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可以记者吗?医疗纠纷的处理途径有哪些?
医疗纠纷可以记者吗?医疗纠纷的处理途径有哪些?
医疗纠纷是指基于医疗行为,在医方(医疗机构)与患方(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之间产生的因对方案与结果有不同的认知而导致的纠纷等。那么医疗纠纷可以记者吗?医疗纠纷的处理途径有哪些?医疗纠纷会处理医生吗?
一、医疗纠纷可以记者吗?

可以记者。

医疗纠纷调解时可以请记者参与,但是不要进行医闹,因为医闹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发生医疗纠纷建议还是走正常的维权途径。

因为记者只是舆论监督,最终解决问题还是调解或司法程序。

也可以向乡镇、村,办事处、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可以向法院起诉。
医闹常见有手段有医闹采取在医院设灵堂、违规停尸、焚烧纸钱、摆放花圈,设置障碍阻挡患者就医,打砸财物、或者殴打医务人员、跟踪医务人员,或者在诊室、医师办公室、领导办公室内滞留等。医闹行为往往对医疗工作者造成工作影响和伤害。
 
在医疗机构内殴打医务人员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身体、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在医疗机构私设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悬挂横幅、堵塞大门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医疗秩序。

在医疗机构的病房、抢救室、重症监护室等场所及医疗机构的公共开放区域违规停放尸体,影响医疗秩序;

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非法携带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医疗机构;

故意扩大事态,教唆他人实施针对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以受他人委托处理医疗纠纷为名实施、寻衅滋事等。
根据我国《刑法修正案(九)》相关规定:2019和平精英网名霸气好听

在医疗纠纷中,有的病人家属为了多拿钱,往往“医闹”出面去医院施加压力,这时医院也往往多掏点钱,以尽快息事宁人。

对于这种情况,《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一条规定,即: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其他积极参加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二、医疗纠纷的处理途径有哪些?

医疗纠纷的处理途径主要包括:
1、医院直接调解。医院的医务科或医患纠纷办公室调解;
 
2、第三方调解,即医调委调解。各县(市、区)政府设立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院均有医调委的,免费提供调解服务;
 
3、医疗事故鉴定。到医院属地的卫生局医政科申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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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律诉讼。请律师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具体的处置方法和途径情况如下
 
1、诉讼


严格的诉讼程序、最高的权威裁判和国家强制力的保证等因素使得诉讼在医疗纠纷的解决中始终占据着核心的地位。
 
2、行政裁决

即是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在2002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出台之前,由于医疗纠纷的民事性质定性在法律上未予明确,绝大部分医疗纠纷的解决方式都是采用的行政裁决。通过行政裁决解决医疗纠纷的优点主要是:
 
其一,快速方便。作为行业主管机关,卫生行政部门所具有的专业认知能力是其他纠纷解决机制所不具有的;
 
其二,节约费用。卫生行政部门解决医疗纠纷是职权行为,费用较低;
 
其三,效力较强。行政裁决一经作出,就具有法律效力,具有强制性。
 
其四,对行政裁决的不服,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再次进行解决。
 
3、和解

即是协商。和解是成本最低的一种解决方式,医患双方都应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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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仲裁


由于仲裁员的选任的特殊性,即可以有法律专家又可以有医疗专家共同组成仲裁庭处理纠纷,两个专业的结合使纠纷解决更具效率。

医疗纠纷不属于不可仲裁的事项,医疗纠纷的性质是违约与侵权的竞合责任,应该属于其受案范围。并且仲裁在我国已经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体系,可以直接加以利用,只需要在其中加入部分医学专家、法医学专家即可。



三、医疗纠纷会处理医生吗?

护士节文案简短会有相应的处罚。

医疗纠纷医生会承担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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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根据相关规定,由责任原因引起的医疗纠纷、差错,对直接责任人的处罚包括:

1、一级医疗事故,全院通报批评,当事人暂停1年执业活动;

2、二级医疗事故,全院通报批评,当事人暂停半年执业活动;

3、三级医疗事故,全院通报批评,当事人暂停3个月执业活动;

4、四级医疗事故,全院通报批评,当事人暂停一个月执业活动;

5、严重医疗差错,全院通报批评,当年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6、一般医疗差错,全院通报批评。
第二,因医疗事故、医疗差错而发生的医疗欠费及对患者的补偿由直接责任人、科室和医院共同承担。


存在责任的直接责任人,因人为因素违反医院工作制度、违反诊疗护理操作规范,而造成医疗隐患、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等不良后果所引发的经济赔偿、院方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并对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第三,凡因私自会诊、出诊、诊治等原因引发的医患纠纷、医疗事故以及经济赔偿等一切后果全部由个人承担,院方一概不予承担,同一人员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可以避免的医疗事故,且均为主要负责人,应予辞退。
以上三点就是在发生医疗纠纷以后,医院对医生的责任追究处罚形式,而在与患者的谈话中,院方也要注意言词,而加强医疗纠纷责任追究方式,则更能提高医生以及护士工作人员的职业技术能力,从而才能合理维护患者以及医生的合法权益,建立完善的医院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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