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深两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区同
沪市 | 深市 | |
市值计算范围 | 贴膜有气泡 沪市A股市值(即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不包括B股、优先股、基金、债券或其他证券) | 深市A股市值(即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不包括B股、优先股、基金、债券或其他证券) |
可参与条件 | 投资者持有的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每1万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1万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 | 投资者持有的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持有市值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投资者才能参与新股申购,每5000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 |
市值计算规则 | 以投资者为单位进行计算 | 以投资者为单位进行计算,投资者的同一证券账户多处托管的,其市值合并计算。 |
1、 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市值为其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 2、 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到该投资者持有的市值。 3、 不合格、休眠、注销证券账户不计算市值。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不足20个交易日的,按20个交易日计算日均持有市值。 4、 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持有市值按其证券账户中纳入市值计算范围的股份数量与相应收盘价的乘积计算。 5、 投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多个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 电子信息学什么6、 确认多个证券账户为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原则为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以发行公告确定的网上申购日(T日,下同)前两个交易日(T-2日)日终为准。 | ||
申购单位及最高申购上限 | 每一个申购单位为10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当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且不得超过9999.9万股 | 鹌鹑的营养价值每一个申购单位为5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整数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当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且不得超过999,999,500股 |
申购时间 | T日9:30-11:30、13:00-15:00. | T日9︰15-11︰30、13︰00-15︰00. |
资金要求 | 申购委托前,投资者应把申购款(对应按照市值可申购的新股数量乘该新股发行价格)全额存入其在证券公司开立的资金账户 | |
申购可否撤单 | 否 | |
超额申购 | 投资者申购量超过其持有市值对应的网上可申购额度部分为无效申购。 | |
申购账户数量要求 | 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沪市信用账户不可参与) | 只能使用一个有市值的证券账户(深市信用账户可参与新股申购) |
1、 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证券账户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以及投资者使用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以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深:以该投资者第一笔有市值的证券账户的申购为有效申购) 2、 每只新股发行,每一证券账户只能申购一次。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被自动撤销。 | ||
业务流程 | 1、 T日,投资者可以通过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查询其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市值或可申购额度。保证有足够的资金方可可进行委托申购。 2、 T+1日验资 3、 T+2日摇号 4、 T+3日资金解冻 , | |
参加网下发行报价的投资者可否参与网上新股申购 | 否 | |
平明寻白羽的下一句本文档涉及内容出自《上海公开发行股票市值申购实施办法》、《深交所新股发行网上申购实施办法》、《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申购业务问答》、《深交所有关负责人就<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及<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答记者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3》、《深交所交易规则2013》
沪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的通知2013-12-13
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加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上市后的前10个交易日)的交易监管工作,防控新股炒作,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现就加强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股上市首日,投资者的有效申报价格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超过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
申报为无效申报:
(一)集合竞价阶段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格的120%且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80%;
(二)连续竞价阶段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格的144%且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64%。其中,14:55至15:00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当日开盘价的120%且不得低于当日开盘价的80%。
集合竞价阶段未产生开盘价的,以当日第一笔成交价格作为开盘价。
二、新股上市首日连续竞价阶段,出现下列异常波动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
(一)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10%以上(含);
(二)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上涨或下跌20%以上(含)。
因前款第(一)项停牌的,当日仅停牌一次,停牌持续时间为30分钟,停牌时间达到或超过14:55的,当日14:55复牌;因第(二)项停牌的,停牌时间持续至当日14:55。
实施盘中临时停牌后,本所将通过(www.sse)和卫星传输系统,对外公告具体的停牌及复牌时间。
三、新股上市初期出现的下列交易行为属于异常交易行为,本所予以重点监控:
(一)同一证券账户或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多个证券账户,单日以竞价方式累计买入数量超过新股实际上市流通量1‰的;
(二)同一证券账户或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多个证券账户进行日内反向交易或频繁隔日反向交易,且数量较大的;
