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晏廷、黄卫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乐晏廷、黄卫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2.26  万里赴戎机关山度若飞
【案件字号】(2021)鄂01民终249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孙文清李行申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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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乐晏廷;黄卫华;李琴 
【当事人】乐晏廷黄卫华李琴 
【当事人-个人】乐晏廷黄卫华李琴 
【代理律师/律所】何飞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何飞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何飞 
【代理律所】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乐晏廷 
中秋节农历几月几日【被告】黄卫华;李琴 
【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
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管辖合法性诉讼请求反诉驳回起诉  假期结束的简短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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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乐晏廷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起诉黄卫华、李琴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有明确的被告和具体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无论本案是否属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法院均应进行实体审理。虽然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发布了对邮币卡类交易场所进行清理整顿的决定、意见等,但该决定、意见等仅是对违规交易场所进行停业整顿,并未全盘否定邮币卡交易的合法性,不存在影响本案基础法律事实的认定。故一审
法院以本案不属于民间借贷纠纷,乐晏廷不具有所主张法律关系下的权利、且本案中的基础法律事实存在不确定性为由,径行裁定驳回乐晏廷的起诉,违反了法定程序,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18)鄂0111民初300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1 22:41:02 
乐晏廷、黄卫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猪肚子怎么洗才干净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01民终249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乐晏廷。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飞,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卫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琴。
审理经过     上诉人乐晏廷因与被上诉人黄卫华、李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18)鄂0111民初3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乐晏廷向本院提出的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18)鄂0111民初300号民事裁定,指令一审法院进行审理。事实和理由:一、乐晏廷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不存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二、本案双方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一审法院认定本案属于合伙协议纠纷属于认识事实错误。1、本案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本案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2、双方于2016年2月3日签订的《合作协议》实质是借款合同。三、乐晏廷向黄卫华提供了全部借款,一审法院认定没有借款金额的实际交付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四、本案中新华文交所交易平台已通过相关部门验收,一审法院认定清理整顿结果尚未确定属于认定事实错误。2019年4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自治区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工作有关情况的通告》,认可新华文交所交易平台(内蒙古文化产权交易所)通过检查验收,机构主体和现阶段开展业务合规。因此,本案双方借款合法,一审法院认定清理整顿结果尚未确定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黄卫华庭审中口头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裁定。
     被上诉人李琴未到庭及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石家庄景点原告诉称     乐晏廷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黄卫华、李琴偿还乐晏廷本金4000000元;2、判令黄卫华、李琴偿还乐晏廷利息(以4000000元为本金,按利息8万/月,自2017年3月3日,计算至黄卫华实际还清之日止,现暂计算至2017年10月15日,为540000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黄卫华、李琴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2月3日,乐晏廷与黄卫华签订《合作协议》约定:1、乐晏廷将自己在新华文交所00×××07账户中的13×××82套中华鲟套票和现金1154878元,于2016年2月4日起交由黄卫华进行操作,黄卫华承诺每月3日支付乐晏廷资源占用费人民币捌万元整,截至2017年5月3日前将账户的买卖权归还给乐晏廷,并保证交还账户时,账有现金400万元,否则黄卫华以华中文交所00010586与00010626的账户自有资产作为担保,或者另拿100万现金担保;2、乐晏廷承诺已托管入库的00×××01账户中的80套中华鲟,在黄卫华未将00×××07账户中的中华鲟卖出前不予减仓,否则追究法律责任;3、黄卫华承诺在操作过程中,保证00×××07第一个月持仓权益不低于320万,第二个月开始每个月持仓权益不低于400万。否则在第二天开市前补齐,否则乐晏廷有权随时收回00×××07账户的操作权,并向黄卫华追索资金补齐持仓权益400万。黄卫华除将资金用于正常申购,充当新上市的品种保证金外(新上市邮品必须托管入00×××07账户中挂牌),不得购买其他上市邮品;4、乐晏廷同意在当账户中现金高于400万时,可以提前结束本协议,归还乐晏廷400万后,多余现金归黄卫华利润提走,或者是黄卫华提取高于400万的部分,乐晏廷提取120万,余款280万元继续按照月息2%进行合作,合作模式参照华中00XXX26账户办理;5、协议一式二份,第一个月伍万占用费到乐晏廷账上即生效。自2016年2月3日至2017年2月,黄卫华每月均向
乐晏廷打款8万元。后来由于相关行政上的整顿,这个邮币卡的交易所都处于停止的状态,在2017年4月15日,双方又重新签订了一个补充协议,约定1、每月3日的捌万元利息,改为付现两万,六万记账方式;2、xxx17年5月3日到期的400万借款延期3个月,等华中文交所行情好转或等黄卫华手中的中秋卡、红楼梦卡卖出即归还乐晏廷之前的现金加中华鲟货款400万及利息(到时据实计算)。2017年3月至7月期间,黄卫华依照《协议》约定,每月付现利息2万元,另有6万元记账。现该协议已于2017年8月3日到期,截至2017年10月15日,黄卫华未按约定归还账号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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