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操有几个儿子合同法中对违约责任的规定条款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合同违约责任,文典律师特别整理了此篇文章,以下容主要从合同法违约责任制度容、违约责任特征及合同法对违约责任的规定条款三面介绍,欢迎大家阅读交流。
一、合同法违约责任制度容
1.违约形态
一是根据违约的时间,将违约分为实际违约和预期违约。实际违约是指事实上已经发生了的不履行合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的情形。正如第107 条的规定,当事人一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预期违约是指合同还未到履行期,但合同一当事人用语言或者行为表示将不履行合同的情形。正如第108条的规定,合同虽然尚未到期,如果一有不履行的表示,对也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二是根据违约程度,将违约分为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不履行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不适当履行是指当事人履行的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情形。qq飞车车队名字
2.责任式
(1)实际履行:第109条规定,关于金债务,必须实际履行;第110条规定,关于非金债务,特殊情况不适用实际履行。这些特殊情况包括:法律上或者事实
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合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未要求履行。
(2)赔偿损失:第112条规定,实际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后,如果对还有损失,应赔偿。根据第113条的规定,赔偿的围包括违约所造成的所有损失,该损失中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即应遵守“合理预见规则〞。
(3)支付违约金: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也可以约定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法,但违约金不得过高或过低。
蔬菜卷(4)执行定金罚则:关于定金的问题,应依据?人民国担保法?的具体规定执行;如果当事人同时约定有违约金和定金的,只能选择其一执行。
(5)其他责任式:第111条规定,违约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因为质量不符合约定,首先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责任式的,非违约可根据标的性质及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价等违约责任。
3.免责事由
第117条、第118条规定,只有不可抗力可免除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但不履行合同的一应当及时通知对并在合理期限提供证明。
4.其他
(1)防止损失扩大规则:第119条规定,非违约不可坐视损失扩大,应当采取措施而未采取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主赔偿。为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承担。
说不出口(2)因第三人原因而违约:第121条规定,因第三人面的原因而违约,不是免责理由。
(3)责任竞合:第122条规定,当发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时,受害人可以选择适用的法律。
二、违约责任特征
(1)违约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因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或者合同约定的义务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我国?民法通则?第六章“民事责任〞就包含了两种责任,即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可见,违约责任不仅是合同法的重要容,也是民事责任制度中不可缺少的组成局部。
〔2〕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所产生的责任。
这是违约责任不同于其他民事责任的重要特点。这个特点包含两面意思:其一,违约责任的产生以合同义务的存在为前提,有义务就存在责任的可能性,没有义务,就根本谈不上责任;其二,违约责任以合同当事人不履行义务为条件,有效合同约定的义务与法律规定的义务一样,合同当事人必须履行,否则,就会产生违约责任。
(3)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
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也就是说,合同当事人不得为他人设定合同义务,他人当然没有违约的可能性,从而也就不存在负违约责任的问题。
刘多仁(4)违约责任可以由合同当事人约定。
移情别恋什么意思按照私法自治的根本原则,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当然可以约定违约责任的式、违约金的数额幅度、损害赔偿的计算法、免责条件等等。在合同法这类典型的任意性的法律中,尊重当事人自己的选择是立法者、司法者都很强调的。必须注意的是,这种约定决不意味着法律对当事人毫无限制,为保障公平合理,法律对当事人约定的过高或过低违约金或者赔偿金,都要进展干预或法律授权法官根据具体情况降低或提高。
三、合同法对违约责任的规定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说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一不履行非金债务或者履行非金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未要求履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
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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