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资委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企业治理指引》的通知
上海市国资委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企业治理指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0.10.25
【字 号】沪国资委董监事[2010]431号
【施行日期】2010.10.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
正文
上海市国资委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企业治理指引》的通知
(沪国资委董监事[2010]431号)
各董事会试点企业:
  为规范本市董事会试点企业建立健全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促进发展的治理机制,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印发《董事会试点企业治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请遵照执行。
  《指引》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施行,各董事会试点企业可参照《指引》对公司章程和相关制度进行修订。
  附:董事会试点企业治理指引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五日 
  附:
  董事会试点企业治理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指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国资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国资委《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规范运作暂行办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上海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上海国资国企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
  第二条 本指引是为了规范本市董事会试点企业建立健全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促进发展的治理机制。
  第三条 董事会试点企业的基本要求:
  (一)法人治理结构完善;
  (二)外部董事人数超过董事会全体成员半数;
  (三)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制度健全,运作规范有效;
  (四)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薪酬考核委员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成员中外部董事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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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薪酬考核委员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任委员由外部董事担任。
  第四条 本指引适用于董事会试点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五条理学学士学位 公司治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履行职责原则;十月再见 十一月你好的图片
  (二)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原则;
  (三)科学、规范、有效原则。
第二章 市国资委
  第六条 市国资委根据市政府的授权,代表市政府对公司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第七条 市国资委履行下列出资人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审核批准董事会制订的章程、章程修改方案;
  (二)审核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年度和任期工作报告,并对年度和任期业绩进行考核评价;
  (三)按照管理权限,委派和更换公司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并对董事、监事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四)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五)批准公司年度财务决算、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发行公司债券方案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其中,重要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六)按照本市国资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总体要求,批准公司的主业及调整方案;
  (七)批准公司重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方案;
  (八)按照有关规定,对公司年度财务决算、重大事项等进行审计,并按照管理权限对公
司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市国资委按照有关规定,批准有关国有产权转让和无偿划转、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及重大资产处置等事项。
  第九条 市国资委按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办理需由市国资委批准或者出具审核意见的事项。
  第十条 市国资委对公司治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评价。包括:公司治理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及董事会、监事会规范有效运作情况,以及董事、监事履职情况和公司薪酬分配制度情况等。
报考公务员需要什么条件  第十一条 市国资委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不干预公司依法自主经营。
第三章 董事会
  第十二条 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董事会工作机构的设置、任期和职责等。
  第十三条 董事会对市国资委负责,执行市国资委的决定,接受市国资委的指导和监督,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向市国资委报告年度工作;
  (二)决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报市国资委备案,并对其实施进行管控。审议批准主业投资计划与投资方案,并报市国资委备案;非主业投资项目,报市国资委核准;
  (三)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并报送市国资委;怎样删除浏览历史记录
  (四)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一生中最爱的人歌词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按照有关规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班子副职成员;
  (九)根据行业和企业特点,制定经理人员业绩考核和薪酬分配办法,决定公司经理人员薪酬分配(中长期激励除外)。业绩考核和薪酬分配办法、年度(任期)考核分配结果,报市国资委备案。
  (十)根据国资委有关规定,决定一定额度的资产处置、融资方案(发行债券除外)、对外捐赠或者赞助等;
  (十一)对公司为他人提供或者不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十二)决定公司内部重大改革重组事项。包括:批准公司层级收缩方案,批准公司内部业务结构调整(包括非主业资产剥离、重组)方案,批准公司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对公司职工分流安置方案、辅业改制方案和分离公司办社会机构方案作出决议。其中,涉及公司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方案,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民
主形式审议通过后,董事会方可批准或者作出决议;
  (十三)按照国资委有关工资总额预算的规定,决定公司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报市国资委备案;
  (十四)决定和完善公司风险管理体系,对公司风险管理的实施进行总体监控。制订公司重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方案,审议批准公司内部审计报告,决定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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