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合同中“违约金”和“损失赔偿”并用的重要裁判规则(附民法典新规解读)
最⾼院:合同中“违约⾦”和“损失赔偿”并⽤的重要裁判规则(附民法典新规解
读)
违约⾦能否与损失赔偿⾦⼀并适⽤,合同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合同法》第⼀百零七条、第⼀百⼀⼗三条、第⼀百⼀⼗四条的规定,违约⾦是以实际损失为基础,违约⾦不⾜以弥补实际损失的,当事⼈可以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者并不⽭盾。
因此,我国合同法并未否定违约⾦与损失赔偿⾦并⽤,违约⾦请求权和损失赔偿请求权是两个独⽴的请求权。
01
推荐案例
当事⼈同时约定违约⾦和损失赔偿条款的,可以确认该约定发⽣法律效⼒——⼭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西数源华⽯化⼯能源有限公司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例要旨
合同中的违约⾦或约定损失赔偿条款,不因双⽅当事⼈均构成违约⽽不能适⽤;当事⼈同时约定违约⾦和损失赔偿的,可以确认该约定发⽣法律效⼒;当事⼈在违约⾦和约定损失赔偿之外,再⾏主张损失赔偿的,应当视当事⼈能否举证证明其因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于违约⾦及约定损失赔偿的数额,确定是否⽀持其诉讼请求。
俄罗斯时间案号
(2012)民⼀终字第67号
审理法院
最⾼⼈民法院
来源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3年第4辑(总第56辑),⼈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152-170页。
02
评论
本案涉及违约⾦、约定损失赔偿与其他损失赔偿之间的关系及适⽤问题。
⾸先,违约⾦与约定损失赔偿能否并⽤的问题。
违约⾦和约定损失赔偿,⼀般均是当事⼈在订⽴合同时,预先约定的⼀⽅违约时应向对⽅⽀付⼀定⾦钱或⽀付⾦钱的计算⽅法。《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可以约定⼀⽅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付⼀定数额的违约⾦,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法。本案租赁合同属于当事⼈既约定了任何⼀⽅违反合同约定或毁约时应⽀付违约⾦100万元,⼜约定了违约⽅应当赔偿对⽅经济损失1000万元,即同时约定了违约⾦和损失赔偿数额。对此,有观点认为,由于我国法律规定的违约⾦主要是补偿性的,因此违约⾦是⼀种预定损害赔偿,其与约定损失赔偿性质并⽆不同,因此不应同时适⽤。也有观点认为,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并未禁⽌违约⾦与损失赔偿的同时约定,因此应当允许。
本案⼆审判决采纳了第⼆种观点,这是因为,违约⾦与约定损失赔偿之间虽然具有相似性,但也存在差异:违约⾦的约定具有担保合同履⾏之价值,⽽约定损失赔偿仅是为违约⾏为发⽣后⽅便计算损失赔偿数额,不具有明确的担保合同履⾏之意义;违约⾦的⽀付理论上仅需存在违约⾏为即可,⽽约定损失赔偿由于其本质仍是⼀种损失赔偿,因此应以存在损失为前提条件,虽然这个损失的具体⼤⼩和数额⽆需当事⼈证明。此外,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第28条规定,当事⼈依照《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民法院增加违约⾦的,增加后的违约⾦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
额为限。增加违约⾦以后,当事⼈⼜请求对⽅赔偿损失的,⼈民法院不予⽀持。应该这样理解,如果当事⼈没有请求增加违约⾦⽽违约⾦低于当事⼈遭受的实际损失时,当事⼈可以在违约⾦之外另⾏主张赔偿损失,只要其所受赔偿的总数不超过其实际损失即可,即法律确⽴的违约损失全部赔偿原则,不必拘泥于赔偿的名⽬,⽽仅需关注赔偿是否弥补当事⼈的全部损失以及是否使其获得额外利益即可。从这个⾓度上看,允许违约⾦与损失赔偿并⽤,也就不应否定违约⾦与约定损失赔偿的并⽤。
其次,双⽅当事⼈违约时,违约⾦及约定损失赔偿条款的适⽤问题。
本案⼀审判决认为,由于双⽅当事⼈均存在违约,故合同中违约⾦条款及约定损失赔偿条款对双⽅当事⼈均不再适⽤,双⽅均⽆权向对⽅主张违约⾦及违约损失赔偿。⽽⼆审判决认为,《合同法》第120条规定,当事⼈双⽅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并未规定在双⽅当事⼈均存在违约的情况下,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失效。因此,在双⽅当事⼈均存在违约时,不应影响合同违约责任条款的法律效⼒。
⼀审判决的上述认定,属于适⽤法律错误。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违约责任条款的适⽤条件有⼆:⼀是双⽅当事⼈中的任何⼀⽅中途毁约或违反合同约定;⼆是给对⽅造成影响及损失。由于数源公司⽣产的电⽯产品是三维公司的主要⽣产原料,数源公司的停产⾏为必然给三维公司带来⼀定影响及损失,因此违约责任条款对数源公司适⽤条件成就。三维公司提前要求解除合同的⾏为,使得数源公司
继续承租经营以获得未来利润的希望落空,租赁经营期间的资产投⼊回报机会丧失,该损失数额虽然难以确定,但对数源公司亦必然构成⼀定影响及损失。因此违约责任条款对三维公司适⽤条件亦成就。在此情况下,应当按照各⾃责任确定违约⾦和约定损失赔偿的承担数额。虽然根据双⽅在违约责任中所负责任的⽐例,本案最终处理结果是双⽅互相不负违约⾦及违约损失赔偿的给付责任,但这仅是因为双⽅互负同等违约责任的结果,与⼀审判决的结果虽然相同,但思路和依据是明显不同的。换⾔之,如果能够确认任何⼀⽅当事⼈需负更重的违约责任时,该⽅当事⼈仍应向对⽅当事⼈承担违约⾦或违约损害赔偿的给付义务。
