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控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某某控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股东会、董事会、监事
议事规则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实施宗旨 
为进一步规范与完善局属全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与局属控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下列简称“三会”)议事方式与决策程序,提高“三会”工作效率与工作水平,促进“三会”决策合法化、制度化与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与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实施原则
局属全资及控股公司“三会”工作务必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与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与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在履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议事方式与决策程序基础
上,认真遵守本规则规定,不断探索与创新“三会”工作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增强对局属全资及控股公司的操纵力与影响力,切实保障出资人的权益,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促进我局经济更好、更快地进展。
第三条 工作机构
局属全资及控股公司应配备专职(或者兼职) 董事会秘书一人;董事会秘书应具备一定的经营管理与法律法规等有关专业知识与技能;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与《公司章程》认真履行职责,全面负责“三会”组织筹备、文件起草、会议记录、档案管理与日常工作;董事会秘书务必认真学习与善于同意新观念与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素养,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高质量地完成公司“三会”工作任务。
为组织与协调局属全资及控股公司“三会”工作,由局经营管理处作为各局属全资及控股公司“三会”工作与董事会秘书工作的业务工作协调指导部门。
第四条  反省自己会议审截图电脑快捷键是什么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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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属全资及控股公司应于“三会”召开前25个工作日,将会议议案及决议草案等文件报局核
准,同时对涉及股东权益的重要事项征求少数股东的意见。局应就公司所报“三会”文件,由经营管理处提出处理或者流转意见,办公室负责批办或者批转,有关职能处室阅提意见,局有关领导批阅;经营管理处负责将批阅意见汇总,报经局要紧领导批准后,于“三会”召开前10个工作日通知或者批复公司。局属全资及控股公司应将经局核准的“三会”文件,在会议召开5个工作日前送达参会人员手中,以便提交“三会”审议。
第五条  文件备案
各局属全资及控股公司应于“三会”会议结束之后的25个工作日内,将经“三会”审议通过的会议议案、会议决议等要紧文件,以正式报告形式将纸质与电子文本报局办公室存档,同时报局经营管理处备案。
第二部分 股东会议事规则
股东会定期会议
局属控股公司股东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
的规定按时召开,或者于每年3月31日前召开股东会定期会议(“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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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会临时会议 
局属控股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
    (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1/3以上董事提议时;
(三)监事会或者者不设监事会公司的监事提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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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上班时间  股东会临时会议提议 
局属控股公司按照规定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公司董事会秘书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姓名或者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者提议所基于的要紧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者时限、地点与方式;
(四)会议具体议案;
(五)提议人与提议日期等。
议案内容务必是《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议案有关的材料应随议案一并提交。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书面提议及有关材料后,应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议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要求提议人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股东会召集主持
局属控股公司股东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者不履行职务的,由1/2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公司不设董事会的,由执行董事召集与主持。董事会或者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议职务的,由监事会或者者不设监事会公司的监事召集与主持;监事会或者者监事不召集与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能够自行召集与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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