔县某⽊业有限公司诉上海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涉外海运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沂⽔县某⽊业有限公司诉称,2018年11⽉,其委托被告上海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向以⾊列出⼝⼀批⽊材,被告签发⽆船承运⼈提单后⼀直未提供正本提单。货物到达⽬的港后,因被告违法向以⾊列买⽅交付货物导致原告⽆法收回货款,遂将被告诉⾄青岛海事法院,要求其赔偿110余万元损失。
(⼆)审理结果
青岛海事法院通过互联⽹审理本案,上海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当庭通过远程视频由远在以⾊列的⼯作⼈员现场展⽰涉案货物在以⾊列的存放状况,法庭和双⽅当事⼈就相关问题直接向现场⼯作⼈员进⾏了询问,确认案件关键事实。最终双⽅达成了和解,上海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按照和解协议履⾏了相应货款⽀付义务。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青岛海事法院⾸例通过互联⽹审理的⼀起具有涉外因素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是推进互联⽹技术与海事审判深度融合,充分利⽤互联⽹互联互通的便捷优势,提升审判质效、化解⽭盾纠纷的积极尝试。本案⽴案、开庭、取证、调解均在⽹上进⾏,法院及时⾼效地查明了事实,使本案得以顺利和解,最终⼀次性完全解决,免去后续追偿困境,为中外当事⼈提供了优质⾼效、⽅便快捷的诉讼服务,为全省海洋经济⾼质量发展营造了较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04
天津冠芳公司诉新乡发财⾬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天津冠芳可乐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芳公司)系“⼭楂树下”商标权⼈,核定使⽤商品为果汁饮料等。冠芳公司及
其“⼭楂树下”品牌具有较⾼的知名度。新乡市及时⾬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及时⾬公司)⽣产、新乡市发财⾬饮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财⾬公司)在其⼤量销售的⼭楂果汁饮料商品上突出标注“⼭楂树下”字样,其包装装潢与冠芳公司⽣产的“⼭楂果树”饮料⾼度相似。冠芳公司认为及时⾬公司、发财⾬公司的上述⾏为侵害了其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诉⾄泰安市中级⼈民法院要求及时⾬公司、发财⾬公司停⽌侵权并赔偿损失。
朱孝天韩雯雯(⼆)审理结果
泰安市中级⼈民法院⼀审认为,冠芳公司“⼭楂树下”商标及其⽣产的“⼭楂果树”饮料包装装潢具有很⾼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及时⾬公司、发财⾬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判决及时⾬公司、发财⾬公司停⽌侵权并赔偿冠芳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及时⾬公司、发财⾬公司提出上诉。
⼭东省⾼级⼈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起贯彻严格保护司法政策、加⼤损害赔偿⼒度的典型案件。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及侵权⼈的宣传情况,可以确定其侵权获利明显超过权利⼈主张的赔偿数额。故法院根据在案证据和案情,全额⽀持了权利⼈的赔偿诉求,有⼒保护了权利⼈的合法权利,体现了对具有较⾼知名度的商标和包装装潢给予较⾼⽔平保护的司法导向,对于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树⽴⼭东法院严格保护知识产权良好形象具有典型意义。
商环境、树⽴⼭东法院严格保护知识产权良好形象具有典型意义。
05
紧急许可破产企业威海鸿宇⽆纺布制品有限公司扩⼤⽣产案
(⼀)基本案情
威海鸿宇⽆纺布制品有限公司是⽣产⽆纺布医疗⽤品的企业,因经营不善,⽆法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民法院裁定该企业破产重整。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后,防控形势严峻,
医⽤⼝罩、隔离⾐等抗击疫情的重要物资紧缺。为满⾜疫情防控需要,鸿宇⽆纺布公司于2020年1⽉27⽇决定扩⼤⽣产规模,由管理⼈向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民法院申请许可。
社保卡余额查询(⼆)审理结果
