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久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禹文浩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久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禹文浩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1.17 
【案件字号】(2021)鲁13民终829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周华邵波王晓艳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山东久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禹文浩;文增良;胡阿园;临沂华文商贸有限公司 
【当事人】山东久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禹文浩文增良胡阿园临沂华文商贸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禹文浩文增良胡阿园 
【当事人-公司】山东久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临沂华文商贸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王爱军山东启权律师事务所;唐丽丽上海沪师(临沂)律师事务所;徐德江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爱军山东启权律师事务所唐丽丽上海沪师(临沂)律师事务所徐德江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爱军唐丽丽徐德江 
【代理律所】山东启权律师事务所上海沪师(临沂)律师事务所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 
守护精灵动漫【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山东久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禹文浩 
【被告】文增良;胡阿园;临沂华文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关于久安公司、禹文浩提交的证据一、二、三与本案的关联性,需结合全案事实和证据综合予以判定;对于证人王某的证言,因其系久安公司的监事,与久安公司具有重大利害关系,其证言依法应予排除;久安公司、禹文浩提供的案例不属于证据范畴。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不当得利合同第三人证人证言证据不足证据交换客观性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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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2-23 03:36:19 
山东久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禹文浩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日新月异的异是什么意思(2021)鲁13民终829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久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中昇大街2251号。
     法定代表人:禹文浩,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原告):禹文浩。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军,山东启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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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文增良。校园广播稿范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丽丽,上海沪师(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胡阿园。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临沂华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宝德新领域A11号楼1-3号。
     法定代表人:文增良,总经理。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德江,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山东久安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安公司)、禹文浩因与被上诉人文增良、胡阿园、临沂华文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文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21)鲁1312民初33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久安公司、禹文浩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军、被上诉人文增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丽丽、被上诉人胡阿园、华文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德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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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上诉人诉称     久安公司、禹文浩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错误,2020年7月1日,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签订的《协议书》,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属于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
法律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其《协议书》中的内容不应作为认定一审案件事实的依据。1、从法律关系特征方面分析,该《协议书》不具备合作投资合同或合伙、入股“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分险”的一般法律特征。2、从事实方面看,双方事前并没有具体的投资协议或者合伙协议,该《协议书》只是以事后补充协议备忘的形式,将双方之间民间借贷发生的资金往来,以投资《协议书》的非法形式予以隐藏,其隐藏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行为。(1)被上诉人在绝大部分给上诉人的银行转账记录中均记载备注“借款”或者“禹文浩借款”。没有任何投资款的备注;(2)在该《协议书》签订之前双方之间没有任何关于投资分红的书面或者口头约定和事实行为;(3)上诉人久安电力公司从成立之日至今没有相应的经营利润,年年处于亏损状态,没有实施分红的前提和基础;(4)作为上诉人公司章程中明确记载的公司监事王某,也从来没有听说过被上诉人系投资人,也没有参与或者知悉被上诉人实施参与了所谓的分红。(5)该《协议书》对于双方所谓投资分红874万元所依据的比例,是根据公司几年的盈利以及盈利多少,具体核算、计算情况没有任何的陈述和说明。综上,该投资分红《协议书》属于无效协议,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二、对于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关系的司法解释及判例。三、《协议书》涉及被上诉人出借给上诉人的款项526万元,实际在双方对账时已经包含在内,不存在单独所谓的的526万元投资款。四、一
魔兽秘籍秘籍审法院认定既然认定上诉人借入被上诉人资金27734250元,转给文增良资金29516100元,并按照不当得利判决本案。应当对于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在1781850元差额部分范围内支持上诉人诉讼请求,判决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17818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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