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津滨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函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津滨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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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 spring festival【制定机关】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01.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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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 号】津价费[2001]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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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日期】2001.04.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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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
津滨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函
(津价费[2001]137号)
天津开发区管委会:
  你委《关于天津津滨高速公路收费标准及收费站设置的申请函》(津开函(2000)201号)收悉。根据市政府《关于同意津滨高速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复函》(津政办函(2001)7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一)A型车:1吨以下(含1吨)货车,7座以下(含7座)客车,每车每公里0.36元;
  (二)B型车:1吨以上至7吨以下(含7吨)货车,7座以上至19座以下(含19座)客车,每车每公里0.54元;
  (三)C型车:7吨以上至15吨以下(含15吨)货车,19座以上至40座以下(含40座)客车,每车每公里0.71元;
  (四)D型车:15吨以上货车,各种集装箱车,41座以上(含41座)客车,每车每公里1.07元。
  区间收费标准按上述运率确定。
  二、在津滨高速公路主线设收费站2处,站名分别为驯海路收费站和胡家园收费站;在该高速公路匝道设收费站1处,站名为茶金路收费站。
  三、津滨高速公路收费年限暂确定为30年,自通车收费之日起计算。
  四、通行费票据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收费站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履行职责,搞好服务。
  五、请你委接文后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和专用票据手续。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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