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利息法定计算⽅法有哪些
民间借贷是⾃然⼈、法⼈、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经⾦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的从事贷款业务的⾦融机构及其分⽀机构进⾏资⾦融通的⾏为。蒙古服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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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约定不明
1)⾃然⼈之间约定不明,法院不⽀持期内利息。
2)除⾃然⼈之间借贷外,⾃然⼈、法⼈、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借贷,利息约定不明的,法院应综合考虑交易⽅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来确定利息,也就是由法院认定最后的利息,⼀般按照银⾏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参考法条:一飞就是一天
‘规定’第⼆⼗五条第⼆款“⾃然⼈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主张⽀付利息的,⼈民法院不予⽀持。除⾃然⼈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主张利息的,⼈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的交易⽅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民间借贷逾期利息
1、约定逾期利息
民事主体之间的活动,始终遵循“有约从约”的基本原则,如果借贷双⽅之间对逾期利息⼀并做了明确约定,只要不超过年息24%,依据约定计算即可。
社保和养老保险区别参考法条:
‘规定’第⼆⼗九条第⼀款“借贷双⽅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2、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
此处请注意,即使借期内未约定利息,但是丝毫不影响主张逾期利息,虽说民间借贷只要有证据当事⼈⾃⼰便可以搞定,但是不同的诉讼请求导致的最终诉讼结果会千差万别,⽽这⾥便是律师可以闪亮发挥的⼀处:
1)双未约,即借期内与逾期均未约定,法院基本⽀持按同期银⾏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
2)单未约,即只约定借期内利率,这也是很常见的民间借贷⽅式。此时,完全可以⽐照借期内利率主张逾期利率。
优秀文章推荐另外,此处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不论你以何种理由和名⽬主张逾期利息、违约⾦或者其他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法院不予⽀持。见过很多起诉书,像拉清单⼀样列举出众多诉讼请求,建议专业的律师还是依据法律规定,对法院根本不会⽀持的诉讼请求,向当事⼈预先释明,⽽对有机会争取的权利则要‘锱铢必较’,坚持到底,只有这样,才是真正被当事⼈从⼼底认可的尽职尽责的律师。
参考法条:
‘规定’第⼆⼗九条第⼆款“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主张借款⼈⾃逾期还款之⽇起按照年利率6%⽀付资⾦占⽤期间利息的,⼈民法院应予⽀持;
(⼆)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主张借款⼈⾃逾期还款之⽇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付资⾦占⽤期间利息的,⼈民法院应予⽀持。”
第三⼗条“出借⼈与借款⼈既约定了逾期利率,⼜约定了违约⾦或者其他费⽤,出借⼈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或者其他费⽤,也可以⼀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民法院不予⽀持。”
三、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
梳理完民间借贷期内利息与逾期利息的计算,关联的还有⼀些重要问题,实践中实际还款⽇期往往会穿透借期内外、法院⽣效判决(仲裁裁决)指定的履⾏期间直⾄迟延履⾏等:
法院⽣效判决确定的履⾏期限届满之⽇,之前的利息为⼀般债务利息,即⽣效法律⽂书中确定的利息,之后为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期间的⼀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两部分。根据最⾼⼈民法院《关于执
⾏程序中计算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采⽤单独的计算⽅法,与⼀般债务利息的计算没有关系。通俗地讲,就是两者“各算各的,互不影响”。具体⽽⾔,⼀般债务利息根据⽣效法律⽂书确定的基数、起⽌时间、利率等计算(当然如果是合法约定的债务利息法院⼀般会直接⽀持);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则应根据‘解释’规定的⽅法计算,同时要注意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基数不包含迟延履⾏期间开始前的⼀般债务利息,应按债务⼈尚未清偿的⽣效法律⽂书确定的除⼀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钱债务计算,即以未付清的借款本⾦作为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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