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旅游业新旧动能转换促进高质高效发展的实施意见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旅游业新旧动能转换促进高质高效发展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8.08.08
华为手环4pro【字 号】青政发[2018]30号
【施行日期】2018.08.08
汉字的编码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
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旅游业新旧动能转换促进高质高效发展的实施意见
 
青政发[2018]30号
 
杨枝甘露的做法和材料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六一儿童节对孩子的祝福语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旅游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7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5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实施意见》(青发〔2018〕22号),推进我市旅游业新旧动能转换,促进高质高效发展,结合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小吃的做法
  一、加大旅游招商力度,推动高端发展
  鼓励引进高端旅游大项目,升级优化旅游产品结构,平衡区域旅游发展,提升旅游产品核心竞争力,推动旅游业快速健康高品质发展。
  (一)加大旅游重大项目招商力度。建立旅游招商项目信息平台,按照市级招商经费管理办法,重点保障引进旅游重大项目工作经费。对部分休闲度假、海洋旅游、文化演艺等“蓝、高端、新兴”重大旅游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议定扶持政策。加强旅游资源整合和保护,旅游项目引进需征询旅游主管部门意见。(责任单位:市旅游发展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各区、市政府)
  (二)扶持旅游重大项目开发建设。对旅游大项目的前期规划设计费给予补贴,投资10亿元以上的补贴5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投资3-10亿元的补贴3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投资1-3亿元的补贴1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开业运营1年以上的旅游大项目,符合我市财源建设扶持政策的,按相关规定予以奖励。建立健全旅游重大项目库,给予土地储备、农转用指标、项目审批、基础设施配套等支持。新建旅游重大项目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可分期缴付,但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依法约定的分期缴纳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且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出让价款的50%。(责任单位:市旅游发展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商务局,各区、市政府)
  二、壮大旅游市场主体,增强产业动能
  企业是旅游运营及市场竞争的主体,通过扶持优质品牌、支持集约发展等措施做大做强旅游企业,提升旅游行业整体水平和竞争能力。
  (一)支持旅游企业做大做强。鼓励支持旅游企业集团化发展,对年营业收入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按我市培育发展市场主体相关政策予以奖励。对首次进入中国旅游集团20强企业的我市旅游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我市新纳入统计范围的旅游企业和改制为规范化股份公司的旅游企业,按我市培育发展市场主体相关政策分别给予10万元和20万元奖励。鼓励大型旅游企业集团、连锁酒店等旅游企业在青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区域性总部,并按我市促进总部经济有关政策予以奖励。鼓励旅游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在国内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我市旅游企业,按照相关政策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市旅游发展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商务局、市金融工作办,各区、市政府)
  (二)鼓励景区等做优做美。对新评定的5A级和4A级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和100万元奖励(市与区、市各负担50%)。(责任单位:市旅游发展委、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
  (三)鼓励酒店住宿业做好做精。对首次参与星级评定并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饭店,分别给予一次性500万元、100万元和30万元奖励;对通过改造提升并评定为五星级的原低星级饭店,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对新引进国际高端知名品牌冠名,合同在3年以上且相当于五星级饭店的项目,一次性给予200万元饭店投资企业扶持奖励资金,与四、五星级饭店奖励有交叉的,按照就高的原则,不重复奖励(市与区、市各负担50%)。按照国家旅游行业标准《文化主题旅游饭店基本要求与评价》(LB/T 064-2017),对获得国家级旅游机构或行业组织新评定的金鼎级和银鼎级文化主题旅游饭店,分别给予30万元和20万元奖励。鼓励社会资本投资运营经济型酒店,对经市旅游等主管部门认定的新增经营间数超过50间、经营时间半年以上的经济型酒店,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旅游发展委、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
