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中的交易规模测试(通用多篇)
浅议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中的交易规模测试(通用多篇)
    (一)有关借壳上市的建议
    有关建议将联交所规管借壳上市的做法规范化,并施加额外规定,针对性处理特定的问题及借壳交易,包括:新投资者获得发行人实际控制权后,以此作为上市平台收购新业务并规避新上市规定,或发行人将收购活动分拆为一连串小型收购,又或在收购不符合新上市规定的新业务后出售其原有业务等等。
一、反收购交易的定义中秋节祝福语简短
    1、反收购行动 — 原则为本测试
    将原则为本测试(见指引信GL78-14)编纳成规,并修改其中两项评估准则
    2、反收购行动 — 明确测试
    保留明确测试并加以修订:
    反收购规则适用于控制权转变(定义见《收购守则》)起36个月内,向控股股东作出的非常重大收购事项。
    出售限制的应用在于限制发行人控制权转变(定义见《收购守则》)时,或36个月内进行任何重大出售,除非余下业务或控制权转变后收购的任何资产可符合《上市规则》第8.05条的规定。联交所亦可能对发行人单一最大主要股东变动时,或36个月内进行的重大出售施加这项出售限制。
    3、透过大规模发行证券进行借壳上市
    将指引信 GL84-15纳编为《上市规则》条文,禁止发行人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借壳上市:大规模发行证券换取现金,将所得款项用于收购及/或开展远较现有主营业务庞大的新业务。
评价最好的眼霜二、收紧反收购行动及极端交易的合规规定
    有关建议旨在打击市场利用「壳股」公司借壳上市的行为,以及确保收购目标(反收购规则中所指新上市实体)适合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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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购目标必须适合上市(《上市规则》第8.04条),必须符合适用于新申请人的业绩记录规定(《上市规则》第8.05条);而经扩大后的集团须符合所有新上市规定(《上市规则》第8.05条除外)。对于不符合《上市规则》第13.24条的发行人(通常为停牌公司)而言,收购目标以及经扩大后的集团必须各自符合所有新上市规定。
    将指引信GL78-14所载对「极端非常重大交易」的要求正式编纳成规,并将这类交易改称为「极端交易」。「壳股公司」不符合该类别,因此,发行人须符合以下条件(i) 营运规模庞大的主要业务;或(ii) 长时间受一家大企业控制,而收购是业务重组的一部分,不牵涉控制权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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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反收购行动或极端交易涉及一连串交易及/或安排,发行人须在其上市文件或通函中包括所有收购目标,以及同一连串交易或安排中任何新开展业务的备考收益表。
    (二)有关持续上市准则的建议比你打又点
    持续上市准则的建议修订旨在针对部分发行人的若干特定问题,就是该等发行人仅仅为了维持上市地位而持有大量资产或投资,却未有经营具有实质且长远可行及可持续的业务:
    1、修订《上市规则》第13.24条 (足够业务运作)
    规定上市发行人须有足够的业务运作并且拥有相当价值的资产支持其继续上市(而非现行《上市规则》所载须有足够的业务运作或资产)。证券买卖及/或投资活动并不包括在内(《上市规则》第二十一章的投资公司除外)。若上市发行人并非经营具有实质及/或可行及可持续的业务,即不符合《上市规则》第13.24条。
    2、修订《上市规则》第14.82及 14.83条 (现金资产公司)
    修订现金资产公司规则中有关「短期证券」的定义,将容易转换为现金的投资(例如投资上市证券)也包括在内。证券经纪公司的豁免条文只适用于其客户的资产。
    3、建议过渡安排
    若发行人不符合经修订的持续上市准则,可获12个月的过渡期。反收购规则的建议修订则不设过渡安排,但若发行人进行交易的目的是为了重新遵守新的《上市规则》条文,联交所应用反收购规则时会考虑此因素,以便其重新合规。
    (三)其他《上市规则》条文修订建议
    联交所亦建议就下列方面加强《上市规则》规定:
    证券交易:须予公布交易规定中的收益豁免可应用于证券买卖,但只限适用于由监管机构审慎监督及规管的发行人集团成员公司(指从事银行业务的公司、保险公司或证券公司)所进行的证券买卖;及新增规定,要求发行人在年报内就每一项占其总资产5%或以上的证券投资作详细披露。
    重大分派未上市资产:将上市决策LD75-4编纳成规,对规模等同非常重大出售的实物分派加添新的规定,与撤销上市地位所须遵守规定相若。
    其他有关须予公布或关连交易的事宜
    规定发行人须(i)在其下一份年报披露其在须予公布交易或关连交易中所收购目标的任何业绩表现保证的结果(不论是否达到所保证的业绩表现);及(ii)在以下情况下刊发公告:(1)若业绩表现保证条款其后有任何修改;或(2)所收购目标的业绩表现达不到保证水平(此披露规定现时只适用于关连交易);
    规定发行人(i)在须予公布的公告内披露交易对手方的身份;及(ii)在关连交易的公告内披
露交易对手方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的身份及主要业务概述;
    修订《上市规则》,清楚表明若计算有关百分比时出现异常,或有关计算结果不适合应用在上市发行人的业务范围内,联交所(或发行人)可使用其认为适合的其他规模测试,就《上市规则》第十四或十四A章评定交易对发行人的重要性。
浅议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中的交易规模测试
    20XX年8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称为联合交易所)发布了首次公开招募股票和上市发行人的一般豁免和原则编制规则和联合交易所主板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称为上市规则)的非主要修订咨询总结文件(以下称为咨询总结),其中相关《上市规则》的修订已经得到联交所董事会和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证券监督会)董事会的认可,20XX年10月1日正式生效。
教师学期工作总结    咨询总结包括以下三个领域的上市规则修订
一、一般免除编制规则:关于三项新申请人和上市发行人的一般免除编制规则
二、一般原则编制成规:九项多次按类似原则和条件向新申请人和/或上市发行人授予的免除编制成规
三、非主要修订:七项上市规则非主要修订。
    以下讨论一般豁免和一般原则的修订。
    1.一般免除编制规则。
    为了确保上市规则紧贴市场变化和简化上市流程,联合交易所决定将以下一般免除编制成规则,以免符合条例要求的新申请人和上市发行人再次提出免除、变更或免除遵守上市规则个别条文的申请,直接获得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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