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细则
黑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
管理和使用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落实好各项就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财政部人社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521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就业补助资金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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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公平公正。落实国家普惠性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体就业,适度向贫困县、就业工作任务繁重地区倾斜,促进不同体间、地区间公平就业。
激励相容。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先缴(垫)后补,充分发挥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的积极性。
——精准效能。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加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就业资金管理。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四条  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
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主要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三支一扶村村大学生及随军家属生活费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
第五条  职业培训(含创业培训)补贴。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包括: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
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三支一扶村村大学生等项目的高校毕业生和劳动保障协理员岗前培训补贴,以及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和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
上述培训对象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
(一)就业技能培训。就业技能培训课时、补贴标准、补贴资金拨付按照《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社〔2015143号)执行。
对领取失业待遇人员、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在城镇继续工作的失业农民、参加失业登记的大学毕业生等人开展的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的培训课时、补贴标准按黑财社〔2015143号文件执行,所需资金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的同时,对农村学员和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员,给予每人每月200元生活费补贴。
(二)技师培训。对实施黑龙江省重点产业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培训项目的培训对象、培训课时、补贴标准,按《黑龙江省重点产业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培养项目实施办法》(黑
人社发〔201571号)执行。
(三)企业新型学徒培训。对按国家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培训期限和补贴标准暂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27号)执行。
(四)三支一扶等项目的高校毕业生及劳动保障协理员岗前培训。对参加三支一扶等项目的高校毕业生及劳动保障协理员进行岗前培训,可以按照不超过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第六条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五类人员和其他人员,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贴标准按黑价联〔201497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七条  搞笑短信息社会保险补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
(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包括:大龄失业人员(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零就业家庭(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城镇居民家庭)、符合条件的残疾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县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时尚服装店名军人配偶、烈属、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及11刑满释放的三无人员(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无亲可投)等11类人员。
1.单位补贴。对招用上述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不超过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其中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但最长不超过5年。
上述对单位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2.灵活就业人员补贴。女性年满45周岁、男性年满55周岁就业困难人员(“4555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定额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省人社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补贴期限至法定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5年。
(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接收土豆的功效与作用及营养价值三支一扶温州景点“村村大学生等项目志愿者的单位,按其为志愿者在服务期内(不含续聘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对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灵活就业人员补贴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第八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为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
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就业补助资金承担70%其余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对公益性岗位高校毕业生和彩虹工程
大学生及劳动保障协理员补贴标准,按《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函〔201532号)执行,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调整。
对行政村配备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兼职工作人员,每人每月给予岗位补贴150非金属性元。
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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