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产品质量侵权责任和产品质量违约责任
内容提要:本文采用比较法学的研究方法,对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和产品质量侵权责任从性质、责任主体、归责原则、责任的构成要件、承担责任的方式、适用法律等方面进行了分析和比较。在此基础上,着重研究了产品质量违约责任与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的竞合情况下的法律适用问题。
暴走lol一、两种不同产品质量责任
琢磨的近义词 随着社会经济的繁荣,产品品种越来越多,伴随而来的产品质量问题也越来越多,如何正确认识这些产品质量纠纷准确适用法律和保护当事人各方合法权益的关键所在。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该条款对产品质量规定了三项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为不合
格产品,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而引起的责任称为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质量责任是指因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的有关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产品适用、安全和其它特性的要求,给用户造成损失后,由产品的生产者和经销者所承担的民事责任。这里的损失既包括不合格产品对用户的经济效益的影响,也包括不合格产品给用户及他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的损害。因此,这种民事责任既包括了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即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又包括了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引起的一种特殊的损害赔偿责任,即产品质量侵权责任。鉴于这二种责任分别由不同的实体法调整,本文试就它们各自的内容、特点及处理谈点浅见。
最新流行歌 二、产品质量侵权责任和产品质量违约责任的区别
产品质量侵权责任和产品质量违约责任都是行为人实施民事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但因责任基础不同而有很大的区别:
(一)两种责任的性质不同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不当得利返还责任等属于一个阶位的民事责任。产品质量侵权责任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不特定人)的人身、财产损害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按此规定,不符合有关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指标、行业指标的产品也被视为一种“缺陷”。有学者针对我国这样的立法指出,判断产品危险合理与否存在两种标准:一般标准,即一个善良之人在正常情况下对产品安全性的合理期望;法定标准,即国家或行业对于某些产品制定的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专门指标。那么这两种判断标准是否有重叠的区域?它们的关系又是怎样的呢?普遍认为,当存在国家或行业具体的安全标准时,只要证明该产品没有达到这一标准,即无须再去证明它是否具有不合理的危险,直接认定存在“缺陷”;假如没有有关特殊的安全标准,则适用普遍标准加以判断。
产品质量侵权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民事责任。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与一般侵权责任有着重要的区别,主要表现为侵权人主观方面要件的不同。产品质量侵权责任一般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而一般侵权责任则采取过错责任原则。同时,产品质量侵权责任与产品质量违约责任也不同:责任的性质不同。产品质量侵权责任是因侵权损害的发生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它所侵犯的是财产权、人身权等绝对权利;而产品质量违约责任是以合同关系为前提的,违约人是因违反合同而承担责任,债权债务关系设立在前,违约行
为发生在后,所侵犯的是合同双方的相对权利。责任的根据不同。产品质量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中的侵权行为条款来处理;而产品质量违约责任是依照合同双方依法订立的合同条款及合同法的规定来调整。责任的后果和承担方式也不尽相同。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的后果有财产内容与非财产内容二种。它主要是财产责任,也可采用非财产责任形式,如消除危险、恢复名誉等非财产性的承担责任方式。由于产品质量侵权责任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行为人还可能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但这并不是说产品质量侵权责任同时也是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只有在侵权行为确实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行为人才负财产内容的民事责任。而产品质量违约责任是基于合同关系发生的,是一种财产责任,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则只要有一方违约,不论是否已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都要承担民事责任。承担的方式如继续履行合同、支付违约金等都具有财产内容。史记中的小故事
(二)责任主体不同天文学专业
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的责任主体有三种:基本主体或直接责任主体为生产者、销售者,这个基本主体在我国产品质量法中有明确的规定。生产者,也称产品制造者。生产者在产品责任主体中居于核心的位置;销售者。销售者一头联结着生产者,另一头联结消费者,因而
是产品责任中处于中间地位的人。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的次位主体在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中有规定,“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另外《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二条规定:(1)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是我国法律上对产品责任的次位主体所作的确认。产品责任的法律拟制主体,这种法律拟制主体,是指法律规定只有在拟制情形出现后才承担产品责任的主体。这种主体与生产者、销售者无合同关系,是《产品质量法》所作的特别规定。据此,产品责任的法律拟制主体就是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产品质量认证机构、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广告宣传机构。法律拟制主体的规定,体现了我国对消费者利益保护的重大突破,为消费者行使赔偿请求权拓宽了救济的途径。而产品质量违约责任的责任主体是销售者,权利主体是用户或消费者,即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其他人无权提起产品质量违约责任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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