(三)在集合竞价阶段或收盘前15分钟,通过高价申报、大额申报、连续申报、频繁申报撤单等方式,严重影响新股开盘价或者收盘价的;
(四)在连续竞价阶段,当最新成交价接近日内最高成交价时,以不低于行情即时揭示的最低买入价格累计申报买入数量超过新股实际上市流通量0.2‰的;
(五)申报买入价格高于申报时点之前的行情揭示最新成交价的2%,且数量较大的;
(六)利用市价委托进行大额申报,严重影响新股交易价格的;
(七)本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新股异常交易行为。
四、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对本通知规定的有效价格申报范围、异常波动标准和异常交易行为标准进行调整。
五、对存在本通知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的证券账户,本所可以单独或同时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口头或书面警示;
(二)要求提交合规交易承诺;
(三)盘中暂停账户当日交易;
(四)认定账户所有人为不合格投资者,限制其一定时期内参与新股上市初期的交易。
对于情节严重的,本所将给予限制证券账户交易的纪律处分,并计入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将上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六、本所在新股上市首日收盘后公布该股当日各类投资者的交易信息,各市场参与人可以登录本所“交易信息披露”栏目的“新股首日交易信息”项目进行查询。
七、本所会员应当做好本通知的宣传工作,向客户充分揭示新股交易的风险,加强客户新股交易行为的管理,发现客户有本通知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提醒,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对存在严重异常交易行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客户,会员可以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拒绝其交易委托,或者终止与客户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并向本所报告。
八、本所会员应当积极配合本所加强对新股交易的协同监管,对本所提供的新股交易重点监控账户,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和约束其新股交易行为。
会员总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新股交易监管工作,各证券营业部负责人是其所在营业部新股交易协同监管的直接责任人。
九、本所将对会员贯彻和执行本通知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贯彻和执行不力的会员,本
qq积分所将对其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对一年内有2个客户因新股异常交易行为被本所限制证券账户交易的,约见会员相关高管谈话;
(二)对一年内有3个以上(含)客户因新股异常交易行为被本所限制证券账户交易的,视情况向会员发监管关注函;
(三)对一年内有5个以上(含)客户因新股异常交易行为被本所限制证券账户交易的,视情况在会员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
十、基金、保险、券商等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积极配合本通知的实施,坚持自律、规范原则,强化价值投资理念,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十一、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的其他事宜,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指引》等业务规则的规定。
本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工科热门专业十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2012年3月8日发布的《关于加强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的通知》(上证监字〔2012〕4号)和《关于加强新股上市初期客户交易行为管理工作的通知》(上证监字〔2012〕5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深市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盘中临时停牌制度等事项的通知
为切实防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股票”)上市首日交易风险,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提高市场约束力,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和本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就股票上市首日盘中临时停牌制度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股票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上下20%。
修改为:全日设立不高于发行价144%且不低于发行价64%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限制,超出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开盘价不能通过集合竞价产生的,以连续竞价第一笔成交价作为开盘价。
二、股票上市首日14:57至15:00采用收盘集合定价,即对集中申报簿中,以最近成交价为申报价格的买卖申报进行一次性集中撮合。期间,投资者可以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
股票上市首日收盘价为收盘集合定价交易的成交价格。收盘集合定价期间无成交的,以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为收盘价。
三、股票上市首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
(一)盘中成交价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10%的,临时停牌时间为1小时;(修改为30分钟)
(二)盘中成交价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20%的,临时停牌至14:57
临时停牌期间,投资者可以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
四、股票上市首日盘中临时停牌具体时间以本所公告为准。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定价,即对集中申报簿中,以最近成交价为申报价格的买卖申报进行一次性集中撮合。
临时停牌时间跨越14:57的,于14:57复牌并进行复牌集合定价,再进行收盘集合定价。
盘中临时停牌结束复牌时以及收盘阶段,调整集合定价为集合竞价。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此前发布业务规则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交易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沪深交易所调整新股首日交易规则
上交所:取消第二次临停规定
上交所发布《关于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据悉,《通知》主要是对上交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的通知》所
规定的新股上市首日价格控制和盘中临时停牌的交易机制,以及新股异常交易行为及其监管措施等内容进行了适当调整。
上市首日交易机制方面的调整主要有:一是取消了“收盘前5分钟申报价格不得超过开盘价120%和80%”的控制措施,申报价格仅实施“集合竞价阶段不得超过发行价120%和80%”和“连续竞价阶段不得超过发行价144%和64%”的控制措施;二是取消了盘中股价上涨或下跌超过20%时第二次盘中临时停牌的规定,仅在盘中股价上涨或下跌超过10%时停牌30分钟,以解决新股上市首日交易时间过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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