法院实地考察后认为,在疫情爆发的特殊时期,恢复、扩⼤⽣产有助于抗击疫情,且增加企业所得,不损害债权⼈的利益,有利于企业破产重整,遂裁定予以许可,并向区管委争取拨付资⾦300万元⽀持企业复⼯⽣产。⾃1⽉28⽇正式复⼯以来,共计⽣产医⽤⼝罩等防疫物资360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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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对疫情复杂严峻、防护物资极度缺乏的态势,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民法院积极运⽤破产审判府院联动机制,迅速研判破产重整企业复⼯和扩⼤⽣产的各种预期和困难,果断许可企业扩⼤⽣产规模,尽⼒帮助企业复⼯复产,充分发挥为⼤局服务、为⼈民司法的职能担当。紧急许可⽣产防疫物资的破产重整企业复⼯复产,不仅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了强有⼒⽀持,促进了企业社会价值的实现,也增加了企业的资产,进⼀步保护了债权⼈的权益,推进企业的破产重整⾛向成功,以实际⾏动践⾏“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价值观。
06
⼭东省中鲁建筑集团总公司等5家省属“僵⼫企业”破产清算案
(⼀)基本案情
2020年4⽉,⼭东省中鲁建筑集团总公司等5家省属“僵⼫企业”清算组向济南市中级⼈民法院提交申请,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申请其破产清算。
(⼆)审理结果
因5家省属企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财产状况清楚且资产和负债已基本确定、债权⼈数较少,符合破产案件简化审理程序的条件,故济南市中级⼈民法院决定对这5家省属企业简化破产审理程序,同时决定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截⽌今年6⽉下旬,该5家省属“僵⼫企业”破产案件在第⼀次债权⼈会议上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从⽴案受理到终结破产程序最短⽤时39天,最长⽤时43天,平均⽤时40.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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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破产法庭紧紧抓住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试点的有利时机,及时出台《关于破产案件简化审理程序的操作规程(试⾏)》,明确简案条件,完善快审流程,极⼤提升了破产案件审理速度。同时,结合改⾰试点⼯作“扩⼤独任制适⽤范围”的相关要求,对法官独任审理简单破产案件进⾏了⼤胆
尝试,在节约司法资源、提升审判质效⽅⾯均取得了良好效果。上述5件破产案件的快速审结,不仅创造了济南市快速审理破产案件新纪录,更为实现省属、市属“僵⼫企业”集中快速出清积累了宝贵经验。
07
西王集团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0⽉,西王集团有限公司出现债券违约,账⾯资产负债率约107.41%。2020年2⽉,西王集团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邹平市⼈民法院申请和解。
(⼆)审理结果
2020年2⽉21⽇,法院裁定受理西王集团破产和解申请。3⽉31⽇法院采取⽹络⽅式召开第⼀次债权⼈会议,会议表决通过了《和解协议草案》。4⽉16⽇,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终⽌和解程序。历经55天审理,该案圆满审结。
(三)典型意义
邹平市⼈民法院在西王集团危机之初,引导西王集团、邹平市⼈民政府优选破产程序,两级政府制定了“保⽣产、稳⾦融、化债券、引战投”⽅案,借助政府招商平台,为西王集团引进战略投资⼈。同时,引⼊听证制度,积极促成债权⼈、债务⼈、投资⼈、职⼯代表等达成和解的深度共识。疫情期间,法院还深⼊企业查勘,科学研判社会需求和企业⽣产能⼒,许可债务⼈继续营业,不仅稳定了疫情需求,也为促成和解奠定了基础。
08
⼭东华⾦集团有限公司等⼋家公司合并重整案
陕西新华电脑学校(⼀)基本案情
⼭东华⾦集团有限公司前⾝为泗⽔县造纸⼚。该公司⾃2014年初显现资⾦链危机,2016年2⽉银⾏债务全⾯违
约,2018年1⽉1⽇企业全⾯停产。⼭东华⾦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地有七家关联企业。债权⼈泗⽔泉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申请⼈于2018年12⽉6⽇向泗⽔县⼈民法院申请⼭东华⾦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泗⽔县⼈民法院经审查裁定依法受理。
(⼆)审理结果
2020年1⽉17⽇,泗⽔县⼈民法院裁定批准⼭东华⾦集团有限公司等⼋家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该⼋家公司的资产、股权均已过户⾄重整投资⼈指定⽅。2020年7⽉16⽇,泗⽔县⼈民法院依法裁定重整计划执⾏完毕,终⽌管理⼈监督职责。(三)典型意义
