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市安联置业有限公司、邓光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16
【案件字号】(2021)皖04民终315号
【审理程序】双月湾旅游攻略二审
【审理法官】张晨魏宁陈燕
【审理法官】张晨魏宁陈燕
词语【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泰兴市安联置业有限公司;邓光云;黄士伟;安徽寿州宾馆有限公司
【当事人】豪车排行泰兴市安联置业有限公司邓光云黄士伟安徽寿州宾馆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邓光云黄士伟
【当事人-公司】泰兴市安联置业有限公司安徽寿州宾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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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所】安徽滨阳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泰兴市安联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邓光云;黄士伟;安徽寿州宾馆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负有举证证明责任。
【权责关键词】重大误解委托代理民事权利合同自认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烟花三月歌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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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经审查,邓光云的前夫李明强与黄士伟、寿州宾馆、安联公司之间的借贷关系有《承诺函》《借款本金及利息对账确认单》《还款协议书》及李明强的网上银行个人账户转账记录所印证证实,该借贷关系除有相关约定的利率高出国家允许的利率上限外,未发现其他违法之处,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借贷关系成立。一审庭审过程中,黄士伟、寿州宾馆当庭陈述对邓光云所诉欠款本金547.5万元无异议,
只是对欠款利息数额有争议,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黄士伟、寿州宾馆也未提出上诉,因此,黄士伟及寿州宾馆应按照约定承担偿还本息的责任,安联公司应当按照承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安联公司一审中黄士伟及寿州宾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错误认可了欠款的本金数额,但其能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推翻借款人一审自认的事实,对其该项上诉主张,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及当事人自认的内容认定涉案欠款本金547.5万元,并无不当。借条约定的利息未超过法律规定的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为2020年8月20日之前立案,根据关于民间借贷的相关司法解释,借款未偿还部分最高保护年利率24%,自愿偿还利息部分最高保护年利率36%,因此,安联公司上诉认为应当按照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15.4%计算黄士伟及寿州宾馆拖欠邓光云截止2018年11月22日的利息,未考虑立案时间作为司法解释适用的前提,是对该司法解释的不当理解,故不予支持。除非双方明确约定还款顺序为先本后息,否则依法应当按先息后本的顺序抵扣还款,安联公司未能举证证明黄士伟及寿州宾馆偿还款项性质,应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邓光云自愿放弃2018年11月22日以前的尚欠利息,黄士伟、寿州宾馆及安联公司应对涉案借款2018年11月23日之后的利息承担还款责任。故安联公司上诉主张只对386176元借款本金及利息447967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综上所
述,安联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3927元,由泰兴市安联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5 01:01:12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认定事实:2014年7月10日,寿州宾馆(乙方)与李明强(甲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向李明强借款800万元用于生意周转,约定借款期限自2014年7月10日至2014年7月19日,借款月利率为2%,逾期月利率3%;黄士伟(原寿州宾馆法定代表人)在合同借款方处签字并捺印;许支禄根据黄士伟的委托担保申请书向李明强出具了还款责任承诺书,作为黄士伟的连带责任担保人承诺当借款人没有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时,对该笔借款本息及实现债务追偿的费用承担连带责任;同日,李明强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分8笔共向寿州宾馆转账800万元,寿州宾馆和黄士伟共同向李明强出具800万元借条1张。2016年11月22日,黄士伟立据向李明强借款50万元,约定借款月利率5%,期限一个月;同日,李明强向
黄士伟指定的李启涛账户(兴业银行上海五角场支行62xxx12)转账支付47.5万元。 2018年11月4日,黄士伟与安联公司共同向李明强出具承诺函,承诺以现金和房产抵债两种方式偿付借款本金和利息,约定了分批还款的数额及方式,并载明:黄士伟所欠债务由安联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至债务清偿完毕;三方还签署了还款协议书,约定了还款方式和还款计划,并备注:借款方如再出还款相关记录,经双方确认后,可在剩余房屋欠款中扣除;杨开金房屋购房款于2019年7月20日之前支付给李明强;若上述任何一笔(含杨开金购房款)约定逾期未足额支付,李明强有权对所有欠款主张权益(含未到期),如有违约,在寿县人民法院起诉,借款622万元从2018年11月22日起开始计息,黄士伟所欠债务由安联公司作为担保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至债务清偿完毕止;三方之前签署的协议或承诺均作废,以此份协议为准。 2018年11月22日,黄士伟(安联公司)与李明强签署了借款本金及利息对账确认单和还款及房屋款抵扣确认单,确认欠款本息合计1470万元,以房抵款及支付利息共计8008824元(其中付息342万元),并备注:借款方如再出还款网银记录,经确认后可再进行抵扣。 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明强与黄士伟对欠款本息再次进行了口头结算,确认截止到2018年11月22日,黄士伟尚欠李明强本金547.50万元,并在庭审中由双方代理人予以自认,但对尚欠利息数额存在争议;2020年9月23日,邓光云以书面声明的方式自愿
放弃2018年11月22日以前的利息。 一审另查明,邓光云与李明强原系夫妻,2019年1月2日在寿县民政局登记离婚时协议约定对黄士伟和寿州宾馆的债权本息归邓光云所有,并在协议之前得到黄士伟的签字认可。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李明强与黄士伟、寿州宾馆签订的借款合同,以及安联公司出具的承诺函,是相关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李明强依约向黄士伟、寿州宾馆支付借款,该公司也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偿还本金及支付利息的义务;安联公司自愿承诺对借款本息提供担保,并签署承诺函,承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应当对黄士伟、寿州宾馆所欠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李明强在与邓光云离婚时协议约定将本案所涉债权转移给邓光云所有,并取得了黄士伟的书面认可,邓光云关于要求黄士伟、寿州宾馆和安联公司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予以支持;双方对所欠借款本金数额当庭自认,予以确认;本案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可参照邓光云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作为本案的利率上限。邓光云自愿放弃2018年11月22日以前的尚欠利息,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
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一、黄士伟、安徽寿州宾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邓光云借款本金5475000元,并以该本金为基数,从2018年11月23日起按年利率15.4%支付利息至本清息止;二、泰兴市安联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邓光云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6869元,减半收取33435元,由邓光云负担9450元,由黄士伟、安徽寿州宾馆有限公司、泰兴市安联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3985。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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