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董监高及股东合规交易规则
上市公司董监高及股东合规交易规则
锁定期
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每年的12月31日的持股数为基数×25%)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转让比例的限制。
3、董、监、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自愿锁定承诺。
短线交易
1、对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2、释义:《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个月内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3、涉及短线交易的特殊情形
(1)、若社保基金理事会与各投资管理人以及各投资管理人之间的投资决策不是相互独立的,则对该公司股票的买卖应受六个月持有期的限制。此外,全国社保基金委托的单一投资管理人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5%时,则应严格遵循《证券法》第47条有关短线交易的规定;
(2)、警惕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
(3)、认购公开增发股份、认购定向增发股份;
教师节贺卡。(4)、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中股东回购;
(5)、持有同一上市公司的A股和B股再进行相关买卖活动;
(6)、股票转为ETF份额再赎;
(7)、一致行动人:一致行动人发生的交易行为应整体看待,其中任一行为人的买卖行为均影响其余一致行动人的买卖权益;
(8)、设置委托投票权。
4、不涉及短线交易的特殊情形
(1)、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2)、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委托投资若干问题的复函》的规定,全国社保基金合并持有上市公司5%股份后,若社保基金理事会与各投资
管理人以及各投资管理人之间的投资决策是相互独立的,则对该公司股票的买卖可以不受六个月持有期的限制;
(3)、发生股权激励需向高管股东回购股份;
(4)、董监高的配偶操作董监高配偶的账户交易董监高任职上市公司的股票;
(5)、持股5%以上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通过证券交易所平台在6个月内出借和收回证券的。
救市:在6个月内减持过本公司股票的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证券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定向资产管理等方式购买本公司股票的,不属于《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禁止情形。通过上述方式购买的本公司股票6个月内不得减持。
敏感期
1、对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配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若为自然人的,则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2、释义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配偶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1)、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
(2)、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1)、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15日内;
(2)、上市公司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在该重大事件筹划期间直至依法对外公告完成或终止后2个交易日内;
注:[1]带*为法规中明确指出定期报告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的,则为自原公告日前30日至最终公告日。[2]深交所创业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还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备注:窗口期有关重大事项的认定:
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七条,下列情况为窗口期中所述的重大事件: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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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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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市政策:若上市公司股票价格连续10个交易日内累计跌幅超过30%,公司持股30%以上的股东、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本公司股票且承诺未来6个月内不减持本公司股票的,可以不遵守相关窗口期的规定。
内幕交易管理与限制
1、对象:内幕知情人
2、释义:从知情之日起到事件正式披露的2个交易日内,不得买卖股票。
3、内幕信息及其认定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1)、窗口期有关重大事项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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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6)、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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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无论内幕人的认定还是内幕交易行为的界定,都以内幕信息为基础。因此,内幕信息是内幕交易认定中的基础环节。根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内幕信息应具备重大性和非公开性。
4、内幕人(内幕交易的行为主体)及其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年修订)第七十四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6)、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5、内幕交易行为及其认定
《证券法》第七十六条将内幕交易行为分成了三类:
(1)、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2)、泄露内幕信息;
(3)、内幕人利用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6、内幕交易敏感期及其认定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内幕信息敏感期”是指内幕信息自形成至公开的期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见前述)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的发生时间,第七十五条(见前述)规定的“计划”、“方案”以及《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十一项规定的“政策”、“决定”等的形成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人员,其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初始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内幕信息的公开,是指内幕信息在国务院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报刊、网站等媒体披露。
减持事前、事中、事后披露(卖、披露义务)
1、对象: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监高
2、减持方式: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
3、释义
1、对象:5%以上的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2、买卖方式: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买卖公司股份
3、释义:增加或者减少比例达到1%,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1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
股权质押的披露要求(披露义务)
1、对象:5%以上的股东
2、释义:公司大股东的股权被质押的,该股东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通知公司,并予公告。
90日内减持不得超过1%(卖)
1、对象: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特定股东、大股东及特定股东协议转让的受让方。
2、买卖方式: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
3、释义
(1)、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2)、大股东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股份出让方不再具有上市公司大股东身份的,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在6个月内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出让方、受让方共享该1%的减持额度)
(3)、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出让方、受让方在6个月内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出让方、受让方共享该1%的减持额度)
(4)、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在股份限制转让期间届满后12个月内,减持数量还不得超过其持有的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5%。
(5)、司法强制执行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通过集中竞价方式执行的遵守以上规定。
90日内减持不得超过2%(卖)
浙江旅游景点推荐1、对象: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特定股东
2、买卖方式:通过大宗交易减持
3、释义
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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