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社保缴费基数及费率简析
美国现行养老保险体系主要由三大支柱构成:第一支柱是由政府主导、强制实施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即联邦退休金制度;第二支柱是由企业主导、雇主和雇员共同出资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即企业年金计划;第三支柱是由个人负责、自愿参加的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制度,即个人退休金计划。本文通过分析美国现行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费率的现状及发展变化情况,以期为我国当前健全更加公平更加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提供借鉴。
一秒泪崩的句子社保缴费费率的调整
美国社会保障税税率由社会保障署动态调整,经国会批准后执行。调整依据是根据人口老龄化预测数据和养老金支出需要。例如,社会保障税税率在1980年时为雇员工资额的10.16%,1990年上调至12.4%。自1990年以来,社会保障税税率未再调整。2015年社会保障税税率为雇员工资额的12.4%,由雇员和雇主各缴纳50%。从社保缴费机制看,作为社会保险型国家之一,美国养老缴费率相对较高,略高于社会福利性国家平均值。
社会保障计划的成本。资金慷慨的社会保障计划要求政府提高社会保险税或费率来支撑,这些都是由企业和劳动者共同承担。研究表明,社会保障计划在国际间竞争中任何正面
国际观察
International Observation
编辑:王睿(zgmohrss@126)
四级 听力的影响力,都有可能被一个国家国内企业处于成本不利状态的负面影响所抵消。对于企业而言,职工缴纳的社保费用是企业人工成本的一部分,如果过高会间接影响企业的利润及竞争力。各国(地区)的社会保险政策和福利支付管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该国(地区)的薪酬成本水平及结构。数据显示,2012年各个国家制造业的社会保险缴费相当于薪酬成本的4%-34%不等,美国制造业社会保险支出占薪酬成本的比重约为23.9%,基本处于中等水平。
社保缴费基数的确定
缴费基数的主要参照标准是工资收入总额。纵观各类典型养老保险制度国家的缴费基数设置情况看,大多数国家设置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主要参照标准是基于雇员的工资收
入总额来确定。美国联邦养老保险制度缴费(税)基数有相关法律规定,该国的雇主和雇员都按照雇员纳税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其中包括工资、奖金、佣金、离职金和因工作而获得的任何其他特殊报酬。
缴费基数设置上限。不少国家在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中设定了缴费上限和下限,规定低收入者可以少缴纳或不缴纳。美国的社会保险课税工资基数有最高上限,并且随着社会平均工资的变化而动态调整。如2016年,雇员和雇主同时缴费(税)额度上限为7347美元。根据美国国会
预算办公室(CBO )的报告显示,自1982年以来,美国计税工资占总工资的比例已经由最初的90%下降到2007年的82.7%,主要是因为80年代以后收入不均,尽管纳税上限逐步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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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高收入者高于纳税基数上限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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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2018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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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也逐年上升造成的。
缴费设置赦免制度。美国在缴纳社保税政策中作了这样的设置:家庭收入低于一定额度,或者享有足够抵税额、扣减额和扣除额者可以免缴联邦所得税。据美国税收政策中心数据显示,2009年美国共计有47%的家庭免缴了联邦所得税。其中,24%的美国家庭不需要缴纳薪资税收,即社保税。
缴费基数调节机制与特殊情况结合。不同国家的社保费(税)缴纳基数均有各自的自动调节机制或规律规定的相关联动机制。美国基数是随着社会平均工资的变化而动态调整;当然在特殊经济发展周期,这个基数调节机制会采取特殊政策。如美国2009-2011年金融危机期间,联邦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采取冻结手段,维持不变,在2015-2016年经济下行阶段也采取了冻结。
注重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的有机结合。由于美国设置了缴纳社保税费的下限和上限,不同收入水平的家庭
边际变化率不同。同时美国同样也面临着和其他现收现付制国家一样的问题,即保险支付危机。因此,美国相关政策制定部门在估算中建议解决该问题的途径包含两方面,提高社保税的工资计税基数上限,或者调整社保税率。当然,在政策修订研究中也有另外一种方案是提高计税工资基上限的同时,要降社保税率来解决国家税收收入不足的问题,同时也降低了中低收入者的社会保险负担。此外,美国在社保税缴费基数和费率在特殊经济发展时期也均采用了冻结基数或降低费率的姿态,来应
对经济危机或经济下行对就业或低收入者造成的冲击。
对我国养老保险缴费的启示
积极做实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我国目前使用与城镇在岗职工工资水平直接挂钩确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已经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新特征和新要求。城镇在岗职工统计的体不到全部就业者总数的30%,比实
际就业人员平均工资高出不少,以至于出现了企业采取漏报瞒报,低收入劳动者中断缴费意愿逐年增加的现象。因此,我国实际缴费基数远低于法律规定的缴费基数,也造成了基金收入的损失。应进一步厘清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完善社会平均工资统计数据更新,明晰相关工资总额概念。
合理设定最高最低缴费基数。随着我国全体就业者体逐步扩大,各类就业人员内部特别是行业间的工资水平差距相应扩大,特别是低工资收入体的工资水平与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工资水平差距也相应扩大,最高缴费基数设定300%,未能跟随收入差距扩大化而动态调整高收入体的缴费基数。此外,对于低工资体,不应
仅考虑养老金收支平衡因素,从而提高这类体的缴费负担,可借鉴美国对特殊体减免机制,适当降低缴费下限。
适当降低名义缴费费率。同各国法定缴费费率比较,我国缴费费率处于全球较高水平,很多企业为员工缴纳社保负担较重,压力较大,一定程度上挤压了利润和生存空间。因此,无论是从社保可持续发展角度,还是中国新经济发展阶段的释放成本需求看,均需考虑适当降低名义缴费费率,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来充实保险基金池,为企业在经济转型发展中寻求稳定过渡提供支持。
综合考虑缴费基数和费率调整
政策。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费率同样都对社保缴纳费用有影响。应合理借鉴美国社保缴费基数和费率调整的经验,考虑两者的功能和协同效应,加快提高社会保障的统筹层次,从而充分发挥社会保障制度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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