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康奈克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华与陈先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心理学学什么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03
【案件字号】(2020)苏06民终359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韩兴娟张敏王作杰
【审理法官】韩兴娟张敏王作杰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南通康奈克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华;陈先进
【当事人】南通康奈克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华陈先进
【当事人-个人】李华陈先进
【当事人-公司】南通康奈克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王蔚上海知谦律师事务所;姜洋上海知谦律师事务所;陆新华江苏钟山明镜(南通)律师事务所;孟峰江苏钟山明镜(南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蔚上海知谦律师事务所姜洋上海知谦律师事务所陆新华江苏钟山明镜(南通)律师事务所孟峰江苏钟山明镜(南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蔚姜洋陆新华孟峰
【代理律所】上海知谦律师事务所江苏钟山明镜(南通)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南通康奈克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华
【被告】陈先进
【本院观点】虽然陈先进的银行款项往来较多,其中有备注借款或还款,但结合陈先进涉民间借贷纠纷仅本案一件,并不足以认定其为疑似职业放贷人。
【权责关键词】无效代理实际履行合同约定第三人当事人的陈述证据交换自认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拍卖变卖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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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基因食品有哪些【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对原审法院采信的证据以及据此认定的基本案件事实予以确认。另经双方当事人确认,18.5万元还款日期为2017年11月27日,并非一审判决表格所列2017年10月27日,本院予以纠正。 经当事人确认,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陈先进是否涉嫌职业放贷和“套路贷”。2.李华还款金额如何认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虽然陈先进的银行款项往来较多,其中有备注借款或还款,但结
合陈先进涉民间借贷纠纷仅本案一件,并不足以认定其为疑似职业放贷人。对于双方当事人关于还款金额的争议,可以通过双方举证、质证查明事实的,不应当认定为涉嫌“套路贷”虚假诉讼。具体分析如下: 关于争议焦点1,职业放贷人是指未经批准,以经营性为目的,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擅自从事经常性贷款业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主张出借人为职业放贷人,需证明其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且需证明其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出借款项目具有营业性。陈先进的银行往来记录中虽然存在借还款记录,但并不能反映其反复、经常出借资金赚取高额利息,难以认定为从事非法经营放贷业务。且非法经营放贷业务会产生一定危害后果,即引起民间借贷纠纷。因此法院通常根据同一原告或关联原告在一段时间内所涉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利率、合同格式化程度、出借金额、资金来源等特征来认定民间借贷是否为职业放贷行为。而陈先进涉民间借贷纠纷仅本案一起,根据相关规定不足以认定为疑似职业放贷人。 关于本案是否涉嫌“套路贷”虚假诉讼问题。首先,隐匿还款方面,还款事实应当由主张还款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并不能因出借人未完全如实陈述还款事实即认定其隐匿还款。一审法院根据李华的举证已查明还款事实,无须移送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其二,“套路”第三人承担责任方面,康奈克斯公司在案涉抵押合同中作为借款人签章,陈先进起诉时
将其列为借款人并非没有依据。陈先进在诉讼中认可康奈克斯公司仅作为抵押人,系作出于已不利的陈述,不存在“套路”问题。其三,侵占借款人财产方面,根据双方陈述,陈先进并非因本案借款而占有苏F×××××卡宴汽车,相关争议不属本案审理范围,在本案中不能确认陈先进系非法占有该车辆,故不能依据该事实认定陈先进存在“套路贷”行为。 关于争议焦点2,对于一审法院认定的还款金额100.5万元,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已无争议。现对于还款的争议仅在于由大普公司过户至陈先进指定案外人名下的苏F×××××卡宴汽车是否应当抵偿本案借款。以物抵款应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并实际履行。对于上述车辆如何抵偿债务,陈先进与李华没有签订书面协议。双方对于车辆抵偿哪笔债务陈述不一致。李华认为系抵偿案涉借款,陈先进则陈述系针对其代偿李华所欠案外人潘徐如70万元而提供的车辆抵押。陈先进提供了其向潘徐如支付70万元的汇款记录佐证其陈述的事实。李华亦认可与潘徐如存在债务纠葛,上述车辆被潘徐如开走,由陈先进处理相关债务并收回车辆,李华因而将车辆过户给陈先进。由此可见车辆过户与李华与潘徐如之间的债权债务存在关联,而与本案所涉借款并无关系。陈先进与李华并未就以该车辆抵偿案涉借款协商一致,李华在本案中主张抵款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康奈克斯公司、李华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8237元,由上诉人南通康奈克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3 04:10:02
寒假安全公约南通康奈克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华与陈先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苏06民终359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康奈克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科润路299号19幢。
法定代表人:李丽,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华(曾用名李琦亦)。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蔚,上海知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洋,上海知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先进。
南a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新华,江苏钟山明镜(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峰,江苏钟山明镜(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南通康奈克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奈克斯公司)、李华因与被上诉人陈先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9)苏0602民初63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康奈克斯公司、李华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裁判。2.上诉费用由陈先进承担。事实和理由:一、陈先进系职业放贷人,涉嫌非法经营、“套路贷”、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行为,案涉借款和抵押合同均应认定为无效。1.从陈先进尾号为7071
的银行卡流水可见,陈先进与丁建、张松涛、管栋华等数十人转账往来附言记载为借款或还款,金额数万元至百余万元不等,表明其向不特定人提供贷款,存在职业放贷行为。2.陈先进在本案中一直在作虚假陈述,隐匿还款。起诉时仅认可还款30万元,最终一审法院认定还款100.5万元。其中就18.5万元曾陈述系与李华之间相互转账,不是案涉还款。一审法院认定为还款后,其并未上诉。该款系其变卖李华奔驰车所得款项,用于案涉借款还款。其虚假陈述意图侵占李华财产,系“套路贷”行为。3.陈先进还存在套路第三人承担责任的情形。康奈克斯公司系抵押人,但陈先进将其作为共同借款人起诉,在一审法官询问之下才明确康奈克斯公司仅为抵押人。二、陈先进占有的卡宴汽车,应当抵偿本案借款,要求抵算全部剩余本金即99.5万元。利息因借款合同无效,李华不应当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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