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海珠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海珠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海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海珠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海珠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7.06.27
【字 号】海人社发〔2017〕22号
【施行日期】2017.06.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关于亲情的素材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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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海珠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海珠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人社发〔2017〕22号
 
各相关单位:
  为更好落实开展新形势下本区就业和创业工作,加大就业专项资金对就业创业的扶持力度,我们对海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海珠区财政局2015年发布的《海珠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州市海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海珠区财政局
  2017年6月27日
 
海珠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促进就业的有关政策,进一步加强本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就业专项资金是本区为推动就业和创业工作,通过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扶持扩大和促进就业、职业技能晋升、鼓励自主创业、提升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能力、改善就业创业环境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统筹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实行全区统一使用范围、统一申领程序、统一审批监督,推行申报承诺制、失信惩戒机制、公示制度,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补贴范围和项目
  第四条  补贴范围:促进困难体就业、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扶持创业、扶持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和表彰、政府购买服务和其他促进就业创业补贴。
  第五条  补贴对象:本区户籍失业人员、本区户籍就业困难人员、本区户籍高校毕业生、用人单位、培训机构、本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及各补贴项目规定的其他对象。非本区户籍人员按省、市就业专项资金补贴规定执行。
  第六条  补贴项目和标准详见附件。
  第七条  就业专项资金补贴项目的具体申领审核程序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八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职责
  (一)编制就业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二)制定就业专项资金申领审核流程,并根据本区就业工作情况适时调整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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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负责受理和审核各项补贴的申请。
  (四)定期统计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五)组织开展就业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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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做好绩效评价工作,提交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
  第九条  区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根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编制的就业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安排资金,并严格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拨付资金。
  (二)协助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展就业专项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的检查。
  第十条  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就业办,设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各项补贴申请的审核,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可行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
  (二)负责就业专项资金的申请拨付、监督和统计报送工作。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就业专项资金实行两级审核。就业类补贴申请由区就业服务管理中心负责初审,培训类补贴申请由区就业培训中心负责初审,两中心各自初审后报区就业办审核。
  第十二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和本办法于每年10月底前编制下一年度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明确下一年度就业专项资金的总额和各补贴项目的资金分配计划。
  第十三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年对上一年度就业专项资金进行清理、对帐和核算,编制年度决算和说明。
  第十四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联合区财政部门每年对上一年度就业专项资金拨付、使用以及管理情况开展检查。
  第十五条  对虚报、套取、私分、挪用就业专项资金补贴金额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已实际获得补贴的,应予以整改归还;情节严重的,交由相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就业专项资金实行管理责任追究制度,相关人员在就业专项资金申请、审批、使用、管理、监督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阿里郎歌词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对本办法的补贴范围、对象、项目和标准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作出相应的调整和修改。如本办法有效期届满,相关补贴资金拨付尚未结束的,应继续完成资金拨付。《海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海珠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海珠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海人社发〔2015〕36号)同时废止。
  附件:海珠区就业专项资金补贴项目和标准
 
附件
 
海珠区就业专项资金补贴项目和标准
  一、促进就业补贴
  (一)就业困难人员补贴(不含劳务派遣和社区就业)
怎么建一个新的  补贴对象:本市用人单位、本区户籍失业人员
  补贴条件及标准:本市用人单位当年度新招用本区户籍登记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参加社会保险并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按200元/人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招用补贴,按500元/人的标准给予就业难困人员一次性岗位补贴。续签合同及同一年度内多次就业的不重复补贴。如本市对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标准有调整的,按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应届高校毕业生补贴
  补贴对象:本市用人单位、本区户籍应届高校毕业生
  补贴条件及标准:本市用人单位当年度内招用本区户籍应届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
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参加社会保险并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按500元/人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招用补贴,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应届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岗位补贴。同一年度内多次就业的不重复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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