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市属国有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市属国有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8.12.18
美国最新恐怖电影【字 号】四政办发〔2018〕93号
【施行日期】2019.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德尔塔早期的10个征兆图片【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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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市属
国有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政办发〔2018〕93号
 
铁东区、铁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相关部门:
  《四平市市属国有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实施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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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依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省属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吉政办发〔2017〕7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市属国有企业实际,现就健全完善市属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制定本办法。
qq飞车最新音乐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
 
第二章 市属国有企业党组织
  第三条 坚持党的领导,发挥政治优势。
  (一)明确党组织在市属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将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公司章程,明晰党组织在企业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的权责、工作方式以及与其他治理主体的关系,使党组织成为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
  (二)要充分发挥党组织领导作用,保证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要加强对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领导,支持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依法履行职责。要把党组织研究讨论作为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重大经营管理事项须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经理层作出决定。
  (三)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市属国有企业党组织委员会成员与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符合条件的经理层成员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优先进入党组织委员会。全面推行党组织委员会书记、董事长一人担任,党员总经理兼任党组织委员会副书记,党组织委员会专职副书记进入董事会。探索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选聘经营管理者有机结合的途径和方法,在董事会选聘经理层成员工作中,上级党组织及其组织部门、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党组织委员会应发挥确定标准、规范程序、参与
考察、推荐人选等作用。
 
第三章 市属国有企业股东会
  第四条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重点完善以管资本为主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由出资方委派股东代表参加会议,除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不得干预企业自主经营活动。
  第五条 股东会主要职责是: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六条 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代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参加出资企业股东会会议的股东代表,应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职权,维护国有资产的权益,并将履行职责的情况及时报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七条 加强对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派出的国有产权代表的管理。市属国有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包括外部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为国有产权代表,其中,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按公司章程选举产生,其他成员按照管理权限进行选派、推荐和管理。逐步开展总会计师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的试点工作。
 
第四章 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
  第八条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组成人数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确定;国有全资公司、其他股权多元化公司董事会组成人数应根据出资人协议、公司章程确定。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包括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主要指具有实际控制力的混合所有制企业)董事会主要由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含外部董事)、职工董事组成。
  第九条 董事会主要职责是: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五)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及其报酬事项。
  第十条 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须制订议事规则,经股东会审核通过后实施。
  第十一条 实行外部董事制度,逐步增加外部董事比例占到董事会成员的多数。对开展规范董事会建设试点的企业,逐步落实董事会对经理层的选聘、考核评价、薪酬管理等职权,
有效发挥董事会的作用。
 
第五章 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
  第十二条 进一步建立健全市属国有资产监督体系,实行外派监事会制度,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市政府向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派出监事会。国有独资公司(企业)监事会由监事会主席一人、监事若干人组成。监事会成员不少于3人,职工监事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成员由外派监事和职工监事组成,外派监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市政府委派,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国有全资公司、其他股权多元化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职工监事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成员构成根据出资人协议、公司章程确定。
  国有企业监事会对董事会、经理层成员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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