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违约责任重点条款详细解读
《民法典》违约责任九大条款详细解读
01、违约责任基本原则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义务的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首先,要求合同义务的有效存在。不以合同义务的存在为前提所产生的民事责任,不是违约责任,这使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区分开,后两者都不是以合同义务的存在为必要前提。
其次,要求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这包括了履行不能、履行迟延和不完全履行等,还包括瑕疵担保、违反附随义务和债权人受领迟延等可能与合同不履行发生关联的制度。
合同义务的违反,可以从被违反的义务角度区分为违反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和不真正义务。本条按照违约行为的具体形态,将违约行为区分为不履行合同义务和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不履行合同义务,即债务人不为当为之事,包括履行不能和履行拒绝。
(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所谓归责,就是将责任归属于某人;所谓归责原则,就是将责任归属于某人的正当理由。为了妥当地平衡行为人的行为自由和受害人的法益保护这两个价值,避免由违约方绝对承担违约责任所导致的风险不合理分配,《民法典》规定了一些相关的规则:
1.违约责任的免除和减轻
《民法典》第59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592条规定,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女生就业率高的专业同时,《民法典》在具体的典型合同中也规定了免责或者减责事由。比如第823条第1款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2.具体合同类型中的特殊归责和免责事由名剑
《民法典》在一些具体的典型合同中规定了特殊的归责事由。比如,第660条第2款规定,依据该条第1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在一些具体的典型合同中也规定了特殊的免责事由。例如,第832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3.允许当事人约定免责或限制责任
根据自愿原则,《民法典》承认当事人之间自愿协商一致的免责或者限责条款的效力,仅在特殊情况下限制这些条款的效力。
(三)违约责任的形式
本条规定了违约责任的形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具体而言,包括:
(1)继续履行;
(2)修理、重作、更换;
(3)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包括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
(4)赔偿损失,包括法定的赔偿损失和违约金、定金等约定的赔偿损失。
02、金钱债务继续履行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所谓金钱债务,是指以债务人给付一定货币作为内容的债务,包括以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以履行其他金钱债务为内容的债务。
当然,这里所说的报酬指的是金钱报酬,不包括其他形式的报酬。本条在《合同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适用前提是金钱债务,与下一条相对应。
当事人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履行。货币具有高度流通性和可替代性,一般不会出现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或者不适于强制履行、履行费用过高的情形,一般也不会出现因为不可抗力而完全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形,因此违约方应当继续履行,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本条要求金钱债务的继续履行,这有利于强化诚信观念,防止交易当事人以各种不正当理由拒绝继续履行金钱债务。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金钱债务的,除应当继续履行金钱债务外,还应当承担其他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赔偿逾期利息等。
03、非金钱债务继续履行
第五百八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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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继续履行,也称实际履行,就是按照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都是追求一定的目的,这一目的直接体现在对合同标的的履行上,义务人只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才能实现权利人订立合同的目的。
如果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且非金钱债务能够继续履行,守约方可以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除此之外,还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赔偿损失等其他民事责任。
当然,即使债权人不能请求债务人继续履行,但其仍然有权依法请求债务人承担其他违约责任,尤其是赔偿损失。不能请求继续履行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是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所谓法律上不能履行,指的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不能履行,或者履行将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二是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指依据债务的性质不适合强制履行,或者执行费用过高。
•三是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履行合同义务需要债务人进行特定的准备和努力,如果履行期限已过,并且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请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债务人则可能会推定债权人不再坚持继续履行。债权人在很长时间之后才请求继续履行,如果支持债权人的继续履行请求,会使债务人长期处
于不确定状态之中,随时准备履行,且会诱使债权人的投机行为。因此,如果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继续履行的,不能再请求继续履行。
04、替代履行
第五百八十一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根据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其负担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
本条适用的前提是,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并且该债务根据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履行。此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负担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
应当注意的是,《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诸多执行措施。依据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其他法律文书以及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债务人应当履行而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强制执行。
首先,一般涉及金钱债务或者以交付财产为标的的债务,《民事诉讼法》中有许多执行措施,理论上称为直接强制。
其次,对以服务、劳务等行为为标的的债务,债务人不履行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替代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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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一些间接强制的措施,以对债务人施加压力促使其继续履行债务,这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债务。
05、履行不符合约定的补救措施
第五百八十二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主要是品质、数量等不符合约定,可以考虑一些补救措施,主要包括修理、重作、更换以及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这有利于尽量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
如果债务人和债权人事先对此有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该约定是民事法律行为,因此适用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定。比如,双方约定的“三包”规定中,对不同瑕疵的后果进行了详细的约定,此时违约方就应当按照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当事人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虽有约定但约定不明确的,就应当依据《民法典》第510条的规定予以确定,即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如果当事人对此既无约定,也无法依据第510条的规定予以确定,则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这些方式有助于尽量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
本条规定,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修理、重作、更换同样也适用第580条第1款的规定,当这些方式事实上
不能履行、履行费用过高以及债权人未在当事人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要求的,债权人不能再请求这些方式中的某一种或某几种,而只能请求履行方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06、法定的违约赔偿损失
100个奥特曼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一)一般原则
违约赔偿损失,是指行为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对方损失时,行为人向受害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以弥补其损失,是运用较为广泛的一种责任方式。违约的赔偿损失包括法定的赔偿损失和约定的赔偿损失,
本条规定的是法定的违约赔偿损失。
兼容性
承担违约赔偿损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
•一是有违约行为,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二是违约行为造成了对方的损失。如果违约行为未给对方造成损失,则不能用赔偿损失的方式追究违约人的民事责任。
•三是违约行为与对方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对方的损失是违约行为所导致的。
•四是无免责事由。
(二)赔偿的种类
按照完全赔偿原则,违约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对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的赔偿。实际损失,即所受损害,是指因违约而导致现有利益的减少,是现实利益的损失,又被称为积极损失。
较之可得利益,实际损失一般比较容易确定。实际损失包括:
(1)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费用的支出、丧失其他交易机会的损失以及因对方违约导致自己对第三人承担违约赔偿的损失等。
(2)固有利益的损失,这体现在债务人违反保护义务的情形中,例如债务人交付了病鸡,导致债权人现有养鸡场的鸡也生病。此时,债务人不仅应当赔偿债权人费用的支出,还应当赔偿债权人现有的鸡生病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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