  (四)鼓励旅行社提质升级。对新评定的国家级5A和4A级旅行社,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和20万元奖励。对新评定的省级5A和4A级旅行社,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对首次进入“全国百强”“全国入境三十强”“全国利税贡献三十强”的旅行社,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旅游发展委、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
  三、推动旅游多业发展,打造全域旅游
  按照“全时空、全方位、全要素”的原则,创新发展旅游新业态,发挥“旅游+”的拉动优势,推动旅游与现代农业、新型工业化、文化、体育等产业融合发展,丰富旅游产品结构,拉长旅游产业链条,提高旅游产业新动能,提升旅游产业效益。
  (一)提升发展滨海度假旅游。对新创建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和100万元奖励(市与区、市各负担50%)。开拓发展系列滨海度假产品,到2021年,重点新打造10个以上的温泉疗养、体验养生、生态休闲、海岛度假、环岛观光等滨海度假精品项目,对经市旅游等主管部门组织评定,符合投资3000万元以上、年接待人数超过10万人等相关标准的上述精品项目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每年奖励不超过3个。鼓励发展海洋科普教育旅游,对开放实验室、设备等接待海洋科普游客的海洋特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企业等相关企事业单位(市政府投资的除外),经市旅游等主管部门认定后,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旅游发展委、市财政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委,各区、市政府)
  (二)整合发展海洋休闲旅游。大力发展邮轮旅游。对在青岛设立区域邮轮运营总部,以青岛作为邮轮母港基地,定期始发邮轮航次,并在青岛建设办公、物流配送、物资仓储、
十月一放假人才培训等配套设施的邮轮公司,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议定扶持政策。鼓励邮轮公司在青岛常态化运营,每年自青岛始发邮轮每10个航次以上(含10个航次),给予50万元补助,运营50个航次及以上的,给予补助300万元;对以青岛作为访问港的邮轮公司和组织上岸观光的旅行社,按照上岸观光人数等要素,给予每航次10-50万元奖励;对在青岛开设邮轮旅游始发港航线的邮轮运营企业,根据邮轮吨位和航次数量,给予每航次10-40万元奖励(市与市北区各负担50%)。对在青岛举办邮轮国际展会、开展邮轮制造业务的企业,按照我市相关政策给予扶持。大力发展海上旅游,鼓励海上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促进邮轮、游艇旅游消费。(责任单位:市旅游发展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青岛国际邮轮港管理局,市北区政府)
  (三)推动发展品质乡村旅游。研究制定乡村旅游重点项目“点状供地”、临时用地政策,鼓励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供应乡村旅游项目建设用地。鼓励发展乡村旅游片区、田园综合体等精品乡村旅游项目。开发渔家风情、山林山岳、滨河生态、温泉养生、田园农耕、民俗节庆等6大乡村旅游产品,对新创建的青岛市全域旅游示范镇(街道),乡村旅游特村(社区)、乡村旅游特点,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对新创建的乡村旅游合作社给予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旅游发展委、市财政局
、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城乡建设委,各区、市政府)
  (四)创新融合新业态旅游。鼓励旅游业态创新和产业融合发展并提供优先安排建设用地等政策扶持,对新投资超过500万元,并经市旅游等主管部门认定的通用航空旅游、房车旅游、文化旅游、工业旅游、康养旅游、研学旅游、体育旅游、旅游创意产业园等新业态精品项目,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每年评定不超过5个;对评为国家级旅游示范工程(基地、项目等)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培育文化创意鲜明、度假功能突出、服务品质较高的城乡民宿,按照国家旅游行业标准《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LB/T065-2017),对新创建的国家级金宿、银宿级民宿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扶持创办影响力较大的特节庆会展、赛事旅游项目,并按我市会展、体育等相关政策予以奖励。(责任单位:市旅游发展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文广新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教育局、市体育局、市规划局、市工商局、市商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公安消防局、市贸促会,各区、市政府)
  (五)鼓励发展服务输出旅游。大力培育扶持本土旅游企业品牌,鼓励总部在青岛的品牌旅游企业“走出去”,推进酒店、旅游社、景区、特旅游饭店等旅游企业以连锁经营、特
许经营、加盟经营等现代经营方式对外输出品牌、服务与管理,释放青岛旅游服务品牌影响力。(责任单位:市旅游发展委、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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