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梦娇、李育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吴梦娇、李育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02 
【案件字号】(2020)闽09民终67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万福魏各永关萍 
山西孝义市【审理法官】陈万福魏各永关萍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吴梦娇;李育锋;王兴 
【当事人】吴梦娇李育锋王兴 
有关母亲节的诗歌【当事人-个人】吴梦娇李育锋王兴 
【代理律师/律所】欧善锥福建熹平律师事务所;李林锦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欧善锥福建熹平律师事务所李林锦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欧善锥李林锦 
【代理律所】福建熹平律师事务所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吴梦娇;李育锋 
【被告】王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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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观点】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合同自认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证明对象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对二审争议焦点问题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分析认定如下: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上诉人王兴提供的《借条》和《银行存款明细》足以证明其与上诉人吴梦娇、李育锋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合意,并已履行交付借款本金80000元的义务,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上诉人主张认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借贷事实,即使存在借贷关系也已经履行了还款义务,上诉人提供的吴梦娇账户的《存款明细账》,可证实在2016年4月11日至2019年4月23日期间吴梦娇与王兴之间有极其频繁的资金往来,但对往来款的性质,双方各执一词,因款项的性质缺乏其他相
关证据印证时无法确认,且在讼争借款转账之前及之后双方均存在频繁的其他经济往来,上诉人亦无法指认其中哪些转账系用于偿还王兴的借款,上诉人应承担进一步举证证明责任;可上诉人仅以双方银行转账往来款累计对抵主张已清偿借款,不足以证实其主张,上诉人二审提供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其上述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吴梦娇、李育锋的上诉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吴梦娇、李育锋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600元,由上诉人吴梦娇、李育锋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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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08-25 00:48:58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1.王兴分别于2017年2月6日、2月11日、2月20日通过其福州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向吴梦娇转账30000元、48000元、2000元,合计转账金额80000元;    2.王兴妻子吴梦铃系吴梦娇表妹。王兴转账后,由其妻吴梦铃经手,吴梦娇出具借条一张,上载明“今2017年2月20日向王兴借人民币壹拾万元整,月利息0.015,借
款期限一年吴梦娇3522271990××××××××李育锋4301811986××××××××",并由吴梦娇、李育锋在借条上各自姓名处摁指模;    3.诉讼中王兴自认已收取吴梦娇支付的借款后至2019年2月期间的借款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吴梦娇、李育锋主张已清偿借款的主张,依据不足,理由如下:吴梦娇、李育锋提供的吴梦娇账户的存款明细账,可证实在2016年4月11日至2019年4月23日期间吴梦娇与王兴之间有极其频繁的资金往来,总共90笔收支,其中吴梦娇转账王兴累计金额428739元,王兴转账吴梦娇累计金额221660元(包括讼争借款80000元在内),但对往来款的性质,双方各执一词,吴梦娇主张是王兴向其的借款及还款,而王兴主张是吴梦娇支付其的工资、年终奖、借款利息及偿还银行贷款等,因款项的性质缺乏其他相关证据印证时无法确认,且在讼争借款转账之前及之后双方均存在频繁的其他经济往来,吴梦娇、李育锋亦无法指认其中哪些转账系用于偿还王兴的借款,吴梦娇、李育锋主张借款已清偿,但王兴予以否认,吴梦娇、李育锋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可吴梦娇、李育锋仅以双方银行转账往来款累计对抵主张已清偿借款,不足以证实其主张,应承担不利后果。王兴提供的其与吴梦娇的记录,证实王兴于2019年4月向吴梦娇提及要拿回100000元而吴梦娇没有对此事明确表态及双方说到王兴几号可发工资等,转账截屏也仅证
实吴梦娇曾转账王兴7000元并备注是往来款,福州德强贸易有限营业执照、王兴个人缴费记录明细等亦仅证实公司情况及王兴曾在该公司工作担任相关工作、医保缴费情况等,与本案争议焦点没有必然联系,可在判断双方陈述的事实时予以参考。    综上所述,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吴梦娇、李育锋向王兴借款并出具了借条,借款期限届满未予返还,王兴请求吴梦娇、李育锋偿还借款,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但借款本金应按王兴实际支付的金额认定为80000元;王兴主张按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内月利率1.5%计算自2019年3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之逾期还款利息,予以支持。吴梦娇、李育锋主张借款未实际支付及已清偿,依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吴梦娇、李育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王兴借款本金8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按月利率1.5%,从2019年3月1日起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计1300元,由王兴负担250元,吴梦娇、李育锋负担1050元。 
【二审上诉人诉称】吴梦娇、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20)闽0922民初152号民事判决,
并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认定借款事实错误。上诉人虽然向被上诉人出具一份借条,但双方之间并没有存在借款事实,借条系被上诉人的妻子吴梦铃假借上诉人名义向家里拿钱的说辞。2.退一步来说,倘若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案涉款项也应当如数归还。    综上,吴梦娇、李育锋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吴梦娇、李育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闽09民终676号
疯狂成语答案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梦娇。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善锥,福建熹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育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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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锦,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梦娇、李育锋因与被上诉人王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2020)闽0922民初1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吴梦娇、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20)闽0922民初152号民事判决,并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认定借款事实错误。上诉人虽然向被上诉人出具一份借条,但双方之间并没有存在借款事实,借条系被上诉人的妻子吴梦铃假借上诉人名义向家里拿钱的说辞。2.退一步来说,倘若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案涉款项也应当如数归还。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王兴辩称:1.上诉人吴梦娇、李育锋向王兴出具了借条,借条对借款期限和利息都约定的非常清楚,且上诉人都在借条上盖了指模,作为两个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人,应当知晓其签署借条的意思,李育锋也承认收到这笔款项,而吴梦娇却说没有收到,说明李育锋与吴梦娇的陈述自相矛盾;2.结合2019年4月22日和2019年4月23日王兴和吴梦娇的聊天记录也可以证明存在这笔借款。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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