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3年修订)》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13.07.26
∙【文 号】深证会[2013]66号
∙【施行日期】2013.08.05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3年修订)》第3.1.4条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1月30日,实施日期:2013年11月30日)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3年修订)》的通知
(深证会〔2013〕66号)
各会员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3年修订)》(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2013年8月5日起施行。本所发布的《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2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会〔2012〕143号)同时废止。
因涉及交易、结算和会员单位技术系统改造,《交易规则》中有关盘后定价大宗交易的条款暂不实施,具体实施时间由本所另行通知。
中国感恩节是几月几号 请各会员单位做好相关业务和技术准备。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3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3年7月26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2001年11月30日实施2006年5月15日第一次修订 2011年1月17日第二次修订2012年11月30日第三次修订2013年7月26日第四次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交易市场
第一节 交易场所
第二节 交易参与人
第三节 交易品种与方式
第四节 交易时间
第三章 证券买卖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委托
第三节 申报
第四节 竞价
第五节 成交
第六节 大宗交易
第七节 融资融券交易
第八节 债券回购交易
第四章 其他交易事项
第一节 转托管
第二节 开盘价与收盘价
第三节 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
第四节 除权与除息
第五节 退市整理期间交易事项
第五章 交易信息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即时行情
last christmas歌词 第三节 证券指数
第四节 证券交易公开信息
第六章 证券交易监督
第七章 交易异常情况处理
银行信贷员工作总结 第八章 交易纠纷
第九章 交易费用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1.1为规范证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的交易,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1.3证券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1.4投资者交易行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有关业务规则,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1.5证券交易采用无纸化的集中交易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而立不惑第二章 交易市场
第一节 交易场所
2.1.1本所为证券交易提供交易场所及设施。交易场所及设施由交易主机、交易大厅、交易单元、报盘系统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组成。
第二节 交易参与人
2.2.1会员进入本所市场进行证券交易,应当向本所申请取得交易权限,成为本所交易参与人。交易参与人应当通过在本所申请开设的交易单元进行证券交易。
2.2.2交易单元,是指交易参与人向本所申请设立的、参与本所证券交易与接受本所监管
及服务的基本业务单位。
2.2.3交易单元和交易权限的具体规定,由本所另行制定。
第三节 交易品种与方式
2.3.1在本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品种包括:(一)股票;(二)基金;(三)债券;(四)权证;(五)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品种。
2.3.2证券交易的方式包括:(一)现券交易;(二)回购交易;(三)融资融券交易;(四)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方式。
第四节 交易时间
2.4.1本所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假日和本所公告的休市日,本所市场休市。
2.4.2证券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的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4:57为连续竞价时间,14:57至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交易时间。
2.4.3交易时间内因故停市,交易时间不作顺延。
第三章 证券买卖
第一节 一般规定
3.1.1会员接受投资者的买卖委托后,应当确认投资者具备相应证券或资金,并按照委托的内容向本所申报,承担相应的交易、交收责任。会员接受投资者买卖委托达成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向会员交付其委托会员卖出的证券或其委托会员买入证券的款项,会员应当向投资者交付卖出证券所得款项或买入的证券。
3.1.2会员通过报盘系统向本所交易主机发送买卖申报指令,并按本规则达成交易,交易记录由本所发送至会员。
3.1.3会员应当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委托和申报记录。
3.1.4投资者买入的证券,在交收前不得卖出,但实行回转交易的除外。证券的回转交易,是指投资者买入的证券,经确认成交后,在交收完成前全部或部分卖出。债券、债券
90年代经典老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竞价交易实行当日回转交易,B股实行次交易日起回转交易。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实行回转交易的证券品种和回转方式。
3.1.5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实行主交易商制度,具体规定由本所另行制定,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节 委托
3.2.1投资者买卖证券,应当以实名方式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并与会员签订证券交易委托协议。协议生效后,投资者为该会员经纪业务的客户。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按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
3.2.2投资者可以通过书面或电话、自助终端、互联网等自助委托方式委托会员买卖证券。投资者通过自助委托方式参与证券买卖的,会员应当与其签订自助委托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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