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和平区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和平区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0.06.30
1314我爱你【字 号】和平政办规〔2020〕1号
【施行日期】2020.06.30
语言栏不见了∙【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就业促进
正文
和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和平区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街、局、公司,区政府各委、办及有关单位:
  《和平区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和平区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6月30日
关于汶川地震的作文
和平区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区委决策部署,落实“六稳”、“六保”工作任务,切实做好稳就业工作,统筹推进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着力保障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保持全区就业形势总体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办规〔2020〕7号),结合本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
、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和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大力实施就业优先政策,坚持把稳就业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健全有利于更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的促进机制,全力确保就业形势总体稳定。
  二、支持企业稳定岗位
遇到困难怎么办  (一)落实援企稳岗政策。对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2个月,不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我市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的企业,返还其上年度企业与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参保职工30人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裁员率放宽至20%。对在职职工取得学历、职称、技能证书的,按照1000元、1500元、2000元的标准,分别予以提升补贴。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缴费费率至2021年7月31日。(责任部门:区人社局、区税务局、社险和平分中心)
  (二)加强对企业金融支持。鼓励驻区银行金融机构支持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融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结合我区产业特点,重点支持楼宇企业、科技企业、商业外贸企业。搭建银企对接平台,开展线上、线下融资对接。组织金融服务进楼宇、进商场等活动。协助落实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支持民营企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扶持政策。落实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加大支持力度。(责任部门:区金融局
、区财政局)
  (三)加大招商引企力度。积极对接区内企业,做好智能制造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总部企业项目,完善“六大产业”招商名录库,精准对接北京外迁企业总部及其二级公司总部、结算中心、新兴企业总部及其分支机构。利用专业化商务楼宇、小洋楼等资源,多层次、全方位开展招商宣传推介。实施“人才+招商”新模式,全年引进京冀项目100个以上。(责任部门:区楼宇办、区科技局、区商务局、区金融局、区发展改革委、区人社局、区文化和旅游局、五大道管委会)
  (四)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在全区企业广泛开展“共同约定行动”,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工时调整、技能培训等方式稳定岗位,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指导区属国有企业在混合所有制改革过程中,保障职工积极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等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的作用,保质保量开展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活动。(责任部门:区人社局、区总工会、区国资委)
  三、开发更多就业岗位
  (五)挖掘内需带动就业。有力推动养老机构服务设施建设,开办1至2家养老机构,新建1至2家老年日间照料中心。持续为全区2000余名急需应急服务的高龄、独居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应急服务,为市、区两级2800余名老年人发放居家养老(护理)补贴。针对文旅企业经营困难的实际情况,通过资金、政策扶持,积极引导各文旅企业恢复企业元气,进一步挖掘内需带动就业。建设居民小区公共充电桩50台。(责任部门:区民政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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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进口奶粉好  (六)加大投资创造就业。向民间资本推介我区建设项目,加强项目包装,与咨询机构进一步研究市场化运作方式,共同探讨合作方式,引入社会资本,缓解财政压力。积极筹划我区拟建项目,协调各相关部门加强前期策划组织,申请专项债和中央资金,推动项目尽快实施。落实智能科技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完善智能化改造项目补贴政策。(责任部门:区发展改革委、区科技局)
  (七)稳定外贸扩大就业。取消出口退税预申报手续,全面实现网上申报。进一步完善出口退税电子化退库工作,压缩审核审批时间,确保审核办理正常退税平均时间在9个工作日以内。进一步清理规范口岸收费,完善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加强口岸收费监管,引导口岸
经营单位规范和降低相关服务收费。通过市场引导、行业规范等方式,促进口岸经营服务单位进一步规范和降低相关服务收费。(责任部门:区税务局、区市场监管局)
  (八)培育壮大新动能拓展就业空间。积极加强“雏鹰”企业、“瞪羚”企业、领军企业梯度培育,大力发展以人工智能为核心的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产业。鼓励科技型企业独立承担或与高校、科研院所等开展产学研合作承担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责任部门:区科技局)
  四、促进劳动者多渠道就业
  (九)鼓励青年体基层就业。对我区管辖的大学生就业见习基地,见习人员范围扩大至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学年学生,给予见习生活费、带教费、意外伤害险补贴和留用奖励。见习生活费补贴提高至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单位留用奖励标准提高至每人3000元。根据各单位用人需要,公开招聘一批从事基层教育、医疗、社会服务人员充实基层服务力量。(责任部门:区人社局、区教育局、区卫生健康委)
  (十)鼓励企业吸纳就业。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的,中小微企业吸纳应届
高校毕业生和毕业2年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企业招用农村劳动力就业的,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新招用困难村劳动力就业的,标准提高到每人2000元,参保缴费条件放宽至满1个月。小微企业、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大学生创业企业吸纳毕业2年内的本市高校毕业生,养老服务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吸纳毕业2年内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困难村劳动力,各类企业吸纳特殊就业困难人员、其他女年满35周岁男年满45周岁就业困难人员及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的,给予企业最长3年五项社保补贴和1年岗位补贴;各类企业(养老服务企业、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除外)吸纳其他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最长1年五项社保补贴。社保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责任部门:区人社局)
  (十一)支持劳动者灵活就业。对毕业2年内的本市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给予最长2年三项社保补贴,补贴标准为最低缴费标准的2/3。对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给予最长3年三项社保补贴,其中特殊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标准为最低缴费标准的3/4;其他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的,补贴标准为最低缴费标准的1/2。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灵活就业保险补贴享受期满,符合享受最低生
活保障条件,且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或单亲家庭人员的,可以重新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继续申请享受社保补贴。(责任部门:区人社局)
  (十二)加强托底安置就业。在家政、养老、物业等行业遴选一批服务型岗位,专门用于安置市场渠道难以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在给予企业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的基础上,每个岗位每月再给予企业最高1000元补助,最长3年。按照市人社局统一安排,增加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特殊就业困难人员,给予用人单位最长3年五项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责任部门:区人社局)
  五、支持创新创业带动就业
  (十三)加大创业培训力度。对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的,按照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培训机构培训费补贴。对参加培训后半年内成功创业的,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再给予创业培训机构创业成功补贴。对已成功创业人员参加改善和扩大企业培训并取得培训结业证书的,按照每人15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培训机构培训费补贴。(责任部门:区人社局)
  (十四)给予首次创业补贴。对重点创业人、就业困难人员首次创办企业的,给予最长3年五项社保补贴和1年岗位补贴。对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本市户籍人员、农村劳动力首次创办企业并在本区注册经营,正常经营满1年,带动1人以上就业并连续缴纳12个月社会保险费的;对本市困难村劳动力新创办企业并在本区注册经营3个月以上的,给予3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责任部门:区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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