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议事规则(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江是哪里的简称
第一条 为维护*****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和权限,保证股东大会规范、高效、平稳运作及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列席股东大会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简称“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6个月之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大会召开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对于股东大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不得阻碍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第五条 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授权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依法及依本规则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利。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局负责落实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七条 股东大会的召开应该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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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辣木籽(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检察院实习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青年节是几月几日
(十)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本章程;
(十三)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四)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十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授权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必须由股东大会对该等事项进行审议,以保障公司股东对该等事项的决策权。
第十二条 为确保和提高公司日常运作的稳健和效率,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以下事项行使决策权:
(一)单项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公司对外长期投资(包括对所投资企业的增资)
(二)任一时点占用资金存量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公司短期投资;
(三)单项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公司长期融资;
(四)单项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公司短期融资;
(五)**万元人民币以下的股票、期货、外汇交易等风险投资及委托理财事项;
(六)总投资额**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基建项目;
(七)单项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公司资产抵押、质押;
(八)本规则第十条规定须经股东大会审议范围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
上述(一)至(八)项若涉及关联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5%以上的,应报股东大会批准;
(九)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在300万元人民币至3000万元人民币之间,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0.5%至5%之间的项目。
超出上述限额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第一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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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五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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