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委托贷款合同纠纷案件有哪些法律问题
委托贷款合同涉及到的⾦钱额度⽐较⼤,双⽅可能会在合同执⾏的过程中产⽣纠纷。⾯对纠纷要能够第⼀时间去处理,通过法律处理效果更好。那么,审理委托贷款合同纠纷案件的⼏个法律问题?更多相关知识,请您阅读店铺内容。连云港娱乐
审理委托贷款合同纠纷案件有哪些法律问题
⼀、委托贷款合同的效⼒认定
委托贷款合同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两种:双⽅协议的委托贷款和三⽅协议的委托贷款。双⽅协议的委托贷款由资⾦提供⼈(委托⼈)与银⾏(受托⼈)签订的委托合同及银⾏(受托⼈、贷款⼈)与借款⼈签订的借款合同构成,委托⼈与受托⼈、贷款⼈与借款⼈的权利义务分别在两个合同中约定;三⽅协议的委托贷款则由⼀个合同构成:资⾦提供⼈(委托⼈)、银⾏(受托⼈、贷款⼈)与借款⼈的权利义务均在⼀个合同中约定。审判实践中,从事委托贷款的委托⼈多为⾮⾦融企业,借款⼈则多为难以从银⾏取得贷款的中⼩企业,按现有的法律及司法解释,企业间的借贷合同属⽆效合同。由此引发了⼀个法律问题,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通过委托贷款形式向企业发放贷款是否就⾃然演变成有效合同了呢有观点认为,《贷款通则》中规定委托⼈为“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但对委托⼈的主体⾝份并未作限制性规定,因此,应视为法律允许所有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均可以“委托⼈”的⾝份将资⾦委托银⾏办理委
托贷款,委托贷款作为《贷款通则》规定的⼀种借贷模式,其合同形式不论是双⽅协议还是三⽅协议,均为委托⼈、受托⼈(贷款⼈)及借款⼈的真实意思表⽰,因此,这类合同应作有效合同处理。这是当前审判实践中的主流观点。
《贷款通则》中关于委托贷款的规定,只是对委托贷款的操作形式及特点进⾏了概括性地表述,并未对委托贷款这种⽅式的效⼒作出规定。《贷款通则》还规定了⾃营贷款,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营贷款”合同均为有效合同。⼆者中的道理显⽽易见。如前所述,当前我国规范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框架仍不允许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从事资⾦拆借业务。如果政府部门及企事业单位披上委托贷款的外⾐从事资⾦拆借业务获得允许,将动摇当前的民间借贷法律框架。委托贷款这种“过桥借款”虽然具备了合法的形式,但事实上却成了某些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逃避⾦融监管、违规从事民间借贷牟利的途径,明显属于规避法律的⾏为,依照合同法第五⼗⼀条第(三)项“以合法形式掩盖⾮法⽬的”之规定,应认定为⽆效。如果对委托贷款合同是否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法⽬的”不作区分,⽆视对委托贷款合同内容合法性的审查,就有可能因司法的错误引导进⼀步滋⽣民间借贷的乱象,扰乱国家⾦融秩序,影响⾦融安全。
⼆、委托贷款合同中担保权的⾏使
《中国⼈民银⾏对“关于委托贷款的担保问题的请⽰”的答复》(银条法[1991]14号)第⼆条规定,委托贷
款⼀般不需要担保;有担保⼈的委托贷款与其他经济合同担保成⽴的要求⼀样,要有当事⼈的真实意思表⽰并签订正式的担保合同,其内容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件的要求。现实⽣活中,商业性的委托贷款(区分政府部门发放的政策性资⾦贷款)合同中,为了减少资⾦回收风险,绝⼤多数会设定担保,并且多为物的担保。在委托贷款合同中,由于真正提供资⾦放贷的是委托⼈,银⾏只是名义上的贷款⼈,因此,委托贷款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应该是委托⼈对借款⼈所享有的债权,名义贷款⼈受托银⾏不享有债权,⾃然也不享有担保权。这时就涉及到另⼀个法律问题:在委托贷款合同中,设定受托银⾏为担保权⼈的担保合同是否有效委托⼈能否享有担保权对此,分两种情况分析如下:
1.委托贷款合同有效。如果担保合同系担保⼈与委托⼈签订,且担保合同并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效情形,且依法履⾏了相应的程序(如抵、质押登记),担保合同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如果担保合同系受托银⾏与担保⼈签订,约定的担保权⼈为受托银⾏,或担保登记机关登记的担保权为受托银⾏时,担保合同的效⼒以及委托⼈担保权的⾏使就值得商榷。根据《贷款通则》及中国⼈民银⾏的相关批复,真正的债权⼈是委托⼈,名义贷款⼈受托银⾏对所发放的贷款并不享有债权。根据合同法及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担保权基于担保主债权的实现⽽存在,属于⼀项从权利。既然受托银⾏不享有债权,⾃然就不存在为实现其债权⽽设⽴的担保权,因此登记其名下的担保权因主债权不存在⽽不成⽴。此时,尽管委托⼈是真正的债权⼈,但因委托⼈未按担保法的规定与担保⼈签订担保合同及履⾏相应的⼿续,
按照担保法的相关规定,不属于担保权⼈,⾃然也不得享有担保权。此时,委托⼈向担保⼈主张担保权缺乏法律依据。
