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细则
山东省实施《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细则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89.05.15
【字 号】
【施行日期】1989.06.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医疗事故
正文
山东省实施《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细则
 
 
(1989年5月1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境内各级各类医疗单位以及乡村医生、个体行医者发生的医疗事故的处理。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办理流程 本细则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
  第四条 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虽有诊疗护理错误,给病员造成一定痛苦或延长了时间,但未造成病员死亡、残废、功能障碍的。
  (二)由于病情或病员体质特殊或其他原因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1.医务人员按规定做了检查、,仍出现意外变化的;
  2.药物过敏试验为正常或未规定做过敏试验的药物引起过敏反应的;
  3.按操作规程进行的穿刺术及心导管检查等有创性诊疗操作,发生意外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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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应用新技术、新疗法、新药物之前作了充分的技术准备,执行了请示报告制度,向病员家属说明了情况并征得其签字同意,仍发生意外的;
  6.经检修的医疗器械,在操作中突然发生故障或临时停电而影响正常操作,经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仍导致不良后果的。
  (三)发生难以避免的并发症的。
  (四)以病员及家属不配合诊治为主要原因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1.病员及其家属不遵守医疗单位的规章制度、不执行医嘱或拒绝检查的;
  2.病员及其家属反映病情不真实或隐瞒伪造重要病史、症状而影响诊疗效果或延误抢救时间的。
  (五)由于医院条件所限或其他原因发生不良后果的:
  1.确不具备抢救急、重病人的条件,但考虑到转送途中可能出现危险,病人家属同意就地抢救,且尽了最大努力,符合医疗原则,仍发生不良后果的;
  2.做了紧急初步处理,并向家属讲明了情况,且家属同意转院,途中死亡的;
  3.病员神志不清又无家属陪伴,无法获得病史,由于阳性体征不典型,以致难以作出正确判断,发生不良后果的;
  4.病员未及时赴医院就诊,病情发展严重,给诊断与带来困难,发生不良后果的;
空间背景音乐歌曲链接  5.急症病员就诊时,值班医护人员正在抢救其他病员或正在施行某项操作不能离开,发生不良后果的。
  第五条 医疗单位和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的医疗事故或可能是医疗事故的事件(以下简称医疗事故或事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态度,及时、认真地做好调查、分析、研究和鉴定工作,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分明、处理得当。
  病员、病员家属、病员所在单位及有关部门应当与医疗单位和卫生行政部门合作,共同做好医疗事故的处理和善后工作。
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分类与等级
  第六条 医疗事故分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
  第七条 责任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所致的事故。有下列行为之一,并造成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后果的,为责任事故:
  (一)对急、危、重病员和急诊产妇,未采取任何急救措施而转院、转科以至贻误诊断或丧失抢救时机的;
  (二)对于介于多科之间,一时又难以判定应属哪科处理的危重病员,不执行首诊负责制,互相推诿而延误抢救的;
  (三)擅离职守,不履行职责,以致贻误诊疗或失掉抢救时机的;
  (四)诊疗过程中,明知病情疑难而不请示或不执行上级医师医嘱,或上级医师对下级医师的请示漠不关心、草率行事的;
  (五)违反手术制度,术前不认真准备,术中不按操作规程进行,以致损伤重要脏器,或开错部位、摘错器官,或遗留器械、纱布等异物在病员体内的;
  (六)护理中,由于查对不严或查对错误,交接班不清,以致打错针、发错药、输错液(血),或按规定应做药物过敏试验而不做的;
  (七)助产中不认真观察产程,或违反助产原则和操作规程的;
  (八)不认真执行隔离消毒制度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供应的器械、敷料、药品不符合消毒要求,使病人发生严重感染的;
  (九)麻醉中选错麻醉方式、部位,用错麻醉药或违反操作规程,不认真观察病人病情变化的;
  (十)诊疗过程中,因用药不当或违反药物禁忌等使用规定的;
  (十一)药剂工作中,配错处方,写错用法,违反配伍禁忌,贴错标签,毒、限、剧药品无明显标记或放置不当造成发错药物,或采购不合格、失效药给病人使用的;
村居古诗的意思全解  (十二)医技科室在诊疗工作中丢失标本,或错、漏、迟报结果,影响及时诊断和的,配错血液或放射、理疗过量的;
  (十三)滥用麻醉、毒、限、剧药品,或不见病员乱开处方的;
  (十四)医院行政、后勤及其他有关部门和人员,因工作失误或无故不配合诊疗护理工作的。
  第八条 医疗技术事故是指医务人员虽遵守了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确因临床经验不足和专业技术水平不高而导致诊疗护理失误所致的事故。
美国高中留学机构睿励人生  第九条 根据给病员直接造成损害的程度,医疗事故分为三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死亡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严重残废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病员残废或者功能障碍的。
  医疗事故等级的医学鉴定标准,按卫生部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章 医疗事故处理程序吸引人的晚安朋友圈
  第十条 医疗单位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当事人应立即向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随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医疗单位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减轻不良后果,同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填写《医疗事故报告表》,逐级上报。《医疗事故报告表》由省卫生厅统一制发。
  各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所属的医疗单位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除立即向其主管部门报告外,应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乡村医生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应向所在地的乡、镇卫生院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个体行医者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应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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