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天人安装建设有限公司、卢建中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天人安装建设有限公司、卢建中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22 
【案件字号】(2020)湘01民终1195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邓安郭柏奎李兴艳 
【审理法官】邓安郭柏奎李兴艳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湖南天人安装建设有限公司;卢建中 
【当事人】湖南天人安装建设有限公司卢建中 
【当事人-个人】卢建中 
瑞士国际酒店管理大学【当事人-公司】湖南天人安装建设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湖南天人安装建设有限公司 
验车多少钱【被告】卢建中 
【本院观点】依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合同新证据诉讼请求简易程序反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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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相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本案中,天人安装公司以卢建中出具的借条、借支单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但根据卢建中的抗辩及一审查明的事实,双方之间系建设工程施工挂靠关系,涉案项目系卢建中以天人安装公司的名义承包,涉案工程的工程款由发包方直接支付至天人安装公司的账户,双方之间就案涉工程款项尚未办理结算,卢建中作为项目内部承包人向天人安装公司借支工人工资及办理结算应付款,系基于双方之间的内部承包关系,而非基于民间借贷的合意,一审法院认定双方之间并非民间借贷关系,并判决驳回天人安装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天人安装公司要求卢建中按照民间借贷关系偿还借款本息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
天人安装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004元,由湖南天人安装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1 10:29:44 
警匪电视剧大全>教师个人教学总结【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2018年12月7日,卢建中挂靠天人安装公司名下,以天人安装公司的名义承包了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井冈山电厂的供热改造及西线一期供热管网工程蒸汽管道直埋预制保温钢管安装及其他零星工程。当日,卢建中作为天人安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以天人安装公司的名义与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井冈山电厂签订了《华能国际电力工程施工合同》。同日,天人安装公司与卢建中签订《项目内部承包合同》,约定天人安装公司将上述工程的施工管理任务交给卢建中,工期90天,金额为258.67万元,卢建中为该项目的负责人,负责组建项目部并依据天人安装公司与发包单位签订的工程项目施工合同,遵照“依法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照章纳税、确保上缴、
自担风险”的原则和“保质量、保安全、保进度、保文明施工、保企业信誉”的要求,对该工程项目实行全面责任承包。卢建中按项目所开发票总金额的3%上缴利润及管理费用。项目上的人工工资成本,可由卢建中选定有资质的劳务公司承包,与其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由其提供劳务增值税发票,也可由卢建中按月提供项目部工资表给天人安装公司,也可由天人安装公司从工程款中扣除一部分款项代付人工工资。合同并对项目费用支出管理、工程款核算及支付管理、财务管理等进行了明确约定。    2019年10月28日、2019年11月27日、2020年1月3日,为支付工人工资以及结算应付款,卢建中分别向天人安装公司借支款项190300元、710320元、60000元,并出具借条,载明:“本人卢建中,系湖南天人安装建设有限公司华能井冈山电厂供热改造及西线一期供热管网工程蒸汽管道直埋预制保温钢管安装及其他零星工程项目的承包人,项目承包方式为自负盈亏。现因项目亏损,本人无力支付项目所需的开支,故特向湖南天人安装建设有限公司借款,月息1%,返款日期为2020年5月30日。”天人安装公司分别将上述款项支付至指定账户。天人安装公司现以卢建中未归还上述借款为由于2020年6月12日起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
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本案中,根据查明事实,天人安装公司与卢建中之间系建设工程施工挂靠关系,涉案项目系以天人安装公司的名义承包,发包方工程款的给付亦均支付至天人安装公司名下的账户,涉案项目工程款属于天人安装公司可控范畴。且涉案项目尚未结算,天人安装公司与卢建中就涉案项目工程款亦未结算。同时根据天人安装公司提供的借支审批表可知,天人安装公司与卢建中之间系仅以此种借支方式支付工人工资及办理结算应付款,并非民间借贷,双方之间款项往来完全可在后续工程款结算中解决。因此,对天人安装公司要求卢建中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湖南天人安装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00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002元,由湖南天人安装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上诉人诉称】天人安装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卢建中立即归还天人安装公司本金96062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息1%的标准从每笔款项支付之日计算至本息
还清为止,暂时计算到2020年6月9日为61998.7元);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卢建中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双方不属于民间借贷关系错误。本案中,双方之间的每笔借款均有借支单、借条以及转账凭证予以证明,天人安装公司是根据卢建中提供的账户将款项转出,在形式与实质上都符合民间借贷的基本条件,因此,本案中双方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关系。2、一审法院将民间借贷关系与承包关系相混淆,认为所借款项可以从后续工程款结算予以清除错误。本案借款是发生在涉案项目没有回款的情况下,卢建中在天人安装公司直接通过借款的形式对外支付材料款及民工工资,该义务是卢建中本身自己需要承担的,卢建中直接以借款形式从天人安装公司直接借款,天人安装公司也按照卢建中的要求打入其对应的账户,借款关系已经完全形成,卢建中应当按照借条归还本金及利息,借贷关系与承包关系是两份独立关系,只要在双方未达成一致合意时,不能将承包合同的工程款与借款进行抵扣。 
湖南天人安装建设有限公司、卢建中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湘01民终1195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天人安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香樟路某某万坤图商业广场第某某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崔岳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最长的河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卢建中。
审理经过     上诉人湖南天人安装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人安装公司)与被上诉人卢建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人安装公司不服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以下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0)湘0111民初55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天人安装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卢建中立即归还天人安装公司本金96062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息1%的标准从每笔款项支付之日计算至本
息还清为止,暂时计算到2020年6月9日为61998.7元);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卢建中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双方不属于民间借贷关系错误。本案中,双方之间的每笔借款均有借支单、借条以及转账凭证予以证明,天人安装公司是根据卢建中提供的账户将款项转出,在形式与实质上都符合民间借贷的基本条件,因此,本案中双方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关系。2、一审法院将民间借贷关系与承包关系相混淆,认为所借款项可以从后续工程款结算予以清除错误。本案借款是发生在涉案项目没有回款的情况下,卢建中在天人安装公司直接通过借款的形式对外支付材料款及民工工资,该义务是卢建中本身自己需要承担的,卢建中直接以借款形式从天人安装公司直接借款,天人安装公司也按照卢建中的要求打入其对应的账户,借款关系已经完全形成,卢建中应当按照借条归还本金及利息,借贷关系与承包关系是两份独立关系,只要在双方未达成一致合意时,不能将承包合同的工程款与借款进行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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