2.委托贷款合同因被认定为规避法律⽽⽆效。委托贷款合同⽆效,因担保合同属从合同,主合同⽆效,担保合同当属⽆效,委托⼈⾃然⽆法要求担保⼈承担担保责任。
女孩适合学什么专业三、委托⼈能否按合同法中委托合同的相关规定直接向借款⼈主张债权
不管是双⽅协议还是三⽅协议,均存在两个合同关系:委托⼈与受托银⾏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受托银⾏与借款⼈间的借贷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借款⼈不能按借款合同履⾏还款义务时,委托⼈不得直接向借款⼈主张债权,⽽应由受托银⾏主张,受托银⾏实⾏债权后转交委托⼈。在审判实践中,⼤量委托贷款合同纠纷因借款⼈不依约履⾏还款义务、受托银⾏⼜怠于履⾏协助义务⽽产⽣。这时,委托⼈如何主张权利有观点认为,由于借款⼈由委托⼈确定,受托⼈系受委托⼈指⽰向借款⼈发放贷款,这就意味着借款⼈明知委托⼈与受托银⾏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因此,在借款⼈不按约履⾏还款义务时,委托⼈可依据合同法第四百零⼆条“受托⼈以⾃⼰的名义,在委托⼈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订⽴的合同,第三⼈在订⽴合同时知道受托⼈与委托⼈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和第三⼈”的规定,直接起诉借款⼈主张债权。但《最⾼⼈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
(法复[1996]6号)中却规定,在履⾏委托贷款协议过程中,由于借款⼈不按期归还贷款⽽发⽣纠纷的,贷款⼈(受托⼈)可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民法院提起诉讼;贷款⼈坚持不起诉的,委托⼈可以委托贷款协议的受托⼈为被告,以借款⼈为第三⼈向⼈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意味着最⾼法院对委托贷款产⽣纠纷时的诉讼路径已有明确规定。因此,委托贷款合同产⽣的纠纷,原则上应按上述最⾼法院的批复进⾏审理,除⾮三⽅当事⼈在委托借款合同中特别约定委托⼈可以直接起诉借款⼈的除外。如《中国建设银⾏⼈民币资⾦委托贷款合同》作为建设银⾏拟定的标准制式合同,其第⼗⼆条的约定就属于这种例外情形,这时委托⼈直接起诉借款⼈具有合同依据,并不与最⾼法院的上述批复相冲突。
四、是否适⽤调解结案
在当前民商事审判领域,⼒争调解结案是⼈民法院的追求。但因委托贷款合同及相应担保合同的效⼒问题并不属于当事⼈意思⾃治的范围,⽽属⼈民法院司法审查的范围,因此,⼈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不仅要尊重当事⼈对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还要加强对当事⼈调解协议内容的司法审查。不能将本属⽆效的委托贷款合同及项下的担保合同以调解书确认为有效,否则,不仅有违法律规定,还可能损害其他债权⼈的合法权益。毫⽆疑问,委托贷款合同纠纷适⽤调解,但调解必须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严格审查“当事⼈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以及调解“⾃愿、合法”的原则,确保“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进⾏调解”,调解不成时,则应按照“当判则判,调判结合”原则依法及时处理,确保案件处理合法公正。
委托贷款合同的结构写法是什么
委托贷款合同由⾸部、正⽂、尾部三部分组成。
1.⾸部
包括标题、合同编号、委托⼈、受托⼈、受贷⼈和引⾔。
(1)标题。
即合同名称。⼀般写为“委托贷款合同”即可。也有按照贷款的⽅式,写为“甲种委托贷款合同”“⼄种委托贷款契约”的。
(2)合同当事⼈。
由三⽅签订协议的,即委托⽅(甲⽅)、受托⽅(⼄⽅)、受贷⽅(丙⽅);由双⽅签订的,只出现借⽅、贷⽅。要写明合同当事⼈的名称、注册办公地点。
(3)引⾔。
写明订⽴合同的⽬的依据等。引⾔要写得简明扼要。
2.正⽂
⼀般采⽤条⽂化的结构⽅式,将合同的重要内容通过分条列项的⽅式加以阐明。其主要条款有以下⼏种:
(1)贷款⾦额。
写明币种、数量。
(2)贷款利率。
写明三⽅协商同意的贷款⽉利率,以及⽀付利息的⽅式。
(3)贷款期限。
确定贷款的起⽌时间。
(4)贷款⽤途。
确定贷款只能⽤于什么项⽬,不得挪作他⽤。
(5)贷款的办理程序。
借⽅须提交何种⽂件,履⾏什么⼿续。
(6)贷款的管理。
规定由受托⼈监督审查使⽤贷款的情况,并负责到期督促收回。
(7)贷款的归还。
规定贷款的归还计划、时限、逾期罚息的⽐例。
(8)违约责任。
规定当事⼈任何⼀⽅违约所承担的责任。
(9)争议的解决。
规定解决当事⼈争议的⽅式、途径、程序以及法律的适⽤等。
(10)其他条款。
曹魏五谋臣包括合同的⽣效时间,以及合同的修改、变更,合同正副⽂本的份数、留存等。
3.尾部
包括署名和⽇期两项内容。
正⽂下⽅写明签约各⽅的名称、加盖公章、代表⼈签字。署名下⽅写明签约⽇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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