再次,违约⾦、约定损失赔偿与其他损失赔偿之间的关系。
在本案已经确定租赁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适⽤的情况下,是否还应⽀持当事⼈提出的违约⾦与约定损失赔偿之外的其他损失赔偿请求,是本案合同解除后,损失赔偿问题⾯临的⼜⼀个法律适⽤问题。对此,有观点认为,违约⾦与损失赔偿之间并⽆排斥关系,当违约⾦低于实际损失时,当事⼈可以在违约⾦之外请求赔偿。但约定损失赔偿系当事⼈对违约后造成损失的预约,其⽬的就是为了避免违约后再⾏计算实际损失,因此,在适⽤约定损失赔偿的情况下,不应再⽀持当事⼈提出的其他损失赔偿请求。按照这⼀思路,本案双⽅提出的关于经营利润损失、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等,均不应再予⽀持。也有观点认为,既然我国法律确定的违约损害赔偿是全部赔偿原则,在当事⼈有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于约定的损失赔偿额时,不应排除当事⼈该项权利的⾏使。约定赔偿数额免除了权
利⼈的举证责任,权利⼈可以⾃⾏放弃该权利,选择举证证明⾃⼰的损失。换⾔之,在当事⼈有证据证明其损失⼤于约定损害赔偿的数额时,仍应⽀持其约定损害赔偿之外的赔偿请求。
因此,⼆审判决从全⾯维护当事⼈合法权益出发,按照第⼆种思路,进⼀步对当事⼈提出的其他损失赔偿请求,从违约责任构成的⾓度进⾏了分析。本案最终未⽀持当事⼈提出的其他损失赔偿请求,原因是当事⼈未能举证证明其存在其他损失,或者未能证明其所主张的损失与对⽅当事⼈的违约⾏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不符合合同法违约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按照这⼀处理思路虽然与按照第⼀种处理思路的结论是⼀致的,但是更全⾯考虑了当事⼈提出的诉讼请求可能存在的合理性,从保护当事⼈诉讼权利的⾓度看,应当是更为可取的。
03
裁判规则
1. 如果当事⼈约定的违约⾦是补偿性违约⾦,在预期利益和可得利益范围内可以与赔偿损失并⽤——邹蒙蒙诉吴增欣、刘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违约⾦请求权与损失赔偿请求权各⾃独⽴,其中⼀个请求权发⽣效⼒时,并不排斥另⼀个请求权的效⼒。如果当事⼈约定的违约⾦是惩罚性违约⾦,债务⼈⼀旦违约,债权⼈不仅可要求债务
⼈⽀付违约⾦,⽽且还可要求继续履⾏债务与赔偿损失。如果是补偿性违约⾦,在预期利益和可得利益范围内可以与赔偿损失并⽤。
案号:(2018)京01民终179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中级⼈民法院汽车保险都有哪些
2. ⽀付违约⾦、赔偿损失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违约责任承担⽅式,⼆者可以并⽤——上海虹房置业有限公司与经纬置地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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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要旨:守约⽅基于双⽅当事⼈有关迟延违约⾦的约定,主张违约⽅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继续履⾏合同约定的交房义务,在违约⽅不能完成履⾏交付房屋义务时,赔偿其损失,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违约责任承担⽅式。故违约⾦与损失赔偿可以并⽤。
案号:(2013)民提字第123号
审理法院:最⾼⼈民法院
发布⽇期:2016-09-18
3. 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远远⼤于合同约定的违约⾦时,违约⾦和损失赔偿可以考虑并⽤——黄芹诉天津信裕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合同约定的违约⾦只是对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赔偿总额进⾏的预定,有时可能兼具⼀定的惩罚功能,当因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远远⼤于合同中约定的违约⾦时,违约⾦和损失赔偿可以考虑并⽤。在认定违约损失赔偿额时,应正确适⽤可预见规则,从预见主体、预见时间、预见内容、预见标准等⽅⾯加以综合考量。
人民的名义谁是内鬼案号:(2013)西民⼀初字第1386号
审理法院:天津市河西区⼈民法院
4. 违约⽅承担的责任应当能够完全弥补守约⽅的实际损失。计算⽅法主要包括两种,⼀是直接增加违约⾦;⼆是违约⾦与赔偿损失并⽤——新疆天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鄢军梅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论违约⾦还是赔偿损失,都应当以完全赔偿受害⼈的损失为原则。违约⽅承担的责任应当能够完全弥补守约⽅的实际损失。计算⽅法主要包括两种,⼀是直接增加违约⾦;⼆是违约⾦与赔偿损失并⽤。两种计算⽅法均符合法律规定,且最终增加后的违约⾦数额与违约⾦和赔偿损失并⽤后的数额⼀致,两种计算⽅法当事⼈可以⾃由选择。
魏国是现在的哪里案号:(2014)兵⼗⼆民⼀终字第60号
审理法院:新疆⽣产建设兵团第⼗⼆师中级⼈民法院
发布⽇期:2014-10-15
04
