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医疗争议责任追究及处罚制度
医院医疗争议责任追究及处罚制度
为维护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减少医 疗纠纷,便于有关责任人员及科室吸取教训,特制定本制度。
一、医疗争议分为医疗投诉、医疗纠纷两类。
医疗投诉:患者或家属对医疗或相关服务有所不满,要求本 院改善或提供相关说明及处理的诉求。
火星时代教程医疗纠纷:指患者经过医疗处置后发生伤害或死亡之结果, 经医师初步沟通说明后,患者或其家属仍继续争议的。
二、医疗争议获取来源:
电话投诉
现场投诉
来信、来函、院长信箱投诉
卫计委转办
信访件形式督办
医调委转办、法院诉讼
三、医疗争议案件处理原则:
(一)医疗投诉处理原则
主管医师接获患者或家属不满及投诉时,应向患者或家属给 予合理解释,以化解其疑虑,由主管医师亲自与患者或家属说明 沟通,如患者或家属仍持强烈不满态度,应立即将事件发生及相 关处置过程上报科主任,如仍未妥善解决,科主任将事件经过及
处理情况书面上报医务科,由医务科人员共同处理。
(二)医疗纠纷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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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管医师应及时了解争议点,对照病历及相关检查报告, 作为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之依据。
2、如发生纠纷患者仍于住院中,应提醒告知本科室医 护人员加强照护,避免再度冲突。
3、疑似输液、注射、药物等引起的不良后果需封存现场实 物时,应立即通知医务科O或医院总值班O ,由医患双方共 同封存,封存的现场实物由本院保管,启封时亦需医患双方同时 在场。需要检验时,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 验机构进行检验,若双方无法达成共识时,由卫生行政部门协助 指定。
4、疑似输血引起的不良后果,应立即通知血库人员对血液 进行封存保留,并由血库人员通知供血血站人员到场。
5、医疗争议需封存病历时,应通知医务科O或医院总值 班(),在双方见证下,封存病例复印件,封存的病历由医院保 管,启封时亦需双方在场。
6、患者死亡后,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患者死 因有异议时,医生告知死者近亲属签字同意,可在患者死亡后 48小时内进行尸检,若无法在48小时内进行尸检,在对尸体进 行冻存情况下,可在死亡后7日内进行尸检,特殊情况患者立即 通知医务科,并写明书面情况报告。
7、主管医师及时审阅病历及签署相关病历,通知本科室医 护人员及病案室对此病例进行高度重视,特别保管。
8、如遇有患者或家属不理智行为,及时通知保卫科协助(), 保证医护人员人身安全,如遇到暴力伤人、损坏公共物品,应及 时拍照存证,及时报警,将各项证据妥善保存。
电脑住宅ppt9、对于特殊谈话,需留证,主管医生可与医务科人员在行 政办公区接待室一同与家属会晤,进行沟通、告知。
四、医疗纠纷责任的认定
由法院司法鉴定意见书、医疗事故鉴定意见书、医疗纠纷人 民调解委员会意见书,认定医院存在过错的,确定出责任科室及 责任人。对于卫计委转办及院内投诉的,需召开一次医疗质量管 理委员会会议,讨论并认定医疗纠纷的性质与程度、责任科室及 责任人,最后认定其性质与程度须经出席会议的全体医疗质量管 理委员会成员票决(责任人及责任科室成员应回避),以多数票 为准。
五、医疗纠纷性质的认定:
医疗纠纷性质认定按情节及后果分为可以避免、存在缺陷和 不可
避免三类。
(一)有下列情形者,应认定为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
1、医学会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司法鉴定医疗损害与医疗 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的,医院需承担责任的。
2暖气机、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认定医护人员违反卫生管理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及医院的规章制度等。
(二)有下列情形者,应认定为存在缺陷的医疗纠纷
1、在临床过程中,存在医疗缺陷或其他缺陷,但够不 上“可以避免”的医疗纠纷。
2、医学会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但在分析意见中有提出医 方存在不足或缺陷。
3、存在医疗缺陷,但该缺陷与不良后果无直接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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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符合下列条件,应认定为不可避免的医疗纠纷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六种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 形是: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 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 发生医疗意外的;
(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测或者不能 防范的不良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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