经过重整,⼭东华⾦集团有限公司的排污许可、发电容量、取⽔许可均得到了保留,华⾦板纸的⽣产线已恢复⽣产,发电⼚已恢复发电功能,从⽽盘活了公司闲置资产。同时,本案中采取的清算式重整、府院联动机制等措施,为县乃⾄全市“僵⼫企业”处置提供经验参考。通过破产重整,全额清偿了⼯⼈⼯资,全额补缴了养⽼保险,切实维护了职⼯的合法权益,⼤⼤减少了社会不稳定因素,也化解了企业担保圈风险,营造了企业相互担保、共同发展、公平有序的营商环境。
09
某盒⼦啤酒⽂化体验馆等诉青岛市崂⼭区综合⾏政执法局、崂⼭区政府城建⾏政处理及⾏政复议案
(⼀)基本案情
梁某系⼯商个体户,于2016年8⽉12⽇开办了某盒⼦啤酒⽂化体验馆。崂⼭区执法局调查认为梁某建设体验馆存在未取得建设⼯程规划许可证进⾏建设的⾏为,2019年2⽉15⽇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于2019年2⽉20⽇前⾃⾏拆除,逾期未改正的,将依法予以拆除。梁某向崂⼭区政府申请复议。崂⼭区政府复议维持崂⼭区执法局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政⾏为。
(⼆)审理结果
⼭东省⾼级⼈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法院应当对被诉⾏政⾏为合法性及合理性进⾏全⾯审查;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违法建设应当完全归责于梁某⾃⾝原因,基于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梁某的合法权益应予保护;崂⼭区执法局在未对建设经过等相关事实充分调查取证的情况下,即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审判决撤销该通知书及复议决定。
通知书及复议决定。
(三)典型意义
推进法治政府和诚信政府建设,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要求遵循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政相对⼈基于对公权⼒的信任⽽作出⼀定⾏为,该⾏为所产⽣的正当利益应予保护,⾏政机关不得随意作出不利处分。针对政府招商引资、重点项⽬等所涉及的对涉案企业进⾏不利处分或者减损企业利益的⾏政⾏为,应当结合具体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综合审查判断,对各类市场主体予以平等保护,以促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10
三井物产株式会社与⾹港⼤海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案
(⼀)基本案情
三井物产株式会社(以下简称三井株式会社)系⽇本国国籍公司,⾹港⼤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海公司)系在中国⾹港注册的公司,为⼭东⼤海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三井株式会社和⾹港⼤海公司因买卖合同⽽产⽣纠纷,经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港⼤海公司应⽀付三井株式会社745万余美元。由于⾹港⼤海公司的主要财产地在东营市中级⼈民法院辖区,故三井株式会社于2020年2⽉,通过⽹络向东营市中级⼈民法院申请执⾏,并申请冻结了⾹港⼤海公司在新三板上市的⼦公司的股权。
(⼆)审理结果
东营市中级⼈民法院对该案实⾏全流程⽹上办理,利⽤⽹上法庭、会议等⽅式,多次组织连线当事⼈进⾏远程调解,并实名认证签署笔录。在主持调解过程中,法庭了解到,三井株式会社的⼀家关联公司⽋⾹港⼤海公司170多万美元,且⾹港⼤海公司拟对该关联公司申请仲裁或者司法措施。针对这⼀情况,法庭促使双⽅达成了执⾏和解,⾹港⼤海公司将前述债权转让给三井株式会社,抵顶部分债务,并在签署和解协议之⽇⽀付55万美元,剩余债务分期还清,三井株式会社同意解除对⾹港⼤海公司⼦公司的股权查封,并将⼀半的股权变更为质押担保。
(三)典型意义
该案从执⾏⽴案、主持调解、签署笔录、和解协议全部在线上开展,极⼤降低了解决商业纠纷的耗时和费⽤,提⾼了司法效率。全⾯解决当事⼈之间的⽭盾,既解决了三井株式会社和⾹港⼤海公司之间的纠纷,同时也解决了⾹港⼤海公司与三井株式会社关联公司的⽭盾,实现了调解⼀案化解两案的效果,彰显了我国营商环境的改善,得到了双⽅当事⼈的⼀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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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宋志国
审核:傅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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