法律依据
1. 《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百零七条当事⼈⼀⽅不履⾏合同义务或者履⾏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百⼀⼗⼆条当事⼈⼀⽅不履⾏合同义务或者履⾏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百⼀⼗三条当事⼈⼀⽅不履⾏合同义务或者履⾏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订⽴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为的,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最⾼⼈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编辑补充:《民法典》第584条:当事⼈⼀⽅不履⾏合同义务或者履⾏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订⽴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本条是在《合同法》第113条基础上进⾏的修改,除对该条第1款进⾏⽂字修改外,删除第2款。删除
第2款的主要理由:《合同法》第113条第2款规定的内容属惩罚性赔偿问题,对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已经有明确规定,且《民法典》第179条第2款也有相关规定。为逻辑体系严谨,删除了重复部分。
本条是关于损失赔偿范围和确认规则的规定。本条规定的赔偿损失仅指违约赔偿损失,范围可由法律直接规定或当事⼈约定。若⽆规定或约定,应按完全赔偿原则赔偿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第⼀百⼀⼗四条当事⼈可以约定⼀⽅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付⼀定数额的违约⾦,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法。
约定的违约⾦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可以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过分⾼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可以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就迟延履⾏约定违约⾦的,违约⽅⽀付违约⾦后,还应当履⾏债务。
最⾼⼈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编辑补充:《民法典》第585条:当事⼈可以约定⼀⽅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付⼀定数额的违约⾦,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法。
约定的违约⾦低于造成的损失的,⼈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
约⾦过分⾼于造成的损失的,⼈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就迟延履⾏约定违约⾦的,违约⽅⽀付违约⾦后,还应当履⾏债务。
《民法典》第585条与《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内容基本相同,但相关表述发⽣改变。《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允许对约定的违约⾦数额进⾏调整,调整参照当事⼈的实际损失数额—所受损害与所失利益之和,意味着承认了违约⾦和损害赔偿在个案中可以相互置换。原则上,在出现违约的情况下,违约⾦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可能同时发⽣效⼒的。在此前提下,依据两个请求权指向利益是否同⼀来判断债权⼈是否得同时主张:若指向利益并⾮同⼀,债权⼈⾃得同时主张;若指向利益是同⼀的,则不能同时主张。在⼆者指向利益同⼀的情况下,即会产⽣债权⼈是否⾃由选择⾏使这两个请求权的问题,对此,原则应予允许。但在债权⼈选择了违约⾦请求权的情况下,基于不当得利的原理,违约⾦得计⼊损害赔偿,作为最低损害赔偿额。损害⼩于违约⾦数额的,也不能缩减违约⾦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并不因债权⼈选择了违约⾦⽽丧失,对于超出违约⾦的损害,债权⼈仍得主张赔偿,只是必须对损害赔偿构成进⾏证明。相反,在债权⼈⾸先要求损害赔偿的情况下,违约⾦的数额超过损害赔偿数额的,债权⼈仍得请求超出损害赔偿部分的违约⾦数额。基于契约⾃由,当事⼈可以约定违约⾦仅具有履约担保功能,不作为最低损害赔偿额计⼊损害赔偿请求范围,此时当事⼈既可以主张⽀付违约⾦,也可以主张损害赔偿,但违约⾦请求权应受制于违约⾦酌减条款。
2.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若⼲问题的解释(⼆)》
第⼆⼗⼋条当事⼈依照合同法第⼀百⼀⼗四条第⼆款的规定,请求⼈民法院增加违约⾦的,增加后的违约⾦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以后,当事⼈⼜请求对⽅赔偿损失的,⼈民法院不予⽀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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