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管城中医院、纳钦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郑州市管城中医院、纳钦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省会2020.04.23 
【案件字号】(2020)豫01民终2987号 
【审理程序】王宝强公开谈婚变二审 
【审理法官】王东黎王明振徐勤焱 
【审理法官】王东黎王明振徐勤焱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郑州市管城中医院;纳钦 
【当事人】郑州市管城中医院纳钦 
【当事人-个人】纳钦 
【当事人-公司】郑州市管城中医院 
【代理律师/律所】张廷廷河南程功律师事务所;朱聪河南程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廷廷河南程功律师事务所朱聪河南程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廷廷朱聪 
沉默的真相结局【代理律所】谪岭南道中作河南程功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郑州市管城中医院;纳钦 
【本院观点】关于上诉人的诊疗行为与被上诉人纳钦病情是否有因果关系的问题,河南省医学会系具有合法资质的鉴定机构,其鉴定意见认定:被上诉人的病例构成四级医疗事故,上诉人应在该医疗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  毛利怎么算
【权责关键词】法定代理过错法定代理人鉴定意见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夏华秋叶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的诊疗行为与被上诉人纳钦病情是否有因果关系的问题,河南省医学会系具有合法资质的鉴定机构,其鉴定意见认定:被上诉人的病例构成四级医疗事故,上诉人应在该医疗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上诉人未提交有力证据反驳上述鉴定意见,故上诉人的该项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一审法院确认上诉人的诊
疗行为与被上诉人并发××导致纳钦痛苦增加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于法有据,并不不当。此外,(2008)管民初字第398号民事判决确认纳钦后续医疗费待有证据后可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一审中被上诉人纳钦提交其在锡林郭勒盟医疗服务住院收费票据22张,主张医疗费101651.7元,但部分票据系复印件或无其他证据佐证,一审法院结合庭审情况及双方的质证答辩意见,最终酌定医疗费为36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郑州市管城中医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00元,由郑州市管城中医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1 16:07:57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原系××患者且为肢体二级残疾,2006年6月,原告入住被告医院进行,产生并发症,××发作,与被告医院产生医疗纠纷,后诉至一审法院。诉讼期间,经河南同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纳钦属植物生存状态,构
成一级伤残,需要后续,但无法准确估计具体费用数额,需终身完全护理依赖,需护理人员2人。又经河南省医学会认定,原告的病例构成四级医疗事故,被告在该医疗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经审理后,一审法院作出(2008)管民初字第398号民事判决,认定原告各项损失为129190元,其中包含30年的残疾生活补助费32515元(计30年),结合被告的过错程度,判决被告承担上述损失的70%即120433元,且后续费待有证据后可通过合法渠道解决。对于后期护理费,判决不予支持。被告不服该判决,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郑民二终字第1466号判决书维持了原判。原告曾于2017年向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主张被告赔偿医疗费及交通费、住宿费等,该院作出(2017)豫0191民初2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应当承担原告损失的70%。双方均不服,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1民终11044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了原判。现原告主张的赔偿费用包括后期护理费1580880元、残疾赔偿金804180元、后期费101651.7元、交通费及住宿费12008.5元、材料费304元,合计2499024.2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一审法院(2008)管民初字第39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并认定被告在该医疗事故中承担70%的责任,且后续医疗费
待有证据后可通过合法途径解决,故原告主张承担原判决生效后产生的后续医疗费并无不当。原告主张医疗费101651.7元,但其提交的票号为01173445、04069054、01032112、01173083、01162866的锡林郭勒盟医疗服务住院收费收据、票号为15646463的锡林郭勒盟医疗服务门诊收费收据为复印件,该部分票据费用计24707.93元,一审法院不予认可。原告提交的票号为01066484、00112792的锡林郭勒盟医疗服务住院收费收据及其余门诊收费收据无相应的病历相辅助、各药房所出具的部分发票所指向的药物单价、用量、疗程未有证据佐证,不能证明上述费用全系为整体处于一级伤残植物生存状态的纳钦而支出。鉴于原告属于××、××患者,日常确需给予一定的,一审法院酌定医疗费为36000元。原告主张交通费及住宿费12008.5元、材料费304元,但其提交的交通费、住宿费、材料费票据,部分为定额发票和手写收据,不能证明与原告××具有关联性,且原告自认上述票据所显示的费用系维权所产生,其主张前往北京产生的1000元交通费无相应的票据。综上,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无法律和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残疾赔偿金,《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因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民事案件,在确定医疗事故赔偿责任时,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残疾生活补助费: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依据《侵权责任法》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主张的残疾赔偿金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所规定的残疾生活补助费虽然计算标准不一样,但设置目的均是为了弥补被侵权人因身体残疾所受到的损失,其性质上是一样的。因一审法院已在(2008)管民初字第398号医疗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判决被告支付原告30年的残疾生活补助费,故原告在本案中请求另行赔偿残疾赔偿金的主张不能成立。关于后期护理费,因在(2008)管民初字第398号医疗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已就后期护理费主张权利,且判决已作出处理,原告在本案中再次主张后期护理费,系重复诉讼,一审法院不再处理。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郑州市管城中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纳钦医疗费36000元。二、驳回原告纳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363元,由原告纳钦负担25983元,被告郑州市管城中医院负担380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上诉人诉称】郑州市管城中医院上诉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改判(2019)豫0104民初147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不服金额36000元);2、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被上诉人纳钦固有××及并发症××与郑州市管城中医院的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纳钦××为××,纳钦在管城中医院处前就曾发作过××,纳钦所患××所发展的结果,管城中医院的过失仅与××发作未能及时控制从而增加纳钦的痛苦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及并发症××并非管城中医院医疗行为所致,而是纳钦自身××××发展所致的结果。因此,管城中医院不应对纳钦原有××××及并发症××的后续承担责任。二、原审法院酌定上诉人管城中医院支付被上诉人纳钦医疗费36000元,于法无据,明显有误。纳钦××××及并发症××系自身原因所致,并非管城中医院医疗行为所致。其次,管城中医院已向纳钦支付相关费用22万元,已足以弥补对其造成的痛苦,不应再酌定支付其医疗费36000元。    综上所述,郑州市管城中医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郑州市管城中医院、纳钦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豫01民终298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管城中医院,住所地郑州市商都路某某管城区莆田乡小店村青龙山庄。登记号:41612136741010412A2101。
     法定代表人:李显成,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廷廷,河南程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聪,河南程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纳钦。
     法定代理人:葛瓦(系上诉人纳钦父亲)。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州市管城中医院(以下简称管城中医院)、纳钦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一案,双方均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4民初147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纳钦未在上诉期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按纳钦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对纳钦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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