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科目及分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公司、黎某1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江西省抚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西省抚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7.13
【案件字号】(2021)赣10民终65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邹志伟王琳彭珺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公司;抚州健强第五医院;黎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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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2022杭州亚运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公司抚州健强第五医院黎某1
【当事人-个人】黎某1
【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公司抚州健强第五医院
【代理律师/律所】衷光辉江西衡业律师事务所;杨金芸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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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衷光辉杨金芸
【代理律所】江西衡业律师事务所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公司
【被告】抚州健强第五医院
形容烟花的词语【本院观点】抚州财产保险公司未提供原件,且该份文件不能直接替代保险条款,抚州财产保险公司亦不能以此免除其说明义务,故不足采信。抚州财产保险公司未提供原件,以上投保单及特别约定清单涉及2020年的投保,其中特别约定清单除罗列保险费计算公式外,仅载明“本保险单未尽事宜,详见2015年与卫生局签订的保险协议”,从内容上看不足以证明其已履行说明义务。抚州第五医院自2018年4月17日开始,除在2020年4月有短暂的断保外,连续在抚州财产保险公司投保。
【权责关键词】法定代理合同合同约定一般代理特别授权法定代理人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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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经审查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抚州第五医院于2021年3月9日更名为抚州健强第五医院。 路由器怎样重新设置wifi密码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抚州第五医院自2018年4月17日开始,除在2020年4月有短暂的
断保外,连续在抚州财产保险公司投保。本案事故的发生以及索赔的提起均在此期间。抚州财产保险公司认为,2020年保单的保险期间为2020年4月24日0时至2021年4月23日24时(因中途断保而无追溯期)。本案医疗事故发生在2018年7月9日,索赔时间在2020年8月5日,既不在新保单的追溯期内,也不在原保单的延长期内,不属于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对此,抚州第五医院有不同理解。抚州财产保险公司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就相关条款的内容履行应尽的说明义务。案涉保险条款属于抚州财产保险公司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一审判决认定抚州财产保险公司应予承担保险理赔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抚州财产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47.2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16 02:35:18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7月9日7时46分许,乐某因停经37+3周(XXX、双胎)入抚州第五医院妇产科待产。入院完善相关检查后行剖宫产手术XXX,于2018年7月9日9时29分分娩两男性活婴(其中一男孩即黎某1)。2018年7月13日下午,抚州第五医院医护人员根据黎某1的父母反映黎某1吸奶和精神较昨天更差,即会同儿科主任医师对黎某1进行会诊,考虑诊断:1、足月小样儿;2、急性上呼吸道感染;3、新生儿高胆红素血症。行快速葡萄糖测定显示血糖0.7mml/L(比正常值明显偏低),建议转上级医院。当日下午6时许,黎某1转入抚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儿科住院。经颅脑磁共振成像检查,结果为低血糖脑损伤。黎某1于2018年8月2日出院,出院诊断为:1、新生儿肺炎;2、双胎儿;3、小于胎龄;4、新生儿低血糖症;5、低血糖性脑病;6、新生儿黄疸。出院医嘱为:转上级医院进一步检查。黎某1在抚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20天,花费医疗费用10840.28元。 2018年8月2日,黎某1转入江西省儿童医院住院,于2018年8月7日出院,出院诊断为:1、新生儿胆汁淤积症;2、新生儿脑病;3、足月小样低体重儿;4、双胎之大;5、试管婴儿;6、睾丸膜积液;7、卵圆孔未闭。出院医嘱为:门诊随诊2年,院外巩固,定期复查颅脑影像学,注意神经系统发育。黎某1在江
西儿童医院住院5天,花费医疗费用4024.69元。 2018年8月至2020年11月期间,黎某1遵医嘱至抚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抚州市妇幼保健院、江西省儿童医院门诊不定期做检查,检查结果为双侧枕顶叶脑萎缩并胶质增生、智力低下、生长发育迟缓,医嘱建议长期进行康复,并配合药物。花费医疗、检查等费用共计10342.55元。 2020年6月28日,黎某1入抚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于2020年7月29日出院,共住院31天,花费医疗费用4630.16元。出院诊断为:1、精神发育迟滞;2、斜颈;3、异常姿势。出院医嘱:建议上级医院继续康复。 2020年7月31日,黎某1至北京和睦家康复医院检查,诊断为:弥漫性、综合性发育障碍,花费医疗费用2000元,交通费1217.5元。 2020年8月5日,黎某1继续至抚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于2020年9月25日出院,共住院51天,花费医疗费用7240.9元。出院诊断为:1、精神发育迟滞;2、斜颈;3、异常姿势。出院医嘱:建议继续予粗大运动功能,言语功能,作业及认知功能等综合康复。 2020年10月15日,黎某1继续入江西省儿童医院住院,于2020年10月31日出院,共住院16天,花费医疗费用5689.93元。出院诊断为:1、单纯性热性惊厥;2、急性扁桃体炎;3、发育迟滞。出院医嘱:建议患儿继续前往康复科行康复。黎某1法定代理人乐某住宿花费2048元,交通费用278元。 2020年8月5日,抚州市临川区卫生健康委
员会委托抚州市医学会做关于黎某1与抚州第五医院医疗纠纷的鉴定。2020年8月27日,抚州市医学会作出抚州医鉴[2020]015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认为:1、该产妇孕3产1孕37+周头位,双胎,临产先兆,试管儿,胎儿为低体重儿,选择性生长受限。医方诊疗行为违反产科诊疗护理常规。2,医方在诊疗处理中存在以下过失:(1)对低体重儿、双胎竞争,选择性生长受限并发症评估不足。(2)对低体重儿、双胎竞争,选择性生长受限、低血糖症诊疗护理有延误。医方上述过失与患儿现有状况存在因果关系。3、该患儿为双胎,试管儿、低体重儿、选择性生长受限,可能存在脑发育不良,故医方负主要责任。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四条,《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本病例属于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对黎某1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继续康复。为此,黎某1花费鉴定费用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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