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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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出生,**,******人,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出生,***,******人,住***,特别代理。
被告:***,*,**********出生,**,******人,住***。
被告:尚喆,*,*********出生,**,******人,住***。
原告***诉被告***、尚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于*********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尚喆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及从******
*****到实际给付日期止的利息;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6,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以及其他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到原告借一笔资金用于周转。经过确认于***********原告将借款转入被告***的银行账户,被告确认收到该笔款项,并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借款金额为三万人民币,借款期限十二个月(***********************),每月21日支付利息,月利率为2%,到期支付本金,如逾期需支付本金的20%为违约金。被告在履约过程中不仅未按时支付利息,本金到期后也未按时偿还。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尚喆未答辩。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向**提交了以下证据:
1、借条原件一份共1页,拟证明被告***于***********向原告借款30,000元整,借款期限为***********************,并约定每月21日支付利息,月利率为2%,原告通过手机转账转入被告***银行账户,被告尚喆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事实;
2、银行转账流水单一份共2页,拟证明原告于***********向被告转款30,000元的事实。
被告***、尚喆均未出庭,亦未向**提交证据。
经当庭举证、质证,原告提交的2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以资金周转需要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元。原告***于当日13店29分通过手机转账向被告***账户转入30,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12个月(***********************),每月21日支付利息,月利率为2%。被告尚喆为被告***提供连带担保,保证期间为***********************。
**认为,原告***通过手机转账向被告***账户转入借款30,000元,原告已向被告支付了借款,双方已形成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现借款日期已到,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未按照约定偿还,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月利息按2%支持,该利率超过****关于利率限制性规定,**应予以调整,按中国****同期贷款年利率四倍即14.6%予以计算利息,从******
中国******支付利息至本金还清时止。被告尚喆自愿在借条中为被告***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现原告要求被告尚喆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予以支持。被告***、尚喆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依法缺席审理。
综上所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八十条、第六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按中国****同期贷款年利率四倍即14.6%予以计算利息,从************支付利息至本金还清时止);
中国传统节日的来历二、被告尚喆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被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于***湘西*****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非主流qq空间审 判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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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八十条禁止**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关于羊的成语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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