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克石市人民医院、荆厚福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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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克石市人民医院、荆厚福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7.02 
【案件字号】(2021)内07民终69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薛忠卫刘佳丁可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牙克石市人民医院;荆厚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分公司 
【当事人】牙克石市人民医院荆厚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分公司 
【当事人-个人】荆厚福 
【当事人-公司】牙克石市人民医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分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牙克石市人民医院 
【被告】荆厚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分公司 
【本院观点】美容健身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是否应当在第二项判决中扣除医院曾给付荆厚福的3800元。医院在荆厚福提出减免医疗费用的申请后,给付荆厚福3800元的补助,系医院经过谨慎、合理的研究后作出的决定,该行为可以视为医院对自身财产的一种处分,是一种基于双方合意的自愿行为。 
【权责关键词】欺诈胁迫撤销不当得利合同过错鉴定意见新证据重新鉴定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是否应当在第二项判决中扣除医院曾给付荆厚福的3800元。    医院上诉主张其不是慈善机构、福利机构,与荆厚福之间是医患关系,医院对荆厚福不存在赠与或者捐助义务,对案涉医疗费用,医院投保的保险公司已经按照责任比例进行了赔付,荆厚福所领取的3800元没有出处,构成不当得利,应当退还医院。本院认为,医院在荆厚福提出减免医疗费用的申请后,给付荆厚福3800元的补助,系医院经过谨慎、合理的研究后作出的决定,该行为可以视为医院对自身财产的一种处分,是一种基于双方合意的自愿行为。且在本院审理期间,医院表示在案涉《关于荆厚福出院患者困难减免住院费用申请》中约定患者病情今后与医院没有任何关系,因此该3800元的给付根据医院在本院二审期间的陈述,是作为对荆厚福日后病情与医院之间没有关联的交换价值,作为医疗机构,在存在医疗事故的情况下,应当能够预见到案涉医疗事故对荆厚福的身心产生的损害,也应当能够预见到患者今后可能会就该事故提起相关赔偿和诉讼,但仍然就荆厚福的该申请予以通过,并支付相关费用,
因此医院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综上所述,牙克石市人民医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牙克石市人民医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gta5离线模式2022-08-22 03:36:00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审理查明:荆厚福于2017年6月1日7时因急性十二指肠溃疡伴穿孔入住牙克石市人民医院普外科,入院检查后明确诊断为十二指肠溃疡穿孔、低蛋白血症。当日12时30分在全麻下行十二指肠球前壁穿孔修补术。6月10日将切口缝合线拆除一半,6月11日有肠从切口拆线处暴露出来,医院又为荆厚福行切口裂开减张缝合术,6月16日出院,遵医嘱缠腹带,口服消炎药半月在家休养。7月2日腹部剧痛,到内蒙古林业总医院做CT检查,报告结论为“腹部手术后改变”。7月29日、9月26日在内蒙古林业总医院行超声检查,结果均为切口疝形成。切口疝并发不全性肠梗阻,荆厚福日常需要饮用蓖麻油等润肠剂排便。因荆厚福年事已高,具有切口疝手术禁忌症。2020年1月13日某某医学会医
鉴字(2019)×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为,1.医方在诊疗过程中符合诊疗规程;2.患者出现切口裂开及切口疝与患者体质有相关性;3.医方存在不足:告知不详细,沟通不到位;4.患者目前切口疝诊断明确,在评估身体条件允许情况下,应积极手术。结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第四条、《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本病例为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2020年5月29日荆厚福去北京寻求切口疝,某某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某某医院医嘱:暂时不建议手术,随诊,疝病病情变化随诊,如嵌顿需急诊手术。因不能继续手术,荆厚福申请伤残等级和护理期鉴定。2020年10月10日某某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哈大工司鉴(2020)临司鉴字19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荆厚福十二指肠球前壁穿孔修补术后评定为十级伤残;2.支持术后护理期60日;3.支持伤后营养期120日;4.不支持继续费用。医院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医疗责任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本病例主治医师申某某属于投保保险名单内医师,其执业证书等齐备均在注册期内。2020年11月17日,荆厚福领取医院经济补助3800元。现荆厚福诉至本院,要求医院赔偿各项损失总计45620.40元。医院认为荆厚福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能适用于侵权责任赔偿中,对医疗事故鉴定意见和伤残等级的司法鉴定结论均不认可,申请重新鉴定,请求驳回荆厚福的诉讼请求。保险公司认为医院投保了医疗责任险,符合规定的支出可以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荆厚福与医院之间争议焦点在于医院在为荆厚福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及其过错程度、客观上是否存在损害后果。一、医疗服务是具有高技术含量、医方具有单方优 
【二审上诉人诉称】哈尔滨旅游景区医院上诉请求:依法撤销(2019)内0782民初213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改判医院少承担3800元损失费用。事实和理由:本案一审确认了2020年11月17日荆厚福领取了医院3800元的经济补助。那么在案件作出判决,计算医院应承担的损失费用时,应在确定损失数额时将该3800元进行扣除,但一审法院没有扣除,属于判项错误,二审法院应予更正。医院不是慈善机构,也不是社会福利机构,与荆厚福之间只是医患关系,并不存在与荆厚福有赠与或者是捐助的义务。本案住院费用并没有减免,全额均作为赔偿数额予以确认,并且由医院投保的保险公司按照责任比例进行赔偿,此时荆厚福领取的3800元没有出处,应当退还医院,否则构成不当得利,有悖公平正义。故此医院提出上诉,要求二审法院在一审判决由医院承担的数额中将该3800元予以剔除。    综上所述,牙克石市人民医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 
牙克石市人民医院、荆厚福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内07民终696号
描写建筑物的成语>美图秀秀格子字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牙克石市人民医院,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
     法定代表人:樊建华,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荆厚福。
     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法定代表人:闫继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力智。
审理经过     上诉人牙克石市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医院)因与被上诉人荆厚福、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9)内